【新聞稿】我國法院就台塑越鋼公害事件具有管轄權
台灣法院審定了,台塑公司等13人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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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2016年4月,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簡稱台塑越鋼)排放大量有毒廢水,污染超過 200 多公里海岸線,大規模海洋生物死亡,嚴重影響當地漁業、製鹽、觀光及各相關產業。台塑越鋼雖然承諾支付五億美元的高額給越南政府,然而禁漁3年,部分的受害者僅獲得大約新台幣2萬元的補償,部分受害者未獲任何補償。

受害者先後在越南提起3次訴訟,然而遭到警方強力鎮壓,聲援者甚至受到逮捕及判刑,受害者僅得在臺灣提起救濟。108年6月10日,原告、律師團及跨國聲援團體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可惜地方法院迅速以台灣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訴訟,受害者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同樣也以此為由駁回抗告。案件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指出原裁定適用法規錯誤的地方,廢棄原裁定,讓本案有了轉機,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作出本次裁定,裁定結果認為我國法院就在台被告具有管轄權。

且該裁定指出,本件只有抗告人(受害者)得再抗告,台塑公司等13人,不得聲明不服,案件將回到地方法院實質審理。對於高等法院的本次裁定,監督台塑越鋼聯盟表示肯定,雖然部分被告包含越鋼的我國法院管轄權未被承認,但至少我國法院願意正面接受處理本案,至於抗告人(受害者)是否就無管轄權的部分提出再抗告,原告、律師團和聲援團體尚在討論中,將在近期作出決定。

監督台塑越鋼聯盟成員:(依照筆畫順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台塑受害者正義會 (Justice for Formosa Victims, JFFV)、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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