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婦團回應行政院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21/04/23

針對行政院會昨日(4/22)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積極回應社會大眾之訴求,並承諾於立法院本會期盡速通過,以利今年底上路,婦團予以肯定。但針對條文內容,我們仍有下列疑慮與建議,建請行政院予以補充說明、立法院審議時能審慎考量,以使本法真正能符合民眾需求,達到保護人民身心安全與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之法益。

一、「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與明確性

二、保護令不應以取得書面告誡為要件

三、跟騷行為之危害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

四、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

五、政府應提供跟騷被害人之保護服務

 

一、「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與明確性

政院版草案第四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即應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予行為人書面告誡。其中調查程序,依立法理由的說明是指刑事調查程序,又因跟騷行為犯罪化且屬告訴乃論,倘若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警察的調查程序則無法開啟,亦無從做出書面告誡。縱使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可開啟調查程序,是否要等到警方移送給檢方時,或要等檢方偵查終結起訴時,始符合「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此時才能做出書面告誡?

其次,本條第二項所指「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是否指待發出書面告誡時始採取?倘若相關措施皆須有書面告誡才能啟動,此與各界期盼警察即時介入提供保護有所不同,無法回應民間期盼。

建議:

(一)警察機關於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毋須等待書面告誡作成,於必要時,應立即採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二)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並於條文中明定警察機關應於何時做出書面告誡及其內容。

 

二、保護令不應以取得書面告誡為要件

政院版草案中規定被害人需符合兩項要件才能聲請保護令:一、警察機關已對跟蹤騷擾行為人為書面告誡;二、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蹤騷擾之行為。

倘若被害人未提出刑事告訴,不但無書面告誡之可能,更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此外,即便被害人提出告訴,若警察最後未予以書面告誡,被害人也無法自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依此規定,光是等待警察之書面告誡就需要耗費不少時間,然就算取得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在保護令核發前,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無法期待公權力能即時介入,對行為人採取立即有效的制止。

建議:

保護令之聲請不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立法上可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設計,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保護令與書面告誡之程序可同時進行,提供即時之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所生之保護漏洞與空窗。

 

三、跟騷行為之危害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

政院版草案第三條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依此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然執行上如何認定?認定標準為何?皆缺乏明確定義。

以民間團體實際服務之跟蹤騷擾案件為例,許多無法明確判定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恐難以適用行政院版本。例如:因課業競爭長期遭同學跟蹤騷擾、有人遭伴侶之愛慕者長期跟蹤、或難以判斷對方動機之網路跟蹤騷擾等,此些案例皆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

又,行政院版草案第三條第二項,對被害人之相關之人的跟蹤騷擾,雖然不以「與性或性別有關」為要件,但仍以被害人受到「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為前提。因此,過去曾發生有公務員因受洽公民眾騷擾,其餘同事連帶遭受跟蹤騷擾之案例。若當事人未報警與提告,未被認定有跟蹤騷擾之情事,其餘同事則無法適用本法之任何程序。

建議:

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認定之原則與標準不明確,且無法包含目前實務上各類跟蹤騷擾案件,故建議刪除此要件。

 

四、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小組

跟蹤騷擾防制涉及預防、教育、宣導、保護、處理、懲罰與處遇等各層面,需跨部會合作。然目前行政院版本中並未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於法案中規範應設立推動小組或邀集相關單位與民間代表共同審議、諮詢、推動跟蹤騷擾防制作為。

建議:

應增列條文設置推動小組,針對此一新興、複雜之議題,廣納各界意見,邀集各相關部會、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公私協力,擴大可運用之社會資源與社會參與層面,俾利防制工作之推動。

 

五、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

政院版草案未規範跟蹤騷擾被害人之保護扶助服務,僅在第二條立法理由提及「各機關應發揮專業職能,依相關法規規定執行被害人保護扶助」,而未於本法提供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的法源依據。因此,若跟蹤騷擾未涉及性侵害或家暴事件,被害人則無法獲得任何協助與服務。

 

建議:

條文中應明訂主管機關可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包含人身安全保護、輔導諮商、醫療及法律協助等。

 

共同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排列):

台灣防暴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