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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一、 貴校聲明混淆時間序「要求吹哨者撤下控訴文章」,是在本案性平通報前所發生;「違法私設調查程序」則是在本案通報後,程序開始前。貴校聲明中只談「本校接獲通報後」避談通報前之情形,但本案通報前除受害者外,已有貴校教育人員知情,該等人員是否依法即時通報?貴校有查處權責,但至今仍未依法進行追查,避談此事,顯然避重就輕。
二、 請貴校不要以公開聲明,對公眾說謊:
(一) 事發學院張姓院長,於通報前致電本案吹哨者兼受害者,要他「站在學院的立場想一想」撤下控訴文章,此有錄音證據可證。
(二) 通報後,開始程序前,貴校校長及主任秘書約談蕭主任,造成蕭主任趁機威脅受害者並要求該中心職員不配合調查,校長、主秘的約談行為,即屬違反性平法私設程序,蕭主任親口向職員說出他被約談情事,有錄音可證。
三、 依照性平法,貴校有權責實施保護受害者的措施。貴校明知蕭主任繼續於學校教學、活動,將使受害者陷於恐懼,擔心在校園中再度遇到,但貴校只藉口懲處需待教育部審核,不盡責保障被害人,竟然還邀請蕭主任到校本部擔任活動講師。直至今日,蕭主任於貴校網頁上,竟然還是課程的共同授課老師,貴校對於保障受害者、學生安全的疏漏,也要推卸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