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藝文工作者要加薪、公立場館透明化
台灣視覺藝術工作費用改革倡議發布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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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經過2020到2022年至少三波的疫情衝擊之下,台灣藝文產業在受僱人員薪資與產業內受僱人員人數都受到疫情打擊而大量萎縮。行政院主計處資料顯示,疫情前後藝文工作者每年平均月總薪資減少達2,895元倒退回到2017年水平(圖一),「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受僱員工人數持續探底,從2020年1月至2022年5月減少23.8%(圖二),將近4分之1的受僱員工都受疫情衝擊離開產業。目前台灣逐步邁入疫情穩定的「後疫情」時代[1],近日台南美術館《亞洲的地獄與幽魂》特展人潮爆棚,開幕首日有6,861人入館參觀的盛況,即是觀眾已有信心看展、參與藝文活動的明確信號[2]。我們期待政府能夠透過更進一步的政策改革,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度過疫情衝擊後低薪的難關。

因此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歷時一年半的「台灣視覺藝術工作費用改革」研究後,我們認為此時是開始提升藝文工作者工作待遇、振興藝文產業的最好時機。在2022年文化部公布〈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要求藝文產業重視勞動法規與契約之後,要更進一步提升藝文工資者的薪資待遇、促進公立藝文場館透明化。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與台灣視覺藝術協會、中華民國藝評人協會、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台灣藝文空間連線等藝文團體,召開記者會,提出以下3點訴求:

1. 藝文工作者加薪,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87年01月23日公告的法規,該法規歷經24年未更新。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上一次修訂生效日期至今也超過5年。民國87年01月至111年4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已成長77%,民國107年1月至111年4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則成長5.8%。不只是為政府機關工作的藝文工作者多年來報酬未增加,諸多撰稿人也在「法定撰寫1字1塊錢」的低薪中掙扎。建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所訂定之費率應該與時俱進,考量物價飛漲文化部應跨部會合作,促使主計處主管《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比照公務員薪資調漲7%(表一),同時與經濟部商議,修訂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使其報酬率至少不低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同類型著作金額(表二)。並將跟隨物價自動調升機制寫到辦法裡面,使政府費用價目表得以確實反映物價,不用每隔幾年都需要重新修法調整。

2. 公立場館工資透明化,逐步發展成為藝術家費費率表

鑒於台灣目前公、私立藝文場館對於藝文工作者勞動報酬未有一定約定成俗的價目表,同時場館的經費運用透明度也不足。使外界難以效法加拿大、英、美、澳洲…等國以民間力量制定合理藝文工作報酬最低薪資價目表,幫助初入行業的新鮮人有充足的資訊評估自己所獲得的報酬是否合理。建議文化部與地方文化主管機關應促進公立藝文場館帶頭示範,公布每年度各場展演活動中參展費、製作費、表演費、稿費、講師費、採購、典藏…等組成,以利外界探明各場館藝術家費用合理性,促進業內資訊透明與待遇提升。後續匯集該項公開資訊,方能發揮社會與民間團體力量逐步發展成為藝術家費費率表。

3. 鼓勵公立場館組織企業工會,組成企業工會有困難者落實定期勞資會議

藝文產業中,缺乏可以在個別藝文場館中獨立行使團體協約、行使勞檢陪同權的「企業工會」。目前已知只有臺北市國立戲曲專科學校附設國劇團產業工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企業工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企業工會、文化部工會、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工會…寥寥無幾,於視覺藝術場館中,更是沒有任何企業工會存在。藝文場館工作人員缺乏內部可代表勞工權益之組織,導致藝術行政人員在遭遇職場中勞資權力不對等的待遇時求助無門。鑒於上述情形,我們呼籲文化部與地方文化主管機關應鼓勵受僱勞工超過30人的公立場館組織企業工會,組成企業工會有困難者也應落實定期勞資會議。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副理事長吳垠慧也分享,去年十月透過朋友委託處理有關公立場館刊物的文字稿,當時的稿費即為參考公立場館所依據的一字一點四二塊,兩週所撰寫的三千字還需扣除匯款的費用,這就是文字工作者所面臨的寫實困境。公部門可說是依法辦理所核發的授權費用,而作為主管機關也得以此作為檢核轄下機構給予稿費的標準。

吳垠慧指出,現在一字兩塊的行爲竟來自於藝文主管機關最大的管理部門,原本理應照顧藝文工作者卻變成扯後腿的單位。近幾年稿費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即便現行已有其他民間單位逐漸有調升稿費的情形,但是仍應由政府機關帶頭做起。

