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從立法院、文建會到勞委會,國立台灣美術館派遣工自救會與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全國公務機關約僱人員權益促進會等團體進行了一整天的行動,要求各部會應檢討公務機關勞務外包預算、停止違法派遣並立即直接雇用。
對於國美館派遣工一案,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表示,將派人列席目前正在進行中的派遣工與國美館派遣公司「維新保全」的調解委員會製作紀錄,並允諾將先前對國美館的勞動檢查結果提供給調解委員。至於台中市政府「建議」國美館派遣工在未來轉為直接聘雇,由於並沒有強制效力,勞政機關也無可奈何。
文建會對於「直接僱用」的訴求,則以「公務機關之人力進用均應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會所屬各機關如有職缺皆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回應。既然國美館有職缺,應直接聘僱而非採用派遣,文建會卻說「我們是照規定在進用臨時人員、如果未來有職缺再直接雇用」,顯得牛頭不對馬嘴。
維新公司先前以這一批展場人員屬於「保全」工作,符合《勞基法》84條之1「監視性」工作的要件,排除《勞基法》工時、休假等一般規定,但重要前提是 「經由主管機關核備」,勞工處在後來的解釋中,也不接受有從事行政性工作的展場人員是屬於「監視性」工作, 那麼,37名展場服務人員是如何被國美館「硬拗」成保全、發包給保全公司的?有沒有經過核備?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承辦人員的答覆是「有核備」,至於為什麼會通過,「我們是按照書面資料審核,實際工作內容為何,要現場調查才知道。」意思似乎是,資方怎麼寫,政府就怎麼信;除了「工作性質與勞動契約內容不符」這件事之外,保全也好、展場服務人員也好,取消國定假日、特休假、婚喪病假而無另外排定、無加班費的勞動契約,就是違法,而這樣的契約竟簽了五年、國美館連續五年勞務外包給同一家違法公司。這些事情,不論台中市政府過去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的不知道,都凸顯了在政府不積極作為的狀況下,《勞基法》84條之1 已經成為僱主規避工時、休假等基本規定的漏洞。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表示,台中市政府6月已針對維新保全公司違反《勞基法》第9條與員工違法簽訂定期契約、以及違反《勞基法》第84條之1開罰。而當記者詢問勞工處承辦人員,市政府的調查是針對國美館派遣工的哪些人員、是否也包括工作地點在國美館之外的維新員工時,該承辦人員起先以「我為什麼要告訴你。」 回應,並表示「會影響這家公司的權益、萬一維新跑去找市政府麻煩怎麼辦?」追問下,承辦人員答覆道,市政府的調查跟開罰,一次只針對國美館內的「一位」員工,「當然啊,國美館裡面這麼多人,一次只能問一個。」意即勞工處只處理了「一個人」的問題,剩下的就沒再管了。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派遣工與工運團體要求勞工處提出勞動檢查的報告時,勞工處以「業務機密」為由拒絕,事實調查過程中,國美館不僅不肯提供與維新保全的勞務採購合約內容,竟也接受維新保全拒絕勞方在場。「我們正要進公司(維新),兩個彪形大漢立刻衝出來把我們擋住。」蔡小姐說;而調解委員劉庸在事實調查過程中,希望勞方在場,但資方與勞工處也同樣不允許;也就是說,雖然5月底勞工處已經發出公文,直指國美館與維新公司在「應該直接聘僱卻採用『派遣』」,以及「展場服務員不應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彈性工時規定」兩項提出明確態度,但是這種態度,卻僅止於此而已,實際上一碰到國美館與維新公司的時候,卻又縮了回去;不但如此,對國美館案的態度,開始顯得「誨莫如深」,拒絕讓勞方與社會了解。
回應
Re: 國美館派遣工案是怎樣? 台中市勞工處
這位記者報導得真好 很完整 可惡的台中市勞工處 沒用的勞政機關
Re: 國美館派遣工案是怎樣? 台中市勞工處
我也是覺得這個記者寫得很好,條理清楚
除了客觀的報導外,更幫我們解讀了這些官員們複雜又亂七八糟的回應
到底真正是什麼意思
問題是出在哪裡
幫你拍拍手,鼓鼓掌,外加深深一鞠躬
謝謝你
Re: 國美館派遣工案是怎樣? 台中市勞工處
這就是台灣公務人員的嘴臉,一再的硬ㄠ,才會不知所云.每次一發生事情就只會
說不知道,一切都有按照流程走,或是說什麼業務機密想一語帶過,什麼公務員懲治條例都是喊假的,真的要多抓幾個去判刑,我想才有人會怕吧!!!要不然這些公務人員各個像老油條,又懂法律漏洞.最終人民還是最大的輸家,因為又全民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