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制度崩盤之憲政危機
--搶救最高行政法院的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司法~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0/02/08

最高行政法院99年1月22日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月31日96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是我國環評法自83年實施以來,第一件被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之確定案例。本次午間小品邀請關心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案之相關專家學者,於台北律師公會座談此重要議案。議程如下:

 

 

   

12:30-12:45

中科三期環評案之簡介

林三加律師 (本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12:45-13:00

環評審查之健康風險評估

吳焜裕副教授 (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13:00-13:15

環評制度與司法審查

詹順貴律師(律師全聯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

13:15-13:30

高科技產業與環境保護

林仁惠秘書長 (環境行動網秘書長)

13:30-13:45

行政機關對中科三期撤銷判決之態度,引發之環評制度崩盤危機

劉如慧老師 (淡江大學助理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13:45-14:00

問題及討論

全體與會人員

座談時間:99年2月10日(星期三)中午12:30~14:00 座談地點: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有興趣參與座談之朋友,請先與林三加律師(02-2322-5151#299)連絡。

【藉由本次座談,我們特邀請您連署以下聲明:】 法律人的嚴正聲明:司法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環評審查結論已終局確定。但是,環保署(主管機關)及國科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確定後,卻不命暫停實施該已無環評審查結論為依據而違法進行之工程,嚴重踐踏司法尊嚴。我們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終局確定判決,否則環評法制將被嚴重破壞,更導致全國人民健康與安全之實質重大危害。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全體法律人必須站出來,共同譴責行政機關不尊重法院判決的惡劣行徑,保護司法的尊嚴、也保護環評法制不被扭曲,維護國家環境及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 發起連署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 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律師 福利委員會主委林孜俞律師 律師與人文委員會主委李岳霖律師

主題: 
活動日期: 
2010/02/10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

回應

總統應該出動國民兵預備軍.取締中科管理局和環保署....
以落實法院判決.....維繫國家法治.....
就像美國阿拉巴馬州州長不顧法院判決.....硬要在學校施行種族隔離政策......結果被美國聯邦派駐的國民兵平定....

林律師辛苦了,打了一場漂亮的勝訴。

但面對無賴政府,我們不能再文謅謅下去。

只丟衛生紙很像在辦家家酒,不只上不了媒體,政府單位也感受不到壓力,

我們沒有決心,只會被政府看破手腳!

這次中科三期的事件,不只是憲政危機,也是環運甚至社運的危機。

都拿到勝訴了,還不衝,那以後還有甚麼武器對付這些無恥政客官僚還有背後的吃人財團?

官司都打贏了,還讓行政部門這麼輕鬆就凹過去,以後大家都不用搞運動了。

林律師辛苦了,打了場漂亮的勝訴。

但再來我們不能再文謅謅下去了。

只丟丟衛生紙,就跟扮家家酒一樣,不只上不了媒體,政府部門也感受不到壓力。我們沒有決心,就會被政府看破手腳。

中科三期事件不只是憲政危機,更是環保運動的危機。

都勝訴了,還不敢真的衝,那以後還有甚麼武器可以對付這些無恥政客官僚跟背後的吃人財團?要是官司都打贏了,還讓行政部門輕鬆凹過,那環團乾脆通通關門不要混了!

林三加 律師:

對於「中科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七星農場部分)之開發案,最高行政法院已於99年1月21日判決,撤銷民進黨執政時期環保署對「中科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95年7月31日作成之原處分,即該案原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被撤銷。環保署目前尚未下令停工,依其分別於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五日及7日在其官方網站上之三篇文章回應,資整理其重點如下

(爭點1)環保署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已撤銷該環評案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結論,表示該審查結論已是違法行政處分,則具有該開發案許可權(環評法第14條)之國科會,依環保署在其官方網站上之三篇聲明文章中表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122條之規定,在有裁量範圍(如2年內撤銷、信賴保護原則)之下,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環保署並無撤銷之權力。但如此一來,該開發案將在沒有合法環評下繼續開發。實難容於環評法之精神。

(爭點2)但環保署又聲稱將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齊資料,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加入環境品質及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及其他說明資料,再提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重新審議之程,此為行政處分無效之補正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行政處分無效,則自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表示該該環評案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結論尚未完成,也就是環保署認為該行政處分為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可由補正而成為合法行政處分,但如此認定,又會與最高行政法院已裁定該環評案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結論為違法之判決相背離。因為若認定為違法,必須要以(爭點1)之方式辦理。但環保署若以瑕疵之行政處分來認定該環評案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結論,則就會直接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在尚未被環保署認可之前,國科會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爭點3)在該判決主文中亦明確表示,該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環保署「應」進行第二階段之環評實質審查,沒有裁量空間。表示該環評案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結論已明顯違反環評法第8條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之規定。該環評案尚未經完成第二階段之審查,故開發單位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1 條之規定,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再依環評法第12條之規定,由國科會轉送環保署審查,而環保署需依環評法第13條之規定,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然後開發單位再依該審查結論,做出評估書。而該評估書就又回到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規定,在尚未被環保署認可之前,國科會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無效之行政處分,即該開發案之許可,則至始不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且環保署尚須依環評法第22條之規定,通知國科會及開發單位立即停工,方符合依法行政之原理原則,諸如先程序後實體原則(環評程序需正確,才有實體開發工程之權利)、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環評法優於行政程序法)、正當法律程序。

(爭點四)環保署目前不服判決之部份在於,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不應由法院做事後審查。但環保署在該訴訟程序之中,已歷經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審理,尚未能說服法院,澄清說明該開發案並無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不需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實質審理之理由。如此以環評問題是屬於專業領域,法院對於其行政裁量應行尊重之說法,想要說服社會大眾,恐於事無補。目前環保署於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是採行「多數決」制度來決定審查通過與否,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情形羅列八大項,換言之,只要有其中一項符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可能,都應進入第二階段之實質審查,方能信服社會大眾,故目前環保署所採行之第一階段「多數決」制度之合法性與適法性恐生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