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第一起跨性別男性未經手術要求性別登記變更案即將於5月30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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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跨性別男性尼莫在未摘除性腺器官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一案,今日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歷經約半小時審理,審判長宣布終結辯論程序於5月30日宣判,此案將會是台灣第一起跨性別男性在未手術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判決。上一次跨性別者挑戰變更性別登記無需手術是2021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律師團義務代理的跨性別女性小E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小E全面勝訴,在被告桃園大溪戶政未上訴的情況下,小E已經成功變更性別登記。

尼莫是一位跨性別男性,他從小就認知自己是一個男孩子,也在經歷過不少掙扎後,決定跨出去做自己並開始進行男性賀爾蒙的補充,但尼莫過去曾經因為其他疾病而開過大刀,如果再進行其他手術,風險恐怕會危及生命,所以尼莫沒有辦法符合現行變更性別登記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的條件。

尼莫在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於2022年6月間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所拒絕後再於同年7月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最後於同年11月提起行政訴訟,經歷長達19個月的開庭審理,今日終於結束言詞辯論程序,5月30日將進行宣判。

尼莫當初僅提供法院一份記載尼莫有性別不安的診斷證明書,以及尼莫長期施用賀爾蒙的處方箋,加上尼莫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故事,然而法院仍要求尼莫提交一份精神科所做的鑑定證明,遺憾的是訴訟期間尼莫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巨大變化,導致尼莫無力配合,最後僅再提出一張精神科診所的診斷證明。

委任律師潘天慶說明,律師團可說是上窮碧落下黃泉,竭盡所能提出更多外國最新發展,期盼法院能真實地看見社會上就是存在像尼莫這樣,因為健康因素與經濟條件,無力符合性別變更要件高門檻的跨性別者,本案尼莫的委任律師潘天慶律師認為即便沒有手術與精神科鑑定,並無礙於認定尼莫的男性認同,國家應該要承認他的性別變更請求權。

本案另一委任律師許秀雯則主張,尼莫提出的證據已足證明尼莫具有穩定的男性之性別認同,且過去內政部函釋所設的手術證明與兩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針對性別變更登記,目前國際上約有五十個國家或法域不要求性器官摘除證明(免術換證),其中有二十個左右國家不要求提出任何醫療或非醫療證明且不需經法院判決(自由換證),若加上四月剛通過新法的德國和瑞典,那就是22個自由換證的國家了,希望法院能在既有證據下,肯認尼莫的性別變更請求。

今日開庭結束後,本案第三位委任律師謝孟釗對外說明,法官今日重點聚焦於尼莫的各項醫療診斷書,並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意見中,認為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須提供足資證明其性別認同,且持續相當期間,確信有高度可能不會再更改的相關證據;我方律師以尼莫病歷、錄影資料、以及徐志雲醫師所提供的專家意見書答辯。


最後謝律師當庭抨擊內政部行政怠惰,早在2014年衛生福利部就指出性別認同為基本人權,不應要求強制手術,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也在2014年請內政部參考上開衛生福利部意見而修改性別變更要件,甚至2022年1月行政院性平處也已完成研究案,如今十多年過去,內政部卻仍未變更函釋,影響人民基本權甚鉅,本案確實有司法救濟的必要。

內政部雖辯稱相關會議都有在進行,但當法官問及:「進度如何?是否有草案?是否有預定期程?」內政部卻說仍在政策協商、無法知道期程,法官當庭斥責內政部:「討論熱烈不叫做有進度,只能稱為盍各言爾志!」當庭宣布結束言詞辯論,5月30日早上10:30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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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換證運動的兩面手法
2022-02-06 陳薇真/政治大學哲學系碩士生、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

嗨大家好,我就先不說我是站在哪一邊的了(有興趣再回覆你)。想討論一下現在發展趨向,可能會面臨「兩面手法」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現在在搞這攤的主事者叫「伴侶盟」,自稱很會社會溝通,但總是說別人很難溝通、不聽人話,法律運動依「運動路徑」指導,主事者都不是跨、只吸收信徒當樣板頭人。這些大家都知道,就不詳述了。
現在問題是,面對社會爭議,主事者開始搬出一套「其它事情通通和換證這件事本身無關」。
怎麼說呢,一開始先把換證=保命丹拯救跨性別推到無限大;但近幾個月面對愈加強大的反制聲量,主事者開始端出「就法律上來說」。對,就法律說,廁所這事和換證嚴格來說無關,現況一臉男生樣的進女廁會怎樣(被多看兩眼、被問、被報警關切等),免術換證後一樣如此啊,法律上並沒有綁定證件=廁所性別的無敵星星。
同理,什麼偽跨女騷擾女性啊、偷拍啊、引起恐慌啊,所有涉及到其它現行法依的行為,現況怎樣就怎樣,一切跟免術換證沒有因果關係。簡單說就是這樣,這就是主事者現在接下來採取法律辯論的路徑。
OK。會有什麼效果呢?看是對「反對這議題」還是「支持者」來說。
首先,這手法和運動本身訴諸目的自相矛盾。啊你永續法律團體在做的事,就是把拯救跨性別無限上綱,換證、校園職場訴訟和反歧視法能夠解決跨性別者各種生活問題。一面要把換證=拯救跨性別給最大化。
可是呢,遇到社會爭議,就搬法律論辯出來,說"一切其它問題皆與換證本身問題無關"。今天反方拼命抗議在於,偽跨女犯罪者換證就像吃了無敵星星出入無人之境沒人能拿它怎樣;你用"證件只是行政註記,沒有任何無敵星星效果"。只就法律上可能是啦,但實際是,一個由政府核發的行政文件,還是代表了國家所賦予的承認效力啊。這東西上註記著什麼,是否會一系列(破功後)人際及機構互動、警察與司法攻防,會帶來「風向效果」?當然怎麼可能不會,不然反對方是在擔心三小?
OK,當然可以這麼雙重。可是對於一個主事者而言,一下要把效力最大化、一下又說效力最小化。這可能對於主事團體的究責性而言,並不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只是把社會壓力閃掉了,說你們反對者通通沒有常識;但社會壓力並沒有消失,仍然會以其它方式表現出來。
結果哩,最小化的結果,啊就換證真的只能幫助到外觀條件超好、萬事皆備只欠換證的啊。當然是真的這種人啦,個案小E那種。啊其它哩?一下說保障所有跨,結果只有益於一點點。
結論是主事大概是游移在這兩端之間,看階段、輿論壓力、論話對象(跟法官說話還是跟你們這些不懂理的叼民說話),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