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6月26日,是聯合國的「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in Support of Victims of Torture,或稱國際反酷刑日)。此紀念日緣於聯合國大會在1984年12月10日經會員國簽署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並於1987年6月26日正式生效,因此制定每年6月26日為「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除紀念公約生效外,亦支持全球各地遭受酷刑的受害者,以警惕世人關注酷刑與不人道待遇對於個人尊嚴、心理及生理所造成之嚴重侵害。
邱和順案為我國著名冤案,諸多證據皆表明其曾於本案偵查階段遭遇刑求,且長期關押已對其身心造成極為不人道之待遇。本案除了是我國司法史上著名的刑求冤案,亦在國際上成為台灣司法制度與人權紀錄的巨大污點,實應獲得我國社會之高度關注。為此,邱和順救援團體於「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前夕,邀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共同舉辦聲援記者會,聲援仍然在押的邱和順。
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副主任委員首先表示,監察院過去總共為邱和順案提出4份調查報告,或是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皆認為邱和順是真實無辜。然而法院卻在不正訊問且沒有補強證據情況下,就判處邱和順死刑,明顯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司法系統對於本案多次非常上訴及再審之聲請皆予以駁回,即不採納監察院、國際專家學者及民間救援團體所指出本案偵審過程中明顯有諸多違法情事的事實。司法體系不針對酷刑以及不正審判的問題予以解決,無異是變相鼓勵偵查系統採用酷刑方式調查案件,明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第16條國家應防止人民遭受酷刑的義務。更具體來說,國家應防止公職人員或任何行使公權力人員施加、教唆、同意或默許進行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的行為。在本案無法獲得司法系統公平救濟下,高委員支持在6月26日「國際反酷刑日」前,呼籲總統應予以邱和順罪刑全免之特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同時也是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律師認為,前兩天在一場「2021酷刑防制國際運作暨漁工人權專業論壇」中,陳菊院長在致辭時表示台灣雖然已經沒有威權時期的殘忍酷刑,但酷刑包括了刑求、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也包括對於外籍漁工的不當對待,因此陳菊院長期許《禁止酷刑公約》相關法案能盡快通過,使國家人權委員會能發揮酷刑預防功能。然而,尤律師再次強調,雖然台灣已結束威權,台灣已經沒有威權時期的酷刑,但邱和順卻是酷刑的現在進行式,邱和順就是台灣現在仍有酷刑的代名詞。在本案中的偵查手段是最典型的酷刑,但我國法院卻使用刑求而來的證據定罪,明顯違反《禁止酷刑公約》關於不能用刑求的證據來定罪的規定,國家有絕對的舉證義務,證明證據不是藉由刑求而來。但是邱和順等在長達四個月的羈押中,在沒有律師陪同,甚至完全與世隔絕的情況下做出288份自白,且互相矛盾,這些自白有高度可能是出於刑求或非人道待遇,法院本應要求檢察官負完全的舉證責任來證明自白的任意性,卻反而要邱和順他們舉證自己被刑求。遭這樣嚴重不公平的審判定罪,待決至今,當然違反了反酷刑公約,在這種情況下於看守所內待決,每一天都是酷刑或者是非人道待遇。此外,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邱和順有四年單獨監禁,也戴著6公斤的腳鐐長達18年,這種殘忍的待遇也是一種酷刑。而邱和順目前百病叢生,在看守所內的健康日益惡化,更加劇了監禁作為酷刑的殘忍程度。司法不願意更正自己在邱和順身上犯的錯誤,反而見死不救;國家也知道在本案是冤案,不敢殺,但也不放。台灣既然已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禁止酷刑公約》也即將如陳菊院長所期待的內國法化,那終結邱和順身上正在進行的這些酷刑及非人道待遇就是國家的義務,每個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的國家機關都應儘速伸出援手來。最後,尤律師再次呼籲,特赦是目前在法治上終結邱和順酷刑的最佳手段,鑒於邱和順所受酷刑仍在繼續進行,總統的裁量權已縮減至零,這也是總統在政治上以及法律上的義務。法務部也應該基於人權角度,讓邱和順保外就醫;檢察體系應盡快為邱和順提起再審、非常上訴。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律師提到,我國已批准且藉由施行法產生內國法效力的《公政公約》第7條,即明訂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禁止酷刑委員會」曾受理的案件可知,除了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屬於酷刑外,將人長期單獨監禁在惡劣環境中與外界隔絕,也屬於酷刑的一種。邱和順案的偵查過程中,警方針對相關人士刑求一事已經是事實;且邱和順自案發受羈押至今都監禁在台北看守所,也構成了上述酷刑的定義。縱使「反酷刑公約」尚未批准、其施行法亦尚未通過,但從國際法的精神觀察,以公政公約釋放或是特赦邱和順,都有其正當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救援團體在2020年發起連署,希望總統可以特赦邱和順。在此過程中,人約盟負責聯繫曾經來台審查人權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國際委員,所有的國際人權專家都在理解了邱和順的案情後,毫不遲疑地加入連署。2019年的模擬亞洲人權法院,也認為邱和順受到政府酷刑迫害,並未接受公平審判。我國政府在本案除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更重要的是,法院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本案是在2011年7月定讞,但在2002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在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2002年新增第三項,若被告主張陳述其自白是出於不正之方法時,法院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然而,本案法官都沒做到,反而一再偏聽,違反公平審判的原則。因此,人約盟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站在維護人權的立場,建議總統特赦邱和順,同時也要提醒蔡總統應該考慮的不是「是否能確定邱和順無罪?」,而是「法院是否給了邱和順公平審判的機會?」以及「法院的判決是否基於明確的證據?」。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是十分確定的。基於這樣的確信,應該還給邱和順自由,並且就國家的酷刑,進行賠償。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認為,雖然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但我國已經多項人權公約透過通過「施行法」的方式,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禁止酷刑公約》也是行政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積極推動要通過「施行法」的國際人權公約。數十年來,國際特赦組織為邱和順發起無數全球行動,納入2012寫信馬拉松要求開啟公平再審、各式救援與寫信行動、年度死刑報告與年度人權報告皆在在提到邱和順案侵害人權的情形;全球的國際特赦組織分會秘書長、支持者不斷關注、寫信送入總統府,國際壓力終使蔡政府在今年初做出回應,但也只表示:「關於邱和順案,各方的意見很多,總統府會審慎參考各方意見。」32年過去,邱和順仍為死囚,所有的司法救濟程序近乎窮盡,而邱和順的青春與健康隨著時間的流逝從二十八歲的強壯少年,已變成白髮斑斑、病痛纏身的六十多歲阿伯。國際特赦組織堅決反對所有死刑、殘酷與不人道待遇及不公平審判;司法系統與國家政府也應盡其所能保護所有人民的尊嚴與生命安全。
邱伊翎秘書長接著提到,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將自6月26日起發起下一步行動【2021年邱和順救援行動徵文活動】,邀請各方支持者為邱和順寫一封信給蔡英文總統,告訴台灣政府:邱和順因不公審判而身陷囹圄的每一天,都是不公不義。請赦免邱和順,還給他遲來32年的自由與人權。活動辦法及相關資訊將同步發表於官網及社群媒體,歡迎大家踴躍響應。每一封信,我們最後都會確確實實的送入總統府。
最後,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及救援團體,希望在「國際反酷刑日」的前夕,能持續喚醒國人關注邱和順乃至許多冤案當事人所遭遇酷刑。此外,也呼籲我國政府,提供邱和順必要之救濟,包括總統應盡速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特赦權,並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相關法案,保障人民免於遭受酷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