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
杜絕權勢性侵 是我們大家的事
朱姓武術教練結合武術、鼓陣、舞獅、民族舞蹈及芭雷舞所成立的藝術團,由朱教練負責武術、陳姓女老師負責舞蹈,二十多年來儼然成為台南廟會活動中最耀眼的行列,甚至被媒體譽為「最美麗的LV等級陣頭」。然而,光鮮亮麗的藝術團背後,卻隱藏者無數年輕少女的血淚。幸而MeToo運動的風潮,讓受害人A勇於指控:教防身術的朱教練會在團體課之外,另約時間一對一練習,模擬歹徒犯行…。之後,多名受害者也開始回顧自己的慘痛經歷。
【朱姓教練犯行至少包括】:
一、利用教防身術猥褻17歲女學員
A:「直接在我的身上做出那個姿勢。例如:襲胸。還有教練會突然把我推倒在床上整個人的身體壓在我身上,並作出性行為的姿勢,做完那些姿勢後,再跟我說遇到這種情況要怎麼做出反擊動作。」「教練繼續壓在我身上,叫我要做動作,但我根本使不上力氣,教練看我沒有反應,於是把我的手放在教練的生殖器上來回搓揉,並且看著我說:放心啦!我又沒有勃起,表示我對你沒有起反應,不信妳再用用看。當時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做那麽多模擬強暴的動作?覺得教練把我的手放在他的生殖器上,實在很噁心。當時的我連戀愛的經驗都沒有,怎麼會知道勃起摸起來是什麼樣子呢,我感到非常困惑!」
「之後教練還有到學校裡教我們打拳,也常常趁人不注意的時候觸摸我的臀部,我的感覺是身體被侵犯了非常不舒服」
二、鎖定經濟弱勢者、製造獨處機會
E獨自到台南求學,到藝術團打工賺取學費及生活費。朱教練一再邀約單獨見面,趁機載去空曠山區,並於車上壓制E。幸好E有跟同學事先約好半小時後來電,方能脫身。教練還丟了3萬元要求E能說出去。E事後還錢給教練,並向指導老師求助未果。
三、假整骨復健按摩名義侵犯團員
從小喜歡跳舞的W,被舞蹈老師選到廟會跳舞,就這樣從國小跳到了國中,把教練和老師當作家人。但教練利用團員的信任,在W受傷時假整骨復健名義趁機猥褻,甚至藉故親吻。W告知老師親吻的事,得到的回應卻是:「教練不可能喜歡你,教練只是把你當小孩,你還有把這件事情跟誰說?」冷眼旁觀其實並不亞於加害者的傷害。
四、入團面試要脫衣檢查?
Y就讀的國小有附設「武術課」跟「舞蹈課」,都是藝術團的老師來授課。國小畢業後,陳老師問我要不要加入藝術團接表演活動補貼費用。之後通知我去更衣室找朱教練。朱教練以檢查身體是否有刺青為由,要求Y把衣服脫掉,Y只肯露肚,不肯脫衣,後來沒有入團。
【受害者的心聲】
想幫助過去的自己站起來
A:「20年後,看到社會上層出不窮的性侵案件持續在發生,提醒我自己是時候作出行動,我不可能阻止世界上持續發生的性侵事件,因為我無法去改變別人的行為,但我可以再回到17歲的自己,幫那個過去的自己站起來。」「今天,我想跟17歲的自己說:那不是妳的錯!妳沒有反擊,一定是嚇到說不出來了。我想好好抱著妳,把眼淚都流出來…」
現在妳不是一個人!
A:「如果有人看到這封信,讓妳想起什麼,現在妳不是一個人。以前聽很多學姐學妹說過他是色狼,我都不敢說出自己的遭遇,很害怕說出來會被攻擊,只能每天重覆被這個畫面壓在胸口。教練如果你有看到的話,希望你可以跟每一個被你這樣對待的人說聲對不起!要被譴責的人是你,不是我們!」
不想讓A一個人
E這次決定重新面對痛苦不堪的回憶,把十年前的傷口揭露出來,是因為她不希望第一位站出來的學姊是「一個人面對」。E:「做錯事的人應該得到該有的懲罰,真的不是讓受傷的人在承擔。我相信舞團裡資深的成員,或者那個時期的人們,一定都曾經歷或者聽聞過。或者我離開後,可能又有受傷的人?我不想再保持安靜,也很謝謝有學姊願意說出來,給了我勇氣。」「這件事情再想起,的確依舊是傷害,但不面對好像也永遠都爛在那一塊,好不起來。我的案件是十年前,學姊的是二十年前,這不應該由受害者來承擔,說出來是不希望再有人受傷…….因為我太瞭解那份傷痛。」
分享是希望妳不要害怕
W說:「我決定陪她們一起,我知道只有一個人的吶喊是很薄弱的,就跟當初我發生事情時,沒有人願意相信我,最後留我自己獨自承受。」「這幾件事到現在我還是深深印在心裡,揮之不去。現在想想不知道有多少孩子跟我以前一樣,害怕到不敢說。現在我把我的故事分享出來,如果你遇到了不要害怕,我們都在這裡陪你一起!」
【這不是受害者個人的事】
我們發現朱教練在侵犯他人後,會丟一筆錢了事。身旁資深的舞蹈老師也默許不義、甚至幫他「澄清」誤會、或引入源源不斷的青少女入團?而且,朱教練不僅對年紀輕的國中舞者下手,甚至還在台南的五專擔任國術社指導老師時,利用權勢趁機性騷擾女學生,根本肆無忌憚。
我們認為刑法權勢性侵罪刑不應比一般性侵罪刑輕,此外,「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應自成年起算。導致年幼受害者,等到年長後有能力面對創傷,出面行使權利時,已逾刑事提告期限,放任性侵慣犯逍遙法外。
權勢性侵,尤其是像這樣在封閉體系中,受害者眾的權勢性侵,絕對不能將這個當成單純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事情。除了討論司法制度的改進,我們其實必須從中檢視,在哪些文化制度環節裡,縱容包庇了這些犯行的壯大。尤其是,在近來諸多案件中,我們發現犯罪者往往享有光環,特別是政府加諸的光環。犯罪者受鄉里擁戴,甚至是資源分配者,掌控了特定產業的就業發展管道,尤其是文化工作界。在這種狀況下,無論文化補助制度、申訴管道保護機制、等等,都該被檢視,都該要有改進措施,以能進一步避免制度提估了加害者權勢地位工具。
我們也呼籲在朱姓教練在學校社團任教期間的受害人勇於出面提出性平檢舉,透過性平調查程序讓其列入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黑名單。
附件:
藝術團的律師聲明稿
E女錄音檔及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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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刑法相關條文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