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師對多位學生性騷擾或進行情感試探、性暗示,但導師違法不通報
宜蘭某國中性平會證實,該校戴師:
一、曾在情人節當天,在學生明確拒絕下,把巧克力放到學生鉛筆盒裡。
二、曾對學生說「眼睛很大、很漂亮」、「我很喜歡」。
三、曾對學生說「(我)住在你心裡」。
光是一年級的同一班,就有三位同學,被戴師進行這些性騷擾、情感試探,有其他同學表示,戴師曾對全班說○○○(班上某生)曾經給我兩張汽車旅館的VIP 卡,但被戴師所說的同學,實際上未曾拿汽車旅館的 VIP 卡給戴師。在同學眼中,戴師經常有這些性騷擾、情感試探、性試探,以至於同學私下會議論戴師很噁心。
三位同學曾向導師李老師表示戴師上述行為,並明顯有感到不舒服,但李師竟違法未通報,辯駁「很噁心」只是學生的口頭禪,受害者再向其他老師訴說經歷,才由其他老師通報。
立案調查後,李師竟然還在班級家長群組中發出「絕對沒有所謂『狼師』,只有視孩子如己出的用心老師。」來袒護戴師,不顧家長群組中就有受害孩子的家長在內,可能造成受害者及家長的二次傷害。
戴師長期、積極對學生建構情感關係
不僅是試探,戴師兩年多前,對於當時就讀國一的 A 生,就有情感互動,戴師會特別幫 A 生買早餐、單獨接送上下課或去補習班、單獨與 A 生共進晚餐,於戴師辦公室給予 A 生使用手機的特權,不只是在上課日的互動,從 A 生社群軟體上公開發文的照片中,更可看到戴師與 A 生相處密切,會單獨出遊、吃飯、散步、讓 A 生等待他洗車等……明顯超越了正常師生教學關係。
戴師違反倫理的情感進展兩年多,直到 A 生的朋友 B,在與 A 生聊天中得知, 戴師對另一位同學開始有緊密關係,戴師又帶這位學生單獨整天到花蓮出遊,
戴師對其他學生也發展情感關係的情形,造成 A 生情緒低落,表達疑似輕生的意向。朋友 B 在聊天中,更聽到戴師疑似對 A 生有性行為、性猥褻,戴師的行徑,讓朋友 B 心生警覺戴師可能違法,因而通報,才讓此事進入性平調查。
A 生家長知情後依法請地檢署展開調查,但戴師的長期行為,使 A 生難以認知到戴師違背專業倫理的嚴重不當,A 生家長提起告訴後,A 生與家庭關係因而緊張,至今家庭關係仍未修復。
戴師違背倫理,情節嚴重,應擴大調查並終身解聘
戴師對多位國一學生有性騷擾或情感試探,甚至有疑似性試探,也主動長期與學生發展情感關係,這樣的老師在校任職二十幾年,恐怕還有許多未查出的個案。
性侵害、性騷擾,或遭老師利用職務發展情感關係,受害者時常會多年無法說出經歷,本案已有多位學生遭到戴師類似對待,主管機關、學校有義務擴大調查,提供安全場域或管道,認真聆聽學生的受害經歷。
戴師不僅未依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的規定,將 A 生對他產生情感的狀況通報給學校進行輔導,還進一步利用職務之便,主動對 A 生長期展開違背倫理的緊密互動。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甚至讓 A 生因為情感關係有輕生念頭,也造成 A 生家庭關係緊張,可見戴師違背倫理的行為1,造成的危害相當巨大。
如果如此長期,嚴重違背倫理的行為,只用終局停聘或記過輕輕放下,讓戴師回到校園中,將難以確保戴師不會繼續試探學生,企圖建立情感關係,更無法確保這些情感關係,不會發展成準強制性交罪或準強制猥褻罪。為了讓孩子安全上學,戴師這樣的老師,必須被隔絕於校園之外。
校內共犯頻頻出招,程序荒腔走板,差點讓戴師爽放有薪假
