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晨柏、朱立群/台北報導
獨派大老辜寬敏因新造大型圍網船不准放行,而與政府打行政官司,主管機關農委會漁業署長謝大文對本報說明,各種事實認定顯示,在漁業署訂出輸出準則後,辜寬敏可以不造船,卻還是造了。不過,辜寬敏已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即使訴願未過,仍可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
漁業署表示,依法不讓辜寬敏新建的兩艘漁船輸出的理由是,辜寬敏的船不符《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造船前沒有取得所在地區域漁業組織同意。
謝大文說,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漁業署的輸出準則生效,但辜寬敏抗議表示,在此一時間的前幾天他已簽約造船,法令不應溯及既往。但是,輸出準則在生效日半年前即已公告,而且,辜寬敏的公文來後,漁業署派員察看,並無建造事實。換句話說,辜寬敏可以不造,卻還是造了。
他說,辜案已經鬧到國際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去年開會,還成立小組研究此案,今年年底還要開會。如果放行辜寬敏兩艘新船,後遺症很大。
漁業署的輸出準則生效前夕,二○○五年五月一日,陳水扁總統出訪馬紹爾群島,辜寬敏意外現身。之前,他與陳總統「冷戰」達半年之久。
漁業署副署長陳添壽表示,漁業署九十四年六月修訂《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外籍漁船汰建前,必須取得船籍所在地區域漁業組織的建造許可,否則即違法;即使船隻建好,漁業署也不會同意輸出他國。他說,辜寬敏的兩艘新建漁船屬於馬紹爾群島國籍,需要太平洋地區區域漁業組織許可證明才能建造,但辜寬敏沒有拿出來。
陳添壽表示,辜寬敏不服,認為九十四年六月修法之前,船隻就已開始在台興建,堅持漁業署不能等到辜家船隻建好後,再來要求必須符合規定。
但陳添壽說,九十四年六月新法實施後,漁業署前往造船廠視察,沒有發現造船痕跡,因此認定辜家的兩艘船是新法通過後才開始興建。又因建造前沒有取得區域漁業組織的同意,因此「違法」,漁業署不能讓它們輸出。
陳添壽強調,限制汰建漁船是國際共識與趨勢,目的是藉限制漁船數量,保護國際漁業資源不因過度捕撈而枯竭,在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地區皆如此,並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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