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15日報導,台大大氣系教授徐光蓉質疑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可信度。因為中國醫藥大學董事長蔡長海今年六月出任友達董事,而友達正是中科三期的旗艦廠商,受委託撰寫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正是中國醫藥大學,徐教授因此質疑利益衝突及報告的可信度。環保署對此提出說明。
環保署表示,中科管理局委託研究撰寫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單位及學者,包括中國醫藥大學的許惠悰、廖宏章兩位教授,中山醫學大學的胡素婉教授,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的詹長權教授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吳焜裕博士(目前為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副教授)等,有四個單位參與,是國內知名大學與研究院,並非僅有中國醫藥大學;參與的五位學者,是國內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領域的知名學者。中國醫藥大學董事長蔡長海今年六月出任友達董事後,外界難免有質疑其是否影響中科三期健康風險報告可信度的聯想。但如此聯想等同是質疑所有參與調查及撰寫該報告的學者們的專業倫理與聲譽。
為確保環評相關書件及審查結果的公信力,環保署在最近審查中科管理局重新提出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時,已成立專家會議來進行審查。專家會議的成員並非由環保署指定,而是由權益利害關係者(包括提出訴訟的六位農民、環保團體、當地縣政府及鄉鎮公所、國民健康局、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健康風險評估及流行病學學者參加。這些專家包括蔡朋枝、謝顯堂、江鴻龍、江舟峰、王榮德、周晉澄、邱弘毅、郭育良等八位國內健康風險評估及流行病學的知名學者,再加上中科三期專案小組的委員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目的是藉參與提高審查的公開、透明及公正性,期望參與審查的學者專家得不受外力干擾,獨立客觀地以專業公正立場,審查中科管理局所提出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所採用的調查方法、評估模式、評估參數、評估範圍及評估結果等等是否正確。環保署期望透過這種「公民參與,專家代理」的機制,大幅提高審查結果的公信力,消除外界對可信度的質疑。
台大徐光蓉教授可能是不了解環保署專家會議的運作機制及誤會中科管理局委託研究撰寫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單位僅有中國醫藥大學,而擔心中國醫藥大學董事長蔡長海會影響該報告的可信度。環保署特別提出上述說明,希望大家知道,環保署與徐教授的努力目標一樣,都是希望確保報告的可信度與維持環評審查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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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看過幾篇徐光蓉教授的文章,感覺她是個直腸子的人。正因為直腸子,所以她揭露這件事情反而遭吳敦義利用。<p>其實,關鍵真的在上星期被稱為「鬼環評」的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之報告書嗎?吳敦義沈世宏葉俊宏都知道不是如此。<p><b>根據990730中科四期法院判決主文:</b><p>一、法院認定中科三期四期的<font color=#CC0000>一階環評基於錯物語不完整資訊做出判斷,故必須全部重做</font>,但環保署卻曲解判決主文硬拗法院是要求他們「補做」「健康風險評估」。<p>二、法院提到「人民參與權」,表示一階環評沒有讓人民有參與攸關自己命運的環評的權利,但昨日環保署反駁徐光蓉的新聞稿卻洋洋灑灑地寫道此次的「健康風險評估」如何地透明化如何地讓各方意見表達,做得如何漂亮……,這段美麗的文字再轉個彎想想就覺得好笑!因為站在「不存在基礎」上的「健康風險評估」之鬼環評,這事後的作為,<font color=#CC0000>無法掩蓋</font>因為沒有人民參與權而被勒令全部從做的一階環評!<p>三、正因為人民對於自己命運休戚相關環評必須參與,廠商也必須在一階環評之後,依據一階環評結論與要求,提出因應對策,並接受更嚴格檢驗,所以二階環評有必要。但環保署不論是新聞稿或者2009年10月30日通過的中科四期環評結論,皆是「想當然爾」廠商已經有「因應對策」了,「想當然爾」環保署有「監測機制」了,擺明一切作假的,呼愣外界的,而提供自己內部相當足夠的私相授受空間………<p>四、990730中科四期法院判決主文並且嚴厲指責那位「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處長葉俊宏,斥責他「其國家行政權竟如此擴張且藐視司法而無從約束。」<p>這段話等於法院將今年一月中科三期環評被宣告違法後環保署放縱國科會加緊趕工,法院的嚴厲表態,然而990730中科四期法院判決主文下來後,環保署一是硬拗假處分只及於環保署與國科會,不及於廠商--<font color=#CC0000>法院寫的是「停工」</font>,環保署與國科會是<font color=#CC0000>工程單位</font>?