一、賴主任干預調查
賴主任是該校教務主任兼性平副召集人,非常清楚性平委員不能私自接觸當事人,也不能違法干涉程序,但本案性平會開會前,賴主任非常「巧 合」的取得 A 生的「自白書」,自白書中說「因為太喜歡了而撒下這個謊
1 教師的職務以及隨之而來權威感,很容易使學生對老師有欽慕的情感,這種因人生歷練以及學識差距而產生的敬意,使老師在教學輔導上更能夠發揮影響力;這個因職務而產生的影響 力,當然只能用在教學工作上,不能用以徇私,更不能藉此發展與學生間的情感關係,這是一 個基礎且人盡皆知的教師倫理。既然是教師的倫理,就是教師的義務,而不是學生的責任。
(指向 B 生說,與戴師間有疑似性行為、性猥褻的部分並不屬實)」,賴主任把「自白書」提供給性平會成員時,還喜形於外的表示「不用查了。或星期二趕快開會,星期三讓○○(戴師)來上班。」,這些情形之後被性平會認定違法干預調查。
二、賴主任霸凌性平會家長委員的女兒
賴主任也是性平會家長委員女兒的科任老師,家長委員在性平會中堅持依法處理,保護學生安全,但賴主任竟私下拜託家長委員的女兒「保護老師 (戴師)」。遭拒絕後,賴主任動輒針對家長代表的女兒大聲謾罵或刁難,目前本案已另外進入霸凌調查程序。
三、未提供完整報告給性平委員閱覽,就直接通過調查報告
在性平會中,只宣讀了調查結論及建議,性平委員無從確認調查經過,自無法指出調查報告中可能的疑義或漏未調查事項,就直接表決,讓性平會變成橡皮圖章。
四、賴主任、李師應迴避未迴避
干預調查,又因關說不成而霸凌性平委員女兒的賴主任,以及在性騷擾案中未通報又公然袒護戴師的李姓導師,竟然都在處理戴師案件中有重要角色,嚴重影響程序的公正性。賴主任是性平會副召集人、性平會委員、教評會委員、考績會主持人兼委員;李姓導師則是教評會委員。
賴主任、李師明顯無法公正處理,但在家長代表和部分教師要求自行迴 避,兩人都拒絕。請主席(校長)裁示迴避時,但校長竟然要賴主任自行解釋法規,並按照賴主任的解釋,裁示無須迴避,家長代表及部分教師因此憤而離席抗議。
五、復聘戴師,將造成學生危險,還「獎勵違反倫理的行為」
性平調查時,戴師的行為被拆分多案,分別被認定為違反教師倫理、性騷擾、不當行為。但戴師這些行為都互相關聯,需要綜合判斷才能決定戴師違反教師倫理的嚴重程度,以及會不會對學生造成安全危害。
但目前召開的教評會,除事件仍然分開處理外,沒有先決議戴師違反倫理的程度,也沒有先表決是否應解聘,就直接討論終局停聘(一段時間後戴師可回原校)。
不僅如此,在部分成員退席抗議後,剩餘的委員已不足 2/3,無法處理終局停聘議案,會議應流會,但主席竟然繼續會議,決議要復聘戴師。
幸好,因為上述程序不合法,復聘已暫時擋下。但屢次不合法,部分委員不公正的情形,讓我們擔心,戴師隨時都可能被復聘回校園,繼續試探學生,伺機下手。
一旦戴師被復聘,就可以領回停聘期間的薪水,等於做了性騷擾,違反倫理的行為後,戴師反而因此獲得了帶薪休假的福利。
主管機關、學校要正確理解戴師行為的本質,是剝削學生,而不是戀愛
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屢次聽到主管機關的人員用「師生戀」來形容 A 生及戴師之間關係。利用職位,進行情感試探,進一步主動建立情感關係,這個過程並不是戀愛,而是嚴重違背倫理、濫用了職位權威、濫用優勢來引導、控制學 生,本質不是愛戀,而是剝削。
主管機關及學校也要認知到,A 生的「自白書」,證明了戴師不倫理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傷害重大。尤其不能把自白書當成當事人的意願,來輕放戴師行 為,否則等於表示違背教師倫理的老師,只要有能力讓學生陷得更深,就反而更可以不被追究或被輕放。
