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私校法》62條修法擬大幅放寬企業抵稅額度 恐後患無窮!
假「緩解私校經營壓力」 大開財團競逐「獵校」潘朵拉之盒
堅決反對圖利財團 要求強化私校監管、杜絕不正買賣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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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日前,行政院將《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草案內容將使私人及企業在捐贈私立學校時,不論指定或不指定捐贈對象,皆可享有100%折抵稅負。而明(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辦的「少子女化加劇私校退場,如何挽救」公聽會上,亦將《私校法》第62條修法列為討論題綱之一。

在目前的修法草案說明中,以「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為由,意圖直接取消現行條文中,個人捐款上限50%、營利事業捐款上限25%之抵稅額度,改為不論是捐贈予指定學校,或是捐贈予「私校興學基金會」(不指定對象,由基金會分配捐款)皆可全額抵稅。

 

  • 對此,高教工會必須嚴正警告:此一修法方向,讓捐贈私校之金額得以完全免稅,除了將使財團得假藉捐款逃稅外,必然還將提供更大誘因,鼓勵、助長更多覬覦私校校產的財團,以「捐資」為名,如禿鷹般地競逐、不正入主私校的「獵校風氣」,勢必將開啟私校學生與教職員的惡夢!

 

 

捐贈予國家或私校本質迥異,不可混為一談

在現有制度中,個人或營利事業若捐贈公立大學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基本上即為對政府/國家之捐贈而享全額免稅。捐贈公校促進公校資源增加,政府予以全額免稅尚屬合理。所謂免除稅負,即政府應收而未收,乃是一種變相的補助。然而,目前《私校法》62條修法方向完全僅「慷慨」放寬企業捐資私校抵稅幅度,同時卻完全放棄更重要、更關鍵對私校治理與監督的種種強化措施,包括過去多次《私校法》修法過程中,許多教育團體與學者已一再倡議過的公益董事、教職員生董事等修正方向。在目前高度欠缺對私校公共監理情況下,若財團指定對象捐贈私校也可獲得全額免稅,實質上等於在缺乏合理把關下,把國庫的錢拿來鼓勵、助長企業透過「捐資」一方面逃稅、一方面更可不正入主私校的惡質風氣!

贈予國家(公校)或私校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政府的對公校的監管與私校有極大的差異,如同政府機關一般,公校經費收支皆有嚴格查核機制,但當前私立大專院校以大學自治之名,實質上大搞獨裁治理,缺乏民主監督機制,甚至董事會長期由家族、財團把持,不當介入校務,將學校當成私產的醜聞不斷頻傳。

事實上,如今私校透過常態性領取高比例的國家經費補助(包括最新的學費補助),然而,其財務報表揭露程度卻甚且遠不如一般上市櫃公司。在法規漏洞及主管機關的放任下,私校甚至可以惡性退場,並改辦其他事業,將教育公共資源公然轉手為私人財團的私產。

 

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

工會指出:在目前企業捐資私校抵稅額度未進一步放寬前,高教禿鷹問題就已頻傳,常見私人或企業捐資私校時,要求「附條件」如換取過半董事席次「入主」私校等,甚至將校名更改成財團之名,竊佔公共校產納入囊中的行為。而這類形同買賣的附條件捐贈,若還能全面獲得政府補助,未來恐將導致財團入主私校狀況更嚴重。畢竟若能透過捐贈後取得學校「過半董事」及「經營權」,最後其實就變成左手捐給右手,還能享受全額免稅補助,成為財團避稅天堂。此修正案若通過,等同呼喚盤據在私校上空的高教禿鷹,以國家資源將禿鷹養肥。在出賣高教公共性的同時,政府還要給予財團補助,使得國家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加劇。

 

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 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

根據工會盤點既有法規,現行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早就已經是最優惠了,若捐贈私校之抵稅額度再放寬,不但對其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完全不公平,產生排擠效應,更將產生嚴重道德風險。

 

表一、企業或個人捐款抵稅比較表

捐 贈 對 象

個人抵稅額度

企業抵稅額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超過所得額20%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26條捐贈

不超過1000萬元或

不超過所得額10%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6條之2第2項: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捐贈

捐贈金額1000萬元以內部分,所得額150%或100%

依《私校法》第62條,透過財團法人私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特定學校捐款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依《私校法》第62條,指定對特定學校之捐款

不超過所得總額50%

不超過所得額25%

國家/政府

金額不受限制

金額不受限制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整理

 

 

應限於不指定用途,且無對價關係,並強化對私校監督

若捐贈私立學校也要享有與公校同等免稅待遇,那主管機關對私校的監管也應該全面比照公校,並且大幅度將私校公共化。例如董事會納入公益董事、教職員董事並且限制連選連任。

對於指定與非指定對象之捐贈應該區別,能享有全額免稅的,需以「其捐款並無附有任何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為前提要件,僅限於毫無附條件、負擔或對價關係的無償贈與。相對的,那些有附條件的贈與,不但不該享有全額免稅,甚至應降低現有免稅比例,以提高企業不指定對象捐贈誘因,讓真正基於公益捐贈私校的資源,可以透過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杜絕帶有不正目的的財團侵蝕高教。

另外,修正條文對於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僅增加監督二字,卻無實質監督方案,在財團捐贈全額免稅的情況下,恐讓「興學」基金會淪為「賣學」基金會,成為高教禿鷹買賣私校的買辦。高教工會認為,若要增加對不指定對象捐贈的誘因,應降低現有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必要時可適度提高不指定對象捐贈之免稅額度,同時強會對私校興學基金會及私校之監管。

 

面對私校退場,應以強化公共監管為前提,增加對私校的資源投入

工會認為,在私校面臨生源減少、招生不足情況下,政府應以強化公共監理為前提,大幅增加對教育經費直接投入,以實現高教公共化。且不得透過免稅補助財團等間接且有圖利之嫌的手法進行,應將經費用於推動「公私校合併」,在招生名額減少情況下,維持教師數量,進而改善生師比等指標。讓少子女化現象成為改善高教體質契機。如此一來,少子女化不但可以改善私校的生師比及增加公共性,可以以避免少子女化造成教師工作機會危機以及惡性退場的問題。

高教工會再次強調:目前《私立學校法》第62條的修正方向,顯然為圖利財團之惡法,是將國家公共資源,拿去餵養高教禿鷹。此惡法若是通過,將助長財團不正入主私校,成為財團避稅手法,且對高教公共性帶來嚴重破壞!工會強烈呼籲:行政及立法機構不應修法免除對私校捐贈之稅負,以維護高教的公共性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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