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公務員倫理基本要求

2009/03/17

 石之瑜教授昨日大作〈其實是自由與極權的選擇〉中認為對於公務員作思想查核是集權國家才出現的現象。然而,郭冠英案件中所存在的,卻根本不過是公務員最基本的倫理規範要求而已,而與國家自由或集權與否無涉。

 大法官釋字第一九九、二五四號解釋中針對當時黨外國大代表不願宣誓效忠憲法的爭議,宣告國大代表必須宣示效忠憲法才能行使職權。這其中道理不證自明:倘若一個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遵守憲法對於行使公權力限制的相關規定,那麼又如何保證他未來不會對人民不利?忠誠義務便是這麼來的,要求行使公權力之人忠誠於憲法、國家及人民,以保障人權。

 回到郭冠英的案件。或許有人問,這不是他的言論自由嗎?仇恨言論該管制嗎?的確,仇恨言論管制與否一直是法學領域中一個極為困難的問題,而依據歐陸模式與美國模式又有不同的標準,到目前尚未有定論。但是本事件問題不在於仇恨言論是否為言論自由所排除,而在於公務員倫理要求。郭冠英在文章中發表許多種族仇恨言論,在言詞間所顯現的種族優越主義中心思想之下,呈現的是對於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的不認同。人民當然不能忍受一個不願遵守憲法而歧視自己人權與尊嚴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適任乃是理所當然的。

 或許又有人會問,那只是他私底下匿名而發的言論而與公事無涉,有必要處分他嗎?事實上,公務員倫理規範並非只是道德性教條宣示,而是為了使社會制度更完善、更健全而必須存在的。人間不是天堂,而人也不是天使,人必然無法在行為時完全將自己的「已然」與「應然」切割清楚;郭冠英也不是「化身博士」,期待他擁有「海德先生」的人格的同時總以「傑克醫師」的面目處理人民事務總是危險的,這樣的官吏在行政事務上總脫不了對人民差別待遇甚而侵權的可能。

 而倫理規範存在正是要處理這類存在於「已然面」與「應然面」間模糊地帶的爭議問題,將現實中存在的各種不穩定負面因素排除,以維持制度上最起碼表面公平。

 因此,郭冠英不是不能擁有自己的思想自由或言論自由,但是為了排除郭冠英在公權力行使上對人民產生各種不利益的可能,以維持制度的最起碼表面公平性上與維護人權,將之處分乃不得不為,而這正是公務員倫理規範最基本的要求,依此才能建立一個「起碼較好的社會」。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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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冠英也不是「化身博士」,期待他擁有「海德先生」的人格的同時總以「傑克醫師」的面目處理人民事務總是危險的,這樣的官吏在行政事務上總脫不了對人民差別待遇甚而侵權的可能。--- 這是你很奇怪的想像!

現在問題應該是「范蘭欽」跟郭冠英已經劃上等號(不管基於什麼理由),於是乎從他這樣職務(特別是代表台灣外派)來說確實已經不適任。

但是這是否是一種無限上綱需要被懲罰的罪?我認為只是政治炒作。

種族歧視不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發表那麼多如此嚴重的種族歧視文章,就算是平民也是有罪。

當然沒有必要到重刑,但是高額罰款是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