前官員關說、議員違法政治壓力大舉出籠
涉案戴師的父親,當過警察局長,也是警察專科學校的前副校長,在宜蘭政界有影響力。家長委員依法要求重啟調查隔天,就立即接獲宜蘭縣環保局前局長陳木水來電,表示「戴師已任教 20 年,頗受好評,應多方調查。」
5/12,宜蘭縣議員陳玉萍,公然在議會干預學校的處理程序,在質詢時說出:
「(戴師)已主動配合請假接受調查,為何學校在性平會中要求教評會給老師停聘?」、「為什麼不是以和為貴?教評會 4:4時,校長竟然投停聘!(如果)性騷擾、性侵、師生戀不成立,那你們(教育處)會怎麼處分這個校長?」「到時候不成立是不是校長自己先走人?」。
前官員說情,是明顯濫用影響力,不當施壓。至於議員的行為,我們認為民意代表的質詢分際,在於要求保障合法權益,保障兒童安全,而陳議員完全背道而行。戴師受性平調查,是因為疑似性侵害、嚴重違反教師倫理,學校為保障學生,本來就可以在調查中停聘。對於一個嚴重性平案件,陳議員不顧兒童安全,要求「以和為貴」,為了袒護性騷擾、違背倫理的戴師,公然威脅依法行政的校方,反對保障學生安全的合法措施。陳議員背離質詢的分際、選民的託付,應向社會交代、道歉。
學校也存在對教師倫理有所堅持的老師,但制度沒有支持他們
教評會中也有老師堅持專業倫理,要求終身解聘戴師,但現行制度下,因「違反其他法規」而要解聘教師時,需要教評會 2/3 出席,2/3 決議才能通過,也就是只要有稍微多於 1/3 的同校老師,打算袒護這個性騷擾、違背教師倫理的戴師時,就可以輕鬆的擋下解聘案。
前一次修正教師法時,教師團體對這些過高的解聘門檻大多不願意讓步,結果就是不合理的解聘門檻,成為不倫理老師的保護鐵壁,這危害學生安全的老師可以輕易留在原校。
有倫理堅持的老師,在整個過程中,冒著被其他老師當做叛徒對待的風險,頂著校方的壓力,不斷用退席抗議來堅守底線。我們想問,為什麼教師團體,不願在制度上支持這些有風骨的老師?這些努力守護教師倫理的老師,難道不是教師團體心目中的優良會員嗎?
教育部應具體建立教師倫理
目前不論是全教師會提出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或是教育部的〈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內容都沒有具體指出教師與學生間的行為界線、身體界線、關係界線。教育部應該當建立具體的教師倫理指引,並明確指出違反倫理的處置,並在個案中具體實現,讓教師倫理可以被穩固建立,產生保障學生安全的實際成效。
我們鄭重要求教育部、主管機關及校方:
一、端正教師倫理,保障學生安全,立即解聘戴師。
二、擴大調查,認真聆聽受害者經歷。
三、追究賴主任干預調查,李姓導師違法未通報及公然袒護戴師之行為。
四、公開譴責陳玉萍議員公然袒護不倫理老師,違法干涉性平程序的行徑,並譴責陳木水前處長的關說行為。教育部、宜蘭縣政府要站定立場,保障學校處理事件時不受違法干擾。
五、請教育部提出修法草案,降低「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行為的解聘門檻,並具體解釋或以個案說明那些嚴重程度可以達到「有解聘之必要」。
六、教育部應具體列出教師倫理界線,且應包含避免密閉空間師生獨處,避免密切單獨出遊……等具體項目廣加宣導,並於個案中確實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