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片)法院要求過年赴義大利投靠父親8歲女童拍片傾訴:我想留在台灣」澄清新聞稿。
北院裁定才真正把孩子推上第一線
要不是北院裁定遭最高法院緊急停止執行,在大年初一,法院人員將在員警的陪同下來到孩子家,孩子將在對峙氣氛中,極度不安的被迫離開母親。而當孩子被送上飛機的那一刻起,孩子最深切的害怕,「無法從義大利回來台灣」就會是他獨自承擔,對於這個擔心,發出裁定的法官能夠代替孩子被留在義大利,在孩子前面承擔嗎?
北院新聞稿呼籲大眾「請不要將孩子推上第一線」這正好是大眾對法院的期待,在作決定前,請先有能力向孩子保證,孩子最深的恐懼不會發生。
優先考量兒童最佳利益是責任,不是法院隨意利用的藉口
去年暑假前後,父母雙方律師在法院商議會面方案,曾提出由媽媽出機票錢,讓爸爸來台與小孩生活一段時間的方案,這個方案本來能處理孩子不能從義大利回台灣的擔心,但當時法官曾說「爸爸有自己的生活,不能只考慮她(孩子)的人生」。
公約規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目的,正好是因為如果不優先考量兒童最佳利益,那兒童的利益會被忽略。就如同公約條文所說,所有關係到兒童的事物「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hall be a primary consideration.」重點是「應當被優先考量」
「倘若其他人員的權利與兒童最佳利益形成了衝突亦須同樣處置。若達不成協調,主管當局和決策者就得銘記,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考慮的權利,意味著兒童權利擁有高度優先權,並非只是若干考慮之一的情況下,作出分析並權衡上述各方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
很顯然,由爸爸來台與孩子會面的方案沒有被法院採取,是因為法官優先考量了爸爸的利益,至少在當時的決定中,法院並沒有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不僅如此,孩子在去年12月曾經提出自己版本的會面方案,這份文件遞交法院後完全不受理睬,也未經討論。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的前提是傾聽的能力,當法院沒有正視兒童的恐懼,沒有對兒童提出的會面方式足夠重視,而使得大眾質疑法院不尊重兒童表意權或傾聽能力不足的時候,還在澄清新聞稿中談兒童最佳利益,恐怕太妄言了一點。
附件:媽媽律師團聲明(請參照 https://www.facebook.com/covenantlawfirm )
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媒體以標題為「(有片)法院要求過年赴義大利投靠父親8歲女童拍片傾訴:我想留在台灣」之澄清新聞稿中,有與事實不符處,為維當事人權益,予以澄清說明,以為平衡報導。
一、本案當事人係基於友善父母之職責,在案件救濟程序未有進一步消息前,依裁定意旨為會面交往之協力。實則當事人極度不認同裁定,且主張裁定程序實體均有重大瑕疵,已依法提出抗告並聲請停止執行,絕非所謂「同意」執行,早先對此媒體之誤會,已有詳細說明(如附件)。法院將為人母親在程序中,為展現友善父母、表現合作善意之協力,強行曲解為「同意」執行,甚有誤會。
二、111年6月23日當日雖有安排詢問未成年子女,然根據開庭筆錄所示問答過程以觀,乃就本案改定親權部分有關事實之詢問,而非依照憲法法庭111年度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曉諭裁判即暫時處分結果之影響,使子女就暫時處分表達意見,顯有混淆不同程序之嫌,不得不予辨明。
三、另就111年6月23日當日法官詢問未成年子女,依筆錄內容,未成年子女在法院安排人員陪同下,獨自接受法院及家事調查官前詢問時,已多次明示不願前往義大利,並說明其不願前往與希望留在台灣的想法與理由,法院所述獨立陳述能力極佳的子女,已將其意見明確表達,然法院均未於澄清新聞稿中提及,容有誤導之虞。
四、此外112年1月13日,法院係以獨立關係人身分發通知予未成年子女,開庭通知書上所載之受通知人僅為「兩造之子女」,並未通知母親到庭,當事人未受合法通知,自無到庭之義務。又子女既向當事人表明不願到庭,當事人自不應違反其意願強制其到場,至其不願到場之原因,由於子女聲明參與程序為獨立關係人,自應由其所委任之律師依其專業處理,不宜由當事人介入。
五、為維當事人權益,爰就法院新聞稿中與當事人認知不同之內容,特予澄清說明,以為平衡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