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北市清水所所長殉職案,本會聲明如下:
1、本年度迄今已發生三起警察人員在勤務期間死亡案,政府應將警察人員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俾建立完整職災調查機制。
本會與各公務員團體友會,推動公務員全體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完整的職業安全機制,惟政府過程中以「公務人員、警消特殊」等理由拒絕訴求。
今年三起警察人員勤間死亡案件:基隆三分局八堵所人員造車輛衝撞廳舍案件,為廳舍設計與安全問題;在新北三重厚德所人員遭逆向車輛衝撞,顯示警用車輛強度問題;在本次新北土城清水所人員遭拒檢車輛拖行衝撞事件,仍待調查。
對比於這些案件,政府的說詞顯得冷血荒謬。當初以特殊、複雜為理由,所以不納入職安法,但當案件發生後,對於這些案件,卻也沒有任何統一且完整的調查機制。
不給保障、也真的沒有保障,這就是台灣警察人員的職業安全制度現況。
2、警察人員職安問題,應從內部著手;落實調查與建立完整資料庫與研究體系,才能看見真正的問題。
於本次事件,有人提出是否為績效制度問題導致。關於此問題,根據本會長年進行警察人員績效制度問題調查顯示,有穩定比例的警察人員會「因為績效要求施壓,而傾向採取危險性執法方法」,而過去到現在許多危險的執法方式,也是在這樣的背景中成為「經驗傳承」,故本會認為,此為不可忽視的風險因子,而應視為職災調查項目之一。
之所以本會特意提出這點,是因為數年來,本會為推動警察人員權益,進行過各類長期或短期調查,本會向來非常積極在政策制定需求時提供相關分析,而同時,也發現在官方態度,常採取偏狹的見解、盡可能的避免進入管理問題。
但在職業安全,避談管理問題、避談內部問題,那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安全策略,就如警政署主張要加重毒駕刑責,那終究只是在討論外部,而不是在討論內部問題。
本會呼籲,今年到目前為止的狀況,說明警察的職安問題,不能僅限於個案化檢討,更需要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方式,建立系統化與深度的調查、檢討與改革方式。這是一般企業雇主應負擔的責任,而政府作為公務員的雇主,也當然應負起相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