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拉下中運公司遮羞布 高等法院確認「特別獎金」即工資
寧用百萬納稅錢告船員
耍賴不歸還船員退休金
工會:依法償還、全員補足、追溯十五年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24/01/10

2021年3月初在中鋼運通股份公司服務之黃姓員工查覺自己過去遭到高薪低報、少繳勞工退休金時,即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後續勞保局查核確認中運公司違法少繳勞退金屬實後,於同月對中運公司進行裁罰並公布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姓名,另一方面,則逕予調整中運公司每月所應提撥黃姓員工之正確勞退金。

此後,中運公司無視勞保局裁罰,甚至在本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運公司敗訴定讞後,仍繼續堅持宣稱船員的「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長期高薪低報、短給勞工退休金,並且拿還在其他訴訟中的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背書,拒絕補足違法欠繳的船員勞退金提撥。

如今,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勞上字第36號最新的判決當中,中鋼運通公司最後一塊遮羞布也正式被扯了下來!高等法院再次強調:特別獎金一就是工資。判決原文指出:「特別獎金一為中鋼運通公司船員為特別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除週六及週日以外之國定假日加班費、年終獎金,以及非固定加班費等名目之給付(考量船型、航行條件與職務特性,加班費不易逐筆繼之,故以定額給付方式發給本項非固定超時工作之加班費),有中鋼運通公司船員待遇支給要點在卷可稽。可見特別獎金一為船員在船上提供勞務(特別工作)之對價性給與,具有勞務對價性,且中鋼運通公司對在船船員均會依照船員職務不同而發給特別獎金一之情,業據中鋼運通公司陳明在卷,可見此項給與具經常性,故特別獎金一應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自2021年中運公司被首次裁罰開始至2024年之今日,三年來中鋼公司毫無法律上的理由堅持「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相關見解於行政機關、各級法院皆都認為「特別獎金(一) 」屬於工資,然而,國營的中運公司竟常年無視法律,肆意妄為,繼續浪費來自納稅人的公帑聘請律師、不斷上訴,面對毫無爭議的法律問題持續濫訴。中鋼集團身為國營企業模範生,子公司中運公司卻持續以訴訟手段拖延補足提撥勞退金的義務,面對敗局已定之訴訟案件上訴的理由,無非就是想以訴訟手段壓迫船員,藉漫漫無期的訴訟程序迫使船員屈服。身為國營雇主不思依法維護員工權益,反而還仗著國營企業家底豐厚,年年浪費數百萬公帑,興訟凌遲弱勢勞工,中鋼各級主管理應下台以示負責。

工會再一次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在判決文訓斥中鋼運通公司的一段話:「(中鋼運通公司)具有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自有了解勞工法規並予以遵守的義務,如仍有疑義,亦可向主管機關諮詢釐清,不得僅憑一己的主觀見解,而解免其行政罰責…」。工會必須嚴正地呼籲中鋼運通股份公司,全世界沒有任何見解支持船員的「特別獎金(一) 」不屬於工資之見解,切莫一意孤行,應該尊重我國法律、作好身為雇主最基本的法律底線,馬上補足15年來積欠船員至少上億元的勞退金提撥,還給船員一個最低的退休保障!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