二是硬拗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廠商利益,因為他們認為廠商代表「公共利益」,即使法院都說了「何謂重大公共利益,其判斷結果需以各種利益比較衡量才可確認。」,著實可笑!三是再度引用環評法第14條,翻出民國92年之前舊版第14條,硬拗第14條沒有給環保署勒令廠商停工權力,而法院判決文清楚明白地引用第14條第一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確認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font color=#CC0000>其經許可者,無效。</font>」--站在無效環評基礎上的動工等於<font color=#CC0000>被剝奪合法性</font>,法院尚且還引用「環評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2條分別訂有明文」,連處罰條款與罰金都寫得清清楚楚!四是那個葉俊宏,媒體形容他要「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font color=#CC0000>法院說有急迫性的是台灣環境與后里二林農民權益被戕害所以必須立即停工,所以假處分。</font>但葉俊宏硬拗有急迫性的卻是在法院判決一階環評違法基礎上不應該存在的「鬼環評」之「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廠商動工的「急迫性」--這樣地以自己的小聰明把持國家公權力,身為朝官,知法犯法!又豈止法院指責他「其國家行政權竟如此擴張且藐視司法而無從約束。」!!<p>五、關於第14條「其經許可者,無效。」一段,法院又指出環評法立法真意--<font color=#CC0000>環評法通過才可以制定政策,事先制訂政策而「事後環評」「補做環評」皆是將環評法踐踏在地!</font><p>可笑的是,<font color=#CC0000>上週被稱為「鬼環評」的「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做的正是「事後環評」「補做環評」,並且在一階環評全部違法基礎上拒絕全部重做一階環評</font>,等於硬拗一階環評環保署「合法」--看了以上環保署「謙虛」「認真」反駁徐光蓉教授的新聞稿,不知情的人還以為環保署何時這樣的守法而廣納雅言了呢!!
Re:
<b>附帶這些小丑們本週預告的戲碼:</b><p><a href=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環署速審 中科三期環評周四闖關</b><br>2010-08-15中國時報 朱立群/台北報導<p>中科三期已被法院裁定停工,但國科會日前宣布停工、不停產,並與環保署聯袂提出抗告。環保署昨天決定加速環評審查,排定本周二(十七日)、周三(十八日)召開風險評估及初審會議,周四送環評大會闖關表決。<p><font color=#CC3333>環保署主管環評議程的綜合計畫處處長葉俊宏暗示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法院說中科三期有急迫性,既然如此,我們就加快審查!</font>」他重申,風險評估及初審會議一旦達成結論,周四環評大會將對中科三期的開發進行表決。<p>台灣綠黨召集人潘翰聲痛批環保署扭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他說,裁定書所說的急迫性,指的是「停工」,不是「環評」。<p>潘翰聲強調,台北最高行政法院今年一月撤銷環保署上訴,維持中科三期環評撤銷的原判,法界及環保團體一致認為開發案「自始、當然、絕對無效」,開發許可須撤銷,計畫則應重提、重審,而目前還在進行中的「續審」根本就是「假環評」、「鬼環評」。<p>第六屆環評委員、台大大氣系教授徐光蓉當年審查中科三期七星農場開發案,即主張必須進入更嚴格的二階環評;中科三期下周將先審查健康風險評估,她質疑受撰寫評估報告的中國醫藥大學與中科利益衝突,報告的可信度受質疑。中國醫藥大學董事長蔡長海今年六月出任友達董事,而友達正是中科三期的旗艦廠商。<p>徐光蓉提醒,案子進入環評大會等於強迫進行表決,一翻兩瞪眼,政府主導的政策幾乎都會過關,而環保署快馬加鞭連續安排三天審查中科三期,心態可議。<p>環保署上周已開過中科三期第七次初審會議,雖有公館鄉長當場向環評委員下跪,以及環保團體及訴訟律師抗議,仍做成園區每日用水上限、用水回收率、水質標準及放流管監測等結論。本周加緊衝刺,勢必會引來更大衝突。
Re:
<a href=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62357>http://www.p...停工不停產 中科三期加速審查引眾怒</b><p>【廖靜蕙2010年8月13日台北報導】中科三期開發爭議並未因法院裁決假處分而暫停施工。在國科會定調「法院裁定效力依法應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者」下「停工不停產」,友達、旭能兩公司連夜趕工。環保署甚至表示,有責任<font color=#CC0000>加快本案環評速度</font>,於12日召開第7次審議會。對於行政部門厚開發單位而薄當地民眾,后里鄉居民再度北上抗議,要求環保署守法。<p><font color=#CC3333>然而,環評審查會議現場大門緊閉,任由民眾喊啞了嗓音、敲紅了手,不為所動。審查會議主席成功大學教授李俊璋、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甚至要求警察強行押走不願離席的發言者。</font><p><b>后里居民要求政府守法 友達旭能停止所有開發行為</b><p>審查會前,來自后里鄉居民及律師在環保署前召開記者會,要求環保署守法,立即停止審查、中科三期停水停電停工停產,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境影響評估重審重做,並應進入二階環評。