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6月嬰綁母胸前成肉墊不治身亡
幼童乘坐機車安全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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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近日台中一位母親騎乘機車,以背帶綁著6個月的男嬰,卻在轉彎時發生意外,導致男嬰送醫不治身亡,肇事雙方皆以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對許多人來說,機車是方便的交通工具,也是許多家長載孩童上學出門的選擇之一,但交通事故常年居於兒少事故傷害死因首位,常見的機車超載、未確實配戴安全帽,都造成不少的孩童在道路上失去長大的機會,因此必須重視孩童乘坐機車的安全議題。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曾發布「兒童發展與機車安全」報告,針對東南亞地區的機車使用狀況,及15歲以下兒童的身心發展程度等研究結果,同時整理歐洲多國的相關規定,提出使用機車載送孩童的風險整理與建議方法、注意事項等。在此報告中針對乘坐機車的要件有:

    1. 年齡足以自主控制身體並對應乘坐機車的狀況。

    2. 身體條件能夠穿戴必要的防護裝備。

    3. 做為乘客有大致理解的概念
 

    孩童身心發展程度對於乘坐安全也有一定影響,報告中提出三個階段年齡分級的載送建議
◎2歲以下:此階段的幼兒之肌肉發展可能不足以因應剎車時的作用力,不應以機車載送;若有更穩定且具備更多防護條件的載送方式,如三輪車或邊車裝設嬰兒座椅等較為可行。9個月以上的嬰兒頭顱發展較為成熟,較適合佩帶頭盔等防護裝備。
 

◎2–5歲:這階段的兒童因為下肢長度可能無法觸及腳踏板以穩定身體,手的抓握力道不足,若遇突發狀況可能造成兒童摔落,且因此時的兒童肋骨並不足以提供內臟完整保護,仍不建議以機車載送;若須搭乘機車,應盡可能提供合適尺寸的頭盔等防護裝備或兒童座椅,並穿著長褲與能完整包覆足部的鞋子以防止事故或捲入時的傷害。報告也建議使用較高穩定度的車輛如三輪車或邊車載送。
 

◎6—15歲:具有較為成熟的身體控制與認知能力的兒童,但是,腦部發展尚未完全,行為與情緒的控制相較成人仍具有較大的風險,必須具備在風險可控環境下訓練與學習的條件;足部無法觸及腳踏板的兒童仍應以兒童座椅載運。
WHO報告也建議設計特別針對載運兒童的訓練課程與考試制度,以確保民眾具備相對應的知識與能力,降低兒童的傷亡機率。同時也應訂定專為兒童設計的頭盔及其他防護裝備包括尺寸與重量等規格標準。
報告亦特別提到,兒童乘坐於駕駛前方的位置可能會影響操作,載送孩童一律建議乘坐於駕駛後方。對於兒童摔落機車的安全問題,報告提到經過設計的座椅會有所幫助,不過,國際上並沒有任何國家發展出規範,對於二輪載具的兒童座椅較為一致的規範是自行車,然而其使用的速度條件屬於時速25km以下的慢車範疇,與機車速度有明顯的差異。
 

國際上對機車乘員的安全防護考量,多是以事故時乘員與車輛分離為前提,由於速度條件遠高於自行車,相對高速度下車輛會有什麼動態、對於乘員傷害增加的程度及狀況都很難掌握,因此,機車乘員的防護裝備以穿戴身上為主,除了安全帽、護膝護肘、手套和靴子,甚至近年類似於汽車安全氣囊概念的氣囊衣產品也越來越多。
 

從WHO整理的歐洲多國對於兒童乘坐機車的相關規定,可看出共同一致的邏輯,機車載送孩童,多數國家強調乘坐的孩童足部需能觸及腳踏板,以維持身體的平衡,並寫明需配戴符合規範的安全帽(因為歐洲較常見的是邊車載運,有較為寬敞並可裝設安全帶或安全座椅的空間)。
 

前述的WHO報告所列的條件,對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對機車附載物品之規定,可以得出幾個結論:

1.目前固定且具有剛性之兒童座椅型式僅適用於與慢車同等的時速25km以下之運行速度2.二輪載具兒童座椅的首要作用是防止兒童乘坐時摔落以及防止下肢遭後輪捲入或排氣管燙傷等,事故時的防護並非其主要功能。

3.對機車乘員的防護應著重於乘員本身穿戴的裝備,事故時車輛與具有剛性的裝載物有可能在事故時成為傷害的原因。
 

靖娟基金會許雅荏執行長建議民眾若要使用機車載送孩童時,應加強孩童與自身的防護裝備,並確保孩童的下肢安全且能穩定乘坐,不建議將孩童與車輛以束縛的型式固定,若以此型式則建議以時速25km以下行駛。政府相關單位也應盡速擬定對應各年齡層的兒童防護裝備規格標準,並明確規範區別機車與慢車各自適用的方式與規格,切勿再將機車與慢車混為一談,降低兒童乘坐機車的交通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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