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家暴離婚外配喪失工作
移盟籲:落實放寬外配工作權

2011/05/20
苦勞網實習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今(20)日赴勞委會前召開記者會,要求馬政府落實「放寬外籍與大陸配偶工作資格,嚴禁歧視待遇」競選政見。移盟要求:外配獲准居留後,其工作權利將不受婚姻狀態或有無子女,而有所影響。

依照現行的《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然而,只要因為家暴離婚或是配偶死亡,卻須依照《就服法》第51條規定:「與有中華民國戶籍之直系血親同住者」申請工作許可。換句話說,在沒有取得永久居留權前,離婚或喪偶的外配倘若沒有子女,雖然仍能居留台灣,卻喪失工作的權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指出,2007年《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法,增訂「家暴條款」及『依親對象死亡』的外配能仍居留台灣的相關規定,然而勞委會對現行法令的解釋,「卻使移民法的修法空洞化」。她批評這種認定女性須『從夫、從子』才有合法權利,「根本就是古代觀念!」

《就服法》第51條的規範,離婚或喪偶之外配,若無子女將無法取得工作許可。(出處:行政院勞委會勞動論壇手冊。資料提供: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移盟呼籲勞委會應就《就服法》第48條做出正確解釋:只要「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擁有合法工作權,不受其婚姻地位嗣後改變的影響。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傅慧芝則表示,目前外配在居留許可權尚未失效前,免申請工作許可,仍可工作。對於喪偶或離婚但無子女之外配,將朝向「取得居留權後、免申請工作許可」的方向修法。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娟萍表示,記者會後並向勞委會爭取:取得「停留」(3到6個月)許可的配偶亦有工作權;對此傅慧芝回應,由於同時牽涉《就服法》母法以及《入國及移民法》的修法,必須連同移民署等相關部會協商。屬於另一階段的工作,不過「目前沒有跨部會協商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