<p>公館村村長馮詠說,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撤銷之後反而日夜趕工、裝機,國家違背司法判決,不尋思解決在地所受之傷害,卻非要提抗告。<p>律師林三加更點名行政院長吳敦義、國科會主委李羅權、環保署長沈世宏、中科管理局楊文科下台負責,並不惜依據《環境評估影響法》第23條提公民訴訟。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也說<font color=#CC3333>環評法第22條含刑事責任,「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font><p><b><font color=#CC3333>環評會議不讓當地民眾與會</font></b><p>中科三期第七次初審會現場則充滿詭異的氣氛。會議前,即有環保署人員在現場發放「環保署綜計處敬啟」文件,內容除了說明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假處分裁定,有責任<font color=#CC3333>加速本案</font>環評審查作業,因此改變原先決定之會議日期;還表示,「程序問題應由會議邀請之出(列)席人員提出。其餘人員係旁聽及登記發言,未獲授權提出程序問題」、「如有旁聽及登記發言人員一再以程序問題發言阻撓議事進行,本署將停止該員及後續旁聽人員於會場表達意見,改以書面方式於旁聽室提出,交由本署人員送入會場處理。」並且一次只能一位民眾入場發言,結束後離開之後,下一位才能入場。<p>除此現場警力除了環署駐警,還調動中正第一分局及第一保安總隊。<p>主席李俊璋一開始就先請開發單位中科管理局簡報,<font color=#CC3333>來自后里的民眾,堅持入場旁聽,但遭警察阻擋。</font>林三加律師在場外抗議,堅持環評審查必須公開進行,不能阻擋民眾進入會場。<p><font color=#CC3333>立法委員田秋堇也在場內提出程序問題,他認為應讓民眾入場。主席一度說場內沒有位置,田秋堇說,民眾願意站著聽也沒關係。但主席未採納意見,仍任由中科管理局簡報。場外民眾情緒激動,不斷敲打旁聽室玻璃門及吶喊,田秋堇再度發言,「沈世宏說環評法規由環保署解釋,如此不當憲法一回事的部門,卻把旁聽要點看得這麼重。」</font><p>李俊璋表示前幾次會議民眾的發言影響會議程序,以致於會議無法進行;但田秋堇以沈世宏也承認「續審未有結論」反駁,為何園區仍在運轉?李俊璋說前兩次審查為空轉,環保署與國科會已按照職責執行法院裁決,民眾不該干擾初審會。田秋堇於是問,中科管理局提交的資料是新的還是舊資料補件?未有結論何來不停工?葉俊宏說,是2月之後要求中科局送來的資料。但葉俊宏沒能說明是否為新資料。葉俊宏說,要健康風險評估就要完成審查,才能進入二階環評,還說,不完成審查又被杯葛,如何完成?<p><font color=#CC3333><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04);>田秋堇表示,環評「自始無效」,國科會應重新送件,不是續審。</span></font><p>葉俊宏回以,法院「撤銷環評結論」,裁決未提自始無效。<p>這時田秋堇要求讓林三加律師進入會場,葉俊宏及李俊璋表示法律問題、行政與司法之間的衝突都不是在場委員能處理的,之前已經處理過了,認為只會干擾審查。田秋堇離席抗議。<p><b><font color=#CC3333>審查會議現場有如古代官廷 限制民眾入場</font></b><p>中科管理局簡報結束,主席才讓民眾逐一入場發言,而且限制一出一入;相形之下,開發單位的大陣仗,並且在場內有座位。<p><font color=#CC3333>后里民眾不服氣是有道理的,<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04);>明明接到開會通知,卻被排拒在外</span>,雖然環保署官員表示旁聽室一樣可以看到現場,其實是阻隔立即性發言。記者到旁聽室觀看,螢幕畫面模糊,聲量小根本聽不清楚,如此對待收到開會通知的后里民眾,有欠公道。</font><p><font color=#CC3333><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rgb(255,255,204);>后里鄉公館村長馮詠淮第一個登記發言,他啞著喉嚨幾乎發不出聲音說,為了出席這個會議,早上5點多就出門了,結果被阻隔在外。</span></font>他說,環評不過不是要重審?環保署應為民眾出聲,為環境把關,但是有嗎?他要環保署官員拿出良心。他說他是代表后里鄉民來的,他質問污水管會內滲卻說不會外漏可信嗎?有無調查?而現在地下水沒有污染是因為尚未排放,吳(敦義)院長答應要接自來水,現在又改口說要排比。喝了上百年地下水的居民,現在為什麼需要自來水?還說需要排比?而中科局只做公館村。今天警察阻擋民眾,把警察當做什麼?這時馮詠淮下跪,拜託在場委員不要續審,要保障后里民眾權益。<p>民眾陳清泉表示,委員都在台北按照書面審查資料,中科局每次都未改善,他要求水利署把關。中科局每次都說要調撥農業用水,他堅持不可調撥農業用水。<p>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綠黨發言人潘翰聲幾位代表發言結束後拒不出去,被警察硬架出去。<p>蠻野心足律師蔡雅瀅說環評應公開審查,不該阻擋民眾參與。潘翰聲更抨擊為鬼環評,明明不該進行的會議,卻繼續審議。而友達更是將台灣民主不斷往下拖,行政程序法119條第2項「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友達提供錯誤的資料符合上述。<p>潘翰聲也說,友達若在判決一開始停工,損失就不會那麼嚴重;現在卻加緊趕工,站在友達股東的立場,實為不智。