中華民國藝評人協會張晴文理事長表示,作為藝評人協會的代表,現行稿費支給的標準確實過低,在藝創工會的研究下,有建議每字應從現行的一點四二塊調整至特別稿件的一點五二元,此調整幅度其實算還蠻客氣的,因為針對藝術評論所需要付出的事前閱讀、研究等成本很高,現行的稿費真的與二十年前差不多,即使略有提升,也應該要讓稿費的支給能是合情合理,來討論是否應參考市場機制來做出合理的稿費訂定,此亦得體現出國家在發展文化下所投注與協助的決策。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副理事長郭奕臣也分享,他本身就是藝術家,這幾年面臨疫情,政策採取滾動式的調整,導致許多工作不是取消就是延期,也遇過延期一兩年的狀況,甚至也有其他藝術家根本沒有收入。

郭奕臣指出,「藝術本身是無價,但是藝術產出是有價的」。當聽聞到一字一塊的稿費真的覺得很不可思議,通常他在做策展評論時會給出一字四塊的稿費,但這個標準實際上仍然低於現行基本薪資水平。國家的文化政策應要主動積極地透過訂定政策來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才能使得藝術產業更加健全,而非被動式地等待民間團體呼籲才有所行動。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理事謝鎮逸指出,他有接劇評、藝評和其他行政工作,接很多稿及行政工作職務才能支撐基本生活,通常對外稱自己為文字工作者,這是因為藝評無法成為主要收入的來源。寫一篇評論會需要創作者的分析與了解脈絡,花一週所產出的評論最後僅有兩、三千元,稿費低落與藝術家費用低落好像就是整個藝術工作者的宿命,為了產出評論所包括的食衣住行與看展等消費都是算在稿費裡面。就像前面幾位說到的,將稿費提高至一點五二元真的是算客氣的,藝文工作者不只是稿費有低落的現象,藝文行政工作至整個與藝文相關產業的費用普遍低落也是一個問題。

台灣藝文空間連線(TASA)專案經理譚如芳說明, TASA屬於串連藝文空間及藝文組織的單位,藝創工會對於藝術工作費用的薪資計算機研究案,對於藝文組織來提升整體藝文環境是個很好的機會,因為這樣才能有好的依據能讓藝文工作者去談論薪資費用。從藝創工會先前所推動的著作權及勞權相關議題,像是TASA有遇過有些公家單位在刊物上所要求的圖片使用,會提供著作權的相關授權書,但是也有遇過只要求email而未簽署著作權授權書的情形。

譚如芳表示,雖然與這次是與藝術工作薪資費用有關,但是從先前對於著作權的關注,經由各個不同的藝文單位持續串連與進行研究,相關政府單位也應有所跟進。「我們需要走的路還很長,但相信藉由各位一路以來的推動」,後續與此相關的政策或法案才能夠有機會實行。

出席單位/職稱: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理事長  杜珮詩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秘書長  曾福全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副理事長 吳垠慧
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副理事長 郭奕臣
中華民國藝評人協會 理事長 張晴文 
國際劇評人協會台灣分會 理事  謝鎮逸

[1] 「再爭取國際旅客來台」 蔡總統:仔細評估開放時程,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467705?from=udn_ch2_menu_v2_main_cate

[2] 人比鬼多 南美館殭屍展首日觀展人數出爐,https://ctee.com.tw/news/life/667039.html

表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建議

項目

基準

說明

譯稿及潤稿

1.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2.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冊書籍濃縮

外文譯中文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中文譯外文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元至1,020元/每千字780元至1,092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元至1,420元/每千字867元至1,520元/每千字

外文

1,020 元至 1,630 元/每千字1,092 元至 1,745 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元至410元/每千字321元至438元/每千字

 

外文

410元至680元/每千字439元至728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元至200元/每張145元至214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元至1,080元/每張289元至1,156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元至4,060元/每張1,456元至4,345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元至8,110元2,889元至8,678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元至20,280元/每張5,784元至21,700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元至3,240元/每頁1,156元至3,467元/每頁

4,060元至13,510元/每件4,345元至14,456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5%至10%

 

審查

中文

200元/每千字或810元/每件214元/每千字或867元/每件

 

外文

250元/每千字或1,220元/每件268元/每千字或1306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基準

 

 

表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管「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修正建議

授權類型

授權價格

註解

(一)語文著作

以字數為計算標準,中文每千字新臺幣一千元一千五百二十元,外文每千字新臺幣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

(二)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

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為黑白或彩色、版面大小,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一千一百五十六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臺幣一千元四千三百四十五元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

(三)音樂著作

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臺幣二千元三千五百四十元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

以每頁版面新臺幣一千元一千七百七十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如不能依版面計算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一千七百七十元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

其它規定

1、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標準減半計算之。

2、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3、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重製、編輯教科用書或編製教學輔助用品,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應支付二筆以上之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第二點或第四點標準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未規定之著作類型,以民國87年01月至111年4月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已成長77%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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