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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時間:114年2月14日下午1時30分
地點:司法院(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訴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02號判決長榮航空對罷工成員提起「報復性訴訟」合法,本會難予認同,主張判決違憲,過度偏廢保障雇主的訴訟權利,嚴重侵害勞工的結社自由等基本勞動權利,決定聲請憲法審查。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發動長榮空服員罷工第二天,長榮航空即對本會和工會幹部、會務人員等13人提告求償3,400萬,意圖恐嚇罷工成員、破壞罷工行動,顯為「報復性訴訟」。工會法第35條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0條將「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列為不當勞動行為,本會據此提告長榮航空,後續勞動部108年勞裁字第37號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1號判決,均認長榮航空提起「報復性訴訟」違法,然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0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竟推翻勞動部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見解,等於架空工會法對罷工權的保護、放任雇主濫訴追殺工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主張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概括基本權即集體勞動權等重要之基本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審判程序亦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決定聲請憲法審查。
活動日期:
2025/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