<p>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發言時表示痛心,而他更準備了收集來的論文,指出高科技產業的高污染現況。此份資料在審查會議中多次被引用,也間接指出中科局之不用心,環委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即要求中科局參考。<p>綠色主張工作室黃以琳在現場展示百納被,這是由全台聲援相思寮反對中科開發的民眾共同製作而成。他代表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以及綠色主張工作室重申,會議立即停止審查、中科三期園區停電、停水、停工、停產;立即重啟環評機制。<p><b>中央部會沒意見 台中縣府表示樂觀</b><p>面對重重環境、健康風險、憲政危機等疑慮以及反對聲浪,<font color=#CC3333>與會代表來自中央部會紛紛表示沒意見、依法辦理。惟獨來自后里及大安鄉公所代表力倡遵守法院裁決,停止施工。</font><p>台中水利會叮嚀中科局要調撥用水盡速辦理相關程序,台中縣政府也說會嚴加管制空品及水污染,並表示對中科招商表示樂觀,污水排放到大安溪可行及重申后里、外埔、大安、大甲4鄉鎮裝設自來水之承諾。<p><b>會議結論 大安鄉公所不接受</b><p>大安鄉公所對於放流水管以及放流水排放口,憂心忡忡。大安鄉公所代表王柏森說,放流管是開發的一部分,應進行環評。環評書第4章未提及10幾公里水管之放流口,是提供錯誤的資訊。<p>而放流管從后里經過外埔、大甲和大安後入海,<font color=#CC3333>途中經過兩個斷層帶,施工期間曾發生管線剝落現象</font>。鄉公所前一次初審會建議該做評估卻未做,以致於無法判斷對環境的影響。<p>其次,放流水口在大安溪,王柏森表示為公告的生態污染管制區,不該排放污染物,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2項「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第5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都不應排放到大安溪。<p><font color=#CC3333>對此,葉俊宏回以前項未含第14條核定之廢水,並說若此水不能排,則任何河川都不能排放廢水了</font>!環保署核發排放許可或為事實,但廢水等不等於污染水源,中科三期環評仍未過,葉俊宏就預言可排放到大安溪,如此言論,難怪大安鄉公所有所顧慮。<p>大安鄉公所王輝東也表示,中科管理局應與地方多溝通,環評要加背景值,也應要評估對土壤、空氣、動植物、生態影響列入。<p><font color=#CC3333>大安鄉目前自來水接管率不到2成,8成使用地下水,而中科排放的廢水勢必影響水質。</font>大安鄉公所希望放流管能比照二林園區,延伸外海數公里;中科應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再施工,光是營運前的健康風險評估是不夠的。<p>會議作成「補件再審」的結論,要求中科局將放流水質(用水、放流水)、用水回收等項目列入審查,5天後送環署轉交給環委於下次會議續審。大安鄉公所代表則表示無法接受。<p><b>※本文引用法條:</b><p>《環境影響評估法》<p>第 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第 2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p>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者。<p>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p>三、違反第二十八條未提出因應對策或不依因應對策切實執行者。<p>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p>開發單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第一項之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p><b>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b><p>一、開發單位造成廣泛之公害或嚴重之自然資源破壞者。<p>二、開發單位未依主管機關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承諾執行,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林漁牧資源者。<p>三、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三十日仍未完成改善者。<p>開發單位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處分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應於恢復實施開發行為前,檢具改善計畫執行成果,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自行申報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者,亦同。經查驗不合格者,不得恢復實施開發行為。