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者欲組職業工會
勞委會不予增列職業類別

2009/09/22
苦勞網特約記者, 苦勞網實習記者

一群文化、藝術工作者,包括蔡明亮、湯皇珍、陳界仁等人,向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請,希望能夠增加「創作者」職業類別,以正式成立「創作者職業工會」。但此申請日前遭勞工局以「不予增列」四字否決。

做出「不予增列」裁決的主管機關,北市勞工局何股長表示,一般接到此類案件,會送到勞委會開會決定,會中對於希望新增「創作者」類別與現有的「藝文創作類」無明顯區別,官方認為,不知道為什麼要新增「創作者」行業?另外,何股長也強調,此裁決並非要阻擋工會的成立。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則說,勞工局對此類事務一直都是這種態度,目前已有「藝術家」類別,勞工局的想法,就是要把「創作者」直接歸類於「藝文創作類」類別中,如此不需要再增加任何行政手續。對此,創作者職業工會發起人之一湯皇珍表示,「創作者」的範圍不單單只有藝術家,工會也會將文學、建築、服裝設計等從業者一同納入,這個範圍是更加廣闊的,可以照顧的範圍更大。

然而,湯皇珍表示,創作者的工作內容、工時、所得以及雇主,都和一般大眾所認知的「勞工」不同。湯皇珍說,創作者從事的是文化產業工作,文化建設委員會卻從未照顧到創作者的勞動權益,既然現在勞工局否決了工會能夠成立的要件,那麼工會將會轉向文建會,「就是要沿用『創作者』的名義」去和這些官方單位談「創作者」的位置究竟在哪裡。

朱維立認為,成立工會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群創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他們的工作範圍很廣,舉例來說,有以接標案的方式為政府、企業做事的方式、或者是在螢光幕前的表演,有一定的危險性,若沒有勞、健保的保障,實在不合理;另一方面,成立工會的目的,並不同於台灣一般職業工會僅有代辦勞、健保的功能,而台灣文化藝術產業環境並不好,希望成立工會後,也能創造出像「公會」一般的作為,能夠匯集更多的意見、力量,來改變政府的文藝政策。

針對文藝政策的部份,朱維立強調,像是《文創法草案》條文內容,獲利的幾乎都是財團、文藝公司,而不是這些創作者。湯皇珍亦指出,《文創法草案》中縣市政府可自行定義所謂的文創項目,也為企業大開方便之門。只要是掛上「文創」的名義,無論是土地、融資、股票,政府都會協助,除此之外,文創基金金額高達三百億,卻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她直言「這應該重新檢討,我們做的是文創還是投機客」,目前他們已有一些想法,也對各條文做出分析,將會進行立院遊說的行動,希望《文創法》能夠成為以創作者維核心的《文創法》。

「創作者職業工會」成立上所遭遇的困難,除了外部因素,勞委會不願增加「創作者」職業類別外,在工會內部,組織會員上更不容易,這是因為大部分的「創作者」都是以個體戶的形式在行動,不像一般產業工會,至少都還在同一個領域工作,少了互相聯繫的管道。對此,湯皇珍則說,現在創造一個組織,希望先有一個凝聚點和平台,慢慢地再讓分散於各地的創作者團結起來。

另外,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援引美國文化產業工會與好萊塢製作基地的方式為例,劉昌德說,這些人會個別加入編劇、導演、演員工會,並限制非工會會員無資格與資方接案,工會以這樣的方式來增強自己工會的實力與資方談判;除此之外,對台灣目前醞釀成立的「創作者職業工會」,他則建議,各個類別的「創作者」會面臨到的困難稍稍有些不同,如果由個別職業先出發,再組織聯盟會是比較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