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兩岸同性配偶第三地結婚 Ryan&Righ 團聚案言詞辯論終結,將於8月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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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實務上兩岸人民若要在台辦理結婚登記,需在境外(中國或第三地)先結婚後申請入台團聚,一對台灣與中國同性配偶Ryan和Righ於2019年在美國內華達州合法締結同性婚姻,並於2020年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台團聚,其提交文件與異性配偶均相同,不料卻遭移民署拒絕受理。當事人不服,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今日該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

事實上該案在2022年4月已在北高行獲判部分勝訴(110年度訴字第1007號判決),法院肯認當事人在美國的結婚證書已具備形式證據力,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判決並命移民署需在此基礎上續行綜合判斷兩人婚姻真實性與國家安全等因素後,而後針對Righ的團聚入境申請准否做成適法之處分。孰料移民署並未依照先前判決意旨依程序審查兩人的婚姻真實性與國安風險,而是以「不確定兩人婚姻關係該適用何種法規」為託辭,再次拒絕當事人團聚簽證的申請。

伴盟控訴移民署三大缺失:歧視同性伴侶、藐視司法判決、行政怠惰侵犯人權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解釋,依照現行規定,中台異性戀若在第三地結婚,僅需要提出以下文件: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書、雙方的身分證明、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即可申請來台團聚。

2019年同婚專法通過後,許多另一半是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苦於無法在台登記結婚,改道至第三地(例如:美國)登記結婚,並依此申請來台團聚,Ryan和Righ就是其中一對。沒想到他們在2020年提出完整文件後,移民署卻要求兩人另外提出「中國的結婚證書」,在中國未開放同婚的情況下,移民署的要求根本強人所難,且和異性配偶有差別待遇。

簡至潔批評,由於中台配偶若要在台生活,需要先申請團聚,經移民署面談與相關審查後才能入台結婚,之後也才能依法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移民署若違法拒絕同性配偶的團聚申請,將直接導致中台同性伴侶無法入台結婚,直接的影響就是剝奪中台同性伴侶的婚姻權與家庭團聚權。

該案代表律師許秀雯說明,由於移民署並未遵循前次判決開啟Righ的團聚審查程序,因此只能再次進行訴訟。這一次訴訟比起上一次訴訟有了更充足的證據,因為Righ在去年已經通過陸委會與移民署的同性伴侶專案入台審查,也就是說,移民署已經肯認Ryan和Righ的同性伴侶關係,且依照「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羅列多達24款不得許可的事由,這些事由遍及國安、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疑慮,Righ既然能夠順利通過專案來台,表示移民署已確保Righ不存在國安、犯罪等疑慮。

許律師認為,既然移民署已經審查認定Righ和Ryan確實存在同性伴侶關係,且也實質審查Righ並無國安疑慮,那麼實在沒有理由不讓Righ入台團聚。

Ryan無奈的說,就在上個月Righ在打球時不慎摔倒,造成手腕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手術治療,由於無法一同在台生活,二人仍然分隔兩地,Ryan感嘆,在配偶最需要自己的時刻,卻無法在他身邊了解傷勢、陪伴守護,從受傷至今兩人都還沒有見到面,如果Righ當初可以團聚入台,就可以減少這種遺憾。


兩岸同婚權益促進會代表洪羽伶表示,會內還有很多已經有孩子的家庭,但卻因為無法在台結婚,只能帶著孩子一次次出境又入境。其中一對夥伴在加拿大結婚,孩子還在襁褓、台方伴侶的年邁母親跌倒骨折,卻無法留在台灣一起照顧孩子與長輩;孩子因為環境變化而不安哭啼,兩人也因為連日奔波而精神脆弱,剛生完孩子的媽媽被迫抱著嬰兒、拖著行李被趕出台灣。他們的婚姻在加拿大登記也經過外館驗證,台灣方奉獻了大半青春給台灣最重要的半導體產業,台灣卻不承認他和太太的婚姻,否定一家三代團聚的權利。希望政府看見中台同性伴侶的基本婚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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