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工局重複處分疑違法
勞委會稱「無法可管」

2009/08/27
苦勞網特約記者, 苦勞網實習記者

DSC_6174 圖文:北市產總現場演出行動劇,諷刺北市勞工局不把勞委會看在眼裡。(攝影:徐沛然)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今日(8/27)下午,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要求勞委會維持行政一致性,撤銷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對北市產總的違法重複處分。北市勞工局在98年4月6日,發文撤銷北市產總在3月31日舉行的選舉結果,經北市產總向勞委會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該委員會於8月11日做出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北市勞工局又於8月17日發文撤銷北市產總同次選舉結果。

北市勞工局不顧勞委會訴願會決定,重複發文撤銷北市產總選舉結果,對此,北市產總理事長蔣萬金認為,依《訴願法》第九十五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規定,北市勞工局針對同一事件,以相同理由發出一模一樣的處分,沒有新事證,也無新理由,是法律上的重複處分,蔣萬金更氣憤表示,「重複處分就是違法!難道中央政府拿他沒辦法嗎?勞委會應該要硬起來,撤銷北市勞工局的違法處分。」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楊錫昇接受陳情時表示,對北市勞工局忽視勞委會訴願決定一事感到相當驚訝,程序上的問題應該要想辦法克服。同處工會科王厚誠科長則認為,訴願決定沒有給予北市勞工局重為處分的空間,該局應服從訴願決定,不應再重複處分。

但地方主管機關若不遵守中央訴願決定,基於勞資相關事項屬地方自治範疇,勞工局之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非行政院勞委會,勞委會無法依照《行政程序法》撤銷原處分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他更強調此案例為《訴願法》立法疏漏,是少數案例,日後會盡快安排行政協調此事。

北市勞工局第一科科長徐育雪則不認同勞委會見解,她強調,勞工局並未違法,該局重為處分符合訴願決定意旨,並復函告知受理訴願機關,程序上沒有問題。

北市產總到勞委會陳情後,隨即前往監察院,由值日監委林鉅鋃受理陳情後進行調查。工會秘書袁孔琪指出,勞委會必須堅持立場,不該只是拘泥於法律規範的瑕疵,應更積極運用其他行政手段來處理此案,日後,北市產總會再到北市勞工局要求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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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怪了,勞工局又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台北市政府怎麼會是它的「上級機關」?

勞工局是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不必是獨立滴

既然如此,那勞委會的訴願委員會之前又是在什麼基礎上撤銷?

上級主管機關 勞委會 訴願委員會(記不得了)反倒是(準獨立委員會?)

作行政反省機制!

反正:往上打就對了!!

堅持到底 必定獲得最後勝利....

請問勞委會之前又是在什麼基礎上撤銷原處分?

為什麼要重覆撤銷??

真想不到王厚偉大科長竟會說出「基於勞資相關事項屬地方自治範疇」這種吃屎的話,所有的勞工行政法規都清清楚楚的中央主管機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與縣市為地方主管機關,瞎扯什麼地方自治,那勞委會何不關門算了,又跟訴願法何干,此事只關在勞工行政體中,勞委會的權威與尊顏蕩然無存而已。

這是 單純的北市勞工局對北市產總選舉結果的行政處分,勞委會的訴願委員既然作出撤銷原分之決定,北市勞工局作法與說辭既可笑又可惡。碰到這種不遵守法治的勞工局,牠既不依法,那工會還鳥他什麼行政處分。工會理事長是會員代表選出來的,本來就沒有勞工局說三道四的餘地,勞工局不認我們自己認,這才是自主工會應有的表現,也是工人最起碼的骨氣。

工會的存在是基於會員的認同與支持,不是靠什麼政府單位的承認與否,與其跟這些無能又可笑的政府單位在瞎扯,不如把力氣放在爭取會員的認同,北市產總有五、六名會員,一人多出幾塊錢的會費(例如每人每月十元),那怕工會撐不起來。

另外一件跟政府單位一樣可笑的事是全產總,全產總的代表大會竟然會為一個人而捨棄一個工會,如果說廖文瑞是為了工人而被資方與政府打壓而挺他,那也讓人佩服全產總還蠻大義凛然,無奈廖文瑞此番只為堂堂北市產總理事長竟未選上北市產總的全產總代表的面子問題,真的令人搖頭嘆息。

二十年的自主工會運動竟然走到這般起步,真教人情何以堪?但一想到整個台灣民主運動也是一樣回到二十年前,或許心情會比較平靜些,唯願北市產總此番的遭遇,能多少激起一點工人的意志,不再過度相信國家(看工會法的修正有多少政府可以任意的干涉工會的行政濫權就應該更清楚) 寧願相信自己工會的力量來自會員、來自咱對整個體制的批判與反省,或許有朝一日,我們的工會力量反而會因此事件而有所成長,還在工會戰線的兄弟姐妹,大家加油!

