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的呼聲,到今天三讀通過,成為台灣第九個基本法,我們一共走了25年。
2. 社福總盟成立以來不斷在倡議政府和民間要成為真正的夥伴關係,台灣的社會福利服務量能和品質才能夠再向上提升,這幾年我們修改的政府採購法,合理化社會福利採購,也逐步制訂了社會福利採購契約範本。今天我們終於將社福委辦的條件協商入法,讓官民間的夥伴關係更上一層樓。
3. 我們也看到台灣社會福利服務現況,在地方執行,許多服務並沒有普及,許多人得不到服務,也有人得到服務的量能不足以支持他的社區生活。但許多行政訴訟的最終判決告訴我們,福利服務透過行政訴訟是沒有機會的。今天的基本法,讓透過訴訟來倡議福利服務成為可能。
4. 2017/11/16社福總盟理事長陳節如在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提出臨時提案,「提請行政院研擬適當法規,以解決社會福利與國家關係之界定。」
5. 我們要感謝在這段期間陪著總盟一起研讀德國社會救助法點和日本社會福祉法,並起草社福基本法草案的專家學者,特別是周怡君、林倖如、許春鎮、林谷燕、李智仁教授及學邑顧問公司蔡佳明總經理。及許多社福實務工作者和社政行政主管提供意見。感謝吳玉琴委員在2019年3月協助提出民間版社會福利基本法。
6. 也要感謝衛福部社家署在2019-2020年分別委託三個研究進行社福法規的國際比較、社福法規趨勢檢視及社福基本法立法架構。這些研究奠定2021行政院版的基礎。感謝林萬億政委密集和目的事業主管及民間團體積極溝通。並在2023年3月提出院版。
7. 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我們也補強社會安全網、落實長照服務、推動社會住宅並減輕育兒負擔,期間我們更陸續完成兩公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C(兒童權利公約)、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施行法立法及公約批准。
8. 這時,我們回過頭來訂社會福利基本法,除了基本方針等綱要式條文外,主要補強以下重點:
I. 將「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第二條、第十一條)
II. 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第十四條)
III.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第十七條)
IV. 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第二十四條)
V. 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第二十九條)
9.我們相信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
有提案委員:
吳玉琴、林昶佐、蘇巧慧、范雲、張育美、鄭天財、賴品妤、邱泰源、陳靜敏、謝依鳳、賴惠員、王婉諭等委員;行政院。
賀!社會福利基本法 三讀
福利委託要協商、保障國民適足生活
居住正義要落實、福利資訊不漏接
福利申請無障礙、首長主持社福審議會
社福權利依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