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1月12日召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具體措施第8次研商會議,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12-1條〈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條文討論。
其中,針對未來「新、增、改建建物」義務加裝太陽光電板的建築面積,仍舊以寬鬆的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為設置標準。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以及多個關注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的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表示強烈遺憾: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為求新制度穩健」為由,而不願下修設置的義務面積,將會錯失建物光電扮演淨零要角的關鍵時間點。
內政部「淨零建築」、經濟部「屋頂光電優先」恐雙雙破功
依現行草案內容,若維持1,000平方公尺(300坪)以上的設置標準,未來將會有高達94%以上新增、改建建築物,將無需負擔裝設太陽光電義務。此舉無助於使屋頂光電如實普及民間,更可能無法涵括目前主流的小型、微型新建案,一般民眾難以加入能源轉型行列,無法從能源消費者成為能源產消者(prosumer)。
此外,內政部主責推動的「淨零建築目標」,以及經濟部《能源用地白皮書》所揭示的「屋頂型光電優先」、「光電設備普及化」原則,恐都因為設置面積過於寬鬆,導致國家淨零戰略及2026年20GW的光電目標,產生「政策矛盾」,甚至「提前破功」。未來,當既有建物也必須邁向創能、節能並存的淨零建築時,建築業者若此時規避光電裝設義務,將變相轉嫁給民間,造成民眾未來必須負擔更大的生活成本。
我們認為,都市中的屋頂光電若具備完善維護、管理和回收等配套措施,便能同時滿足遮陽降溫、防漏、減免公共用電負擔,並增進能源政策的社會信任度;在城鄉區域,屋頂光電能保障在地能源供應穩定,因應災害衝擊。此外,如能建物新建之初結合建築師的設計巧思,以「建築整合太陽能」(Building-integrated photovoltaics, BIPV)為概念,將能逐步邁向「淨零建築」。
對此,民間團體站在監督與倡議2050年落實國家淨零政策、普及再生能源、符合淨零建築目標,並避免建築業者轉嫁光電裝設責任等角度,強烈呼籲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屋頂光電的義務設置門檻,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擴大涵蓋率至20%的新、增、改建建物數量。
1.下修「新建建築物」設置光電之義務建築面積為300平方公尺(90坪)。
2.設置2年一期滾動檢討條款,趕上歐盟國家2029年後「所有新建住宅建築」設置光電的腳步。
3.子法預告後應積極進行社會溝通,讓屋頂光電政策進一步提高社會信任度。
一、下修「新建建築物」設置義務光電面積為300平方公尺(90坪),避免淨零政策破功
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應修正〈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三條第1項第1款,下修「新建建築物」設置光電門檻面積至300平方公尺(90坪),如此將涵蓋新增建建物數量至20%,並涵蓋80%的建築面積。
根據目前內政部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大於1,000平方公尺的新增改建建物,只占全台新使用執照的6%,若不下修設置門檻,恐導致94%以上的新建建物規避能源責任,無法實質普及民間,導致微型、小型的新建住宅未來要推動「淨零建築」的困難,更導致2026年20GW太陽光電目標破功。另方面,我們更期待,本項法規的落實,能使建築業及民眾負起更多的減碳責任,以避免未來政府淨零建築政策,開始要求既有建物加裝光電時,成本轉嫁到一般民眾。
居住型態的小宅化已是普遍現象。根據各大建案搜尋網站如591、信義房屋等,台北市近三年內的電梯大樓、華廈基地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300坪)只有個位數;預售屋資訊顯示,新建物基地面積平均落在300坪以下,其建築型態多半為「大樓」、「華廈」等住宅,若不在新建之初就裝上光電,恐導致未來另外裝設的成本和難度大幅增加,更將建築業者的減碳及能源責任,轉嫁給目前覓屋成家的辛勞民眾,未來要加裝屋頂光電恐怕難上加難。
國際上,屋頂光電已是減碳、淨零趨勢,並積極推動屋頂光電潛力極大化,例如:加拿大自然資源署智庫日前盤點全國屋頂光電的設置潛力,估計最高有300GW的潛力。反觀我國淨零政策明顯牛步與保守,主管機關不願正視目前住宅小宅化趨勢,執意以較寬鬆標準看待屋頂光電在淨零上的關鍵角色,將可能讓內政部的「淨零建築目標」、經濟部《能源用地白皮書》「屋頂光電普及」的原則,雙雙淪為政策口號和空談。
二、設置2至3年一期滾動檢討條款,趕上歐盟國家2029年後「所有新建住宅建築」設置光電的腳步
近期,歐盟提出屋頂光電旗艦計畫,設有逐步達成屋頂光電的目標與時程。該計畫指出,2026年前所有新建公有建築及商業建築,只要可用樓地板面積大於250平方公尺(約76坪),都需裝設光電;同樣規模的舊有公有建築及商業建築,在2027年前也需要裝設光電;至2029年前,所有新建住宅建築,必須裝設光電。
台灣在地狹人稠、土地面積有限的情況下,應將屋頂光電視為再生能源與淨零政策首推的目標,並極大化其設置潛力,同時趕上歐盟國家的標準與進程。此外,也應訂定每2至3年為一期的檢討時程,以依據現況進行設置標準、設置面積、維護管理問題等討論機制,以因應臺灣社會經濟發展現況和國際局勢。
三、子法預告後應積極進行社會溝通,增進屋頂光電的社會接受度
2023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修法通過,明定未來新增改建建物一定面積以上須加裝太陽光電,迄今已經過一年多,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亦刻正擬定與討論中。我們認為,未來子法通過後,內政部、經濟部有義務積極向社會大眾說明,屋頂光電的政策目標和意義,包含相關維護、管理配套等內容,例如:若有「沒設置、沒維護、沒回收」的屋頂光電案場,所擬定的改善與罰則機制為何,應讓社會各界妥善理解,以提高社會接受度,增加能源與淨零轉型的社會基礎。惟有獲得社會、民眾理解與支持,公共政策才能如實推動。
聯合聲明發起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野薑花公民協會、媽媽氣候行動聯盟、台北市信義新城社區陳有鵬主委、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台灣黑面琵鷺保育學會、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台灣心靈生態村協進會曾旭正理事長、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環境正義基金會、台南市野鳥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