勞工局的處份書上蓋的是郝龍彬的大章
顯然是臺北市政府的文
臺北市政府的上級不是勞委會不然是啥
王厚偉說的也沒錯
雖是上級但也無從指揮不同機關
不是講話大聲就是對的
作法與說辭既可笑又可惡
指勞委會吧
寫的那是啥麼訴願決定書
鬼不像鬼 人不像人 簡稱不三不四
背後一定有不三不四的人指導
不然怎麼會作出這種巔三倒是績是成非的訴願決定
這是一場難看到極點的鬥爭
辛苦大家了 公務員和勞工們 !

時報社論-訴願制度難道只是擺著好看?
2009-08-30
 台北縣縣民陳先生幾年前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妻子,因為不諳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程序,遭稅捐處改依一般住宅用地課徵了五倍以上的地價稅。陳先生訴願要求回溯補辦優惠稅率,訴願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稅捐處請示財政部之後,竟然仍依原處分率課稅。陳先生第二次訴願,訴願會重申前次撤銷原處分的決定。誰料稅捐處仍然認為類似的情況很多,如果撤銷改課處分成為通例,一概依照優惠稅率課稅,擔心連鎖效應,民眾透過訴願方式;希望訴願會避免要求稅捐處分為適法處分,讓稅捐處裁量是否接受當事人申請改依優惠稅率課稅。

 簡單地說,稅捐處明明適用稅率錯誤,遭到訴願會撤銷後,竟敢再錯一次,遭訴願會再為撤銷時,還要認為類似錯誤太多,應讓稅捐處自行裁量要不要改正錯誤。陳先生的案件雖似乎只是滄海一粟,但這事充分顯示了稅捐機關乃至財政部不肯承認錯誤的官僚作風,究竟嚴重到什麼程度;同樣嚴重的問題,是它暴露了行政爭訟機制制度上的弱點,在防阻行政機關的顢頇上,幾乎是無能為力。

 本案訴願會所點出的稅捐處錯誤,其實相當深刻。陳先生做為住宅自住用地方申辦實體毫無改變,稅捐機關因無重新申請即改依較高稅稅課稅,本身就是一種官僚作風的錯誤。本來,應該依法行政的稅捐處一旦遭到訴願會撤銷其錯誤的處分,就應該主動辦理退還多課的稅款,那裡能夠知錯不改,重為處分時還要再犯同樣的錯誤?訴願會二度撤銷其錯誤的處分,還以類似案件太多做為不願改正錯誤的藉口!看的出來,稅捐處完全未將民眾的權益放在首位,錯誤愈多,表示溢納稅款的民眾愈多,權益受損的範圍愈大,愈該及早勇於主動改正錯誤,反而用錯案過多做為不肯改錯的理由,可見觀念偏差之大。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稅捐處有錯不改竟是請示財政部的結果;這大概是有什麼樣的上級長官,就有什麼樣的下級官僚吧!財政部的正確指令應該是要求稅捐處立刻改正錯誤,捨此不為,反用不該課徵的稅收挹注國庫收入,形同劫民濟官,成為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對象,恐怕也不為過。其實,這樣的情形,並非孤例。不久前也曾發生稅捐處發現稽徵錯誤,財政部指示不許主動退還已逾時效的溢付稅款,寧可提案修法也不願依法行政,與此情形如出一轍。可見財政稅捐稽徵部門苛酷的積習極深,應該痛加檢討,徹底整頓。

 稅捐機關之所以不將訴願決定放在眼裡,一個制度上的原因,就是行政爭訟制度在面對行政機關不理會訴願決定,根本就束手無策。從訴願到行政訴訟,最有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錯誤的方法,其實是在撤銷違法處分之外,由訴願會或行政法院逕為正確的決定取代處分。可是行政爭訟制度多年來的運作,統計數字顯示一向是偏袒行政機關,人民輸多政府贏多,勝負是完全不成比例的形勢。在極其少數訴願或行政法院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應予撤銷的案例中,逕為處分的比例尤其少,而且都是客氣地交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老大的行政機關通常知道行政爭訟其實是失靈的機制、無牙的老虎,於是依然故我地重為違法處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無非還是再為撤銷,再命另為適法處分。只賸下不明就裡的老百姓奔波於不同的衙門之間,嘗盡碰壁苦頭。這正是本案的標準寫照。稅捐處大言炎炎希望訴願會避免命令另為適法處分,恰是藐視訴願制度,得寸進尺,肆無忌憚違法犯錯的證明。

 在封建威權的時代,人民無法告官求勝,小民對於濫征苛稅只能逆來順受。法治國家建立行政爭訟制度防止政府違法課稅,本來是要保障人民權益,現在財政部轄下稅捐機關的法治傲慢,令人擔心距離封建威權時代的稅吏作風不遠,必須於此痛加譴責。財政部及轄下的稅捐機關必須了解,要求人民依法納稅,政府本身必須依法徵稅。政府不能依法徵稅,而且明知故犯,知錯不改,有什麼立場要求人民依法納稅?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 ... 3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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