<p>前項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期間,為防止環境影響之程度、範圍擴大,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依據相關法令要求開發單位進行復整改善及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者,主管機關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p>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按日連續處罰,其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p>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p>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有具體貢獻之原告。<p>第八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b>《行政程序法》</b><p>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p>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p>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p>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p><b>《水污染防治法》</b><p>第 14 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p>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其排放廢(污)水,不得與原登記事項牴觸。<p>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文件、應辦理時間、變更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第 30 條: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p>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p>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p>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p>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p>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p>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
小丑們本週預告的戲碼之二 :<p><a href=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中科開發環評 火速開議</b><br>2010-08-17工商時報【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p>環保署將從今(17)日起,一連三日密集審查中科三期開發環評案,除將在<font color=#CC0000>搶在法院開庭的同日</font>,召開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還將在明日召開中科三期專案小組會議,更值得一提的是,原訂每月底召開的環評大會,「奉署長沈世宏指示」,特別提前到19日舉行,效率十分「驚人」。<p>行政法院裁示中科三期開發案立即停工、停止營運,環保署一方面配合國科會提出抗告,另方面火速召開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環評會議,希望能替中科三期動工營運找出依據。<p>今日首登場的是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專家會議,是由當地民眾、環保團體、開發單位、環保署邀請的專家共同參與,由於會議結論未必對開發案有利,外界認為,明日的專案小組會議才是環署與環保團體的決戰點。<p>專案小組會議將由與會環評委員,針對專家會議結論討論,若有結論即送環評大會審查。<font color=#CC0000>相關人士透露,就算專家小組會議結論不利開發案,但由於專家會議欠缺法源,專案小組會議只要「將專家會議結論留做紀錄」,即可做成結論</font>,送由環保署長親自主持的環評大會審查,過去亦不乏因開發案具急迫性,環評大會在有條件之下通過環評的例子,中科三期環評是否會循此模式過關,頗受矚目。<p>環保團體則質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將開庭審理由環保團體提出的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環保署卻選在同日開專家會議,背後應有「高人指點」,以「技術性阻擋」,降低專家會議的「阻力」。此外,曾任環評委員的台大教授徐光蓉質疑,受委託撰寫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是中國醫藥大學,但中國醫藥大學董事長蔡長海今年6月出任友達董事,影響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的可信度。<p>環保署則發出新聞稿反擊,指稱蔡長海雖是友達董事,但就據此聯想報告不可信,等於質疑所有參與撰寫學者的專業倫理與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