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職災身亡 六福皇宮拒認賠償

2011/07/19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張心華

「我一個好好的孩子,怎麼會因為去打工就變成這樣?」手上拿著女兒的遺照,王媽媽控訴位於南京東路的六福皇宮飯店,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是奪去她女兒性命的兇手。

六年前(2005),正就讀於技術學院餐飲科系的王貝今,在六福皇宮飯店打工,原先預計半工半讀存錢出國唸書、未來還希望能開一間西點蛋糕店,卻因為工作環境的安全缺失,兩度在廚房跌倒撞擊頭部引發顱內出血,無辜葬送生命。昨日(7/18)上午,王貝今的媽媽在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的陪同下,到六福皇宮前抗議,拿著一張張女兒出事現場的照片,要求六福皇宮負起責任。

王媽媽說,女兒在2003年進到六福皇宮工作,作事勤奮而且態度積極負責,經常加班工作到一天10個小時以上。2005年開始,女兒從計時制員工轉任全職,因為飯店人事設置的不足,經常得在餐廳外場跟廚房內場間兩邊跑。拿出照片,王媽媽強調,六福皇宮飯店廚房外的通道斜坡斜度達45度,卻完全沒有舖設任何的防滑墊,再加上飯店規定外場人員必須穿著兩吋高的高跟鞋,才導致悲劇發生。

在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的陪同下,王媽媽到了六福皇宮飯店前抗議,要求飯店負起應負的責任(攝影:王顥中)

失能的《勞工安全衛生法》

從王媽媽所出示的照片中,清晰可見廚房地面濕滑、磁磚上遍佈油汙,足見已構成勞工在職場環境的安全危害。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所設置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第21條清楚規範「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而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的勞檢報告中,也清楚載明六福皇宮飯店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的相關規定。

然而,依照現行的《勞工安全衛生法》,違反第5條第2項之規定,頂多也只能對資方開罰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對於多數大型的企業資方而言,實在是不痛不癢。

同樣是因職災而引發勞工身亡,現行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卻未針對第五條第二項有任何相關的加重規定,形成勞工安全保障的漏洞。(製表:王顥中)

拿著一張張女兒出事現場的照片,勞檢處雖判定資方違法,卻仍然無法替家屬討回公道。(攝影:王顥中)

因果關係?-關於「職災」的認定

在不幸發生後,勞工保險局隔年(2006)就將本案認定為職災死亡,並支付「職災死亡給付」,然而,六福皇宮飯店卻一直是拒絕理賠,認為王貝今的死,是「自己本來就有病」。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過去多數所面對到的案例,都是因為勞保局過度傾斜於資方、從嚴認定職災並緊縮標準,才會使資方毫無忌憚;然而,假使勞保局的職災認定已經確認了,多數資方還是會承認這個認定,並且比照理賠。但是六福皇宮這個案子,卻顯示了資方更為惡劣,竟在勞保局的認定出爐後,依然否認職災的事實。

原以為2006年勞保局職災認定後終能了結此事的王家,只能將最後希望繫於法院,對六福皇宮飯店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然而,對於工作傷害的判定,法院向來都不見得會比資方更為友善,而同時也是一個企業資方、勞動人民以及科學知識的鬥爭場域。正如同在RCA案子的爭議中,工傷╱職災的判決爭議,關鍵在於能否將總體視野的「一般因果關係」連結到每個受害者的「個別因果關係」。這個在法律以及科學知識上的認定,往往是社會運動與企業家拉鋸的過程,同時也是相當政治的。

在此次六福皇宮的案子當中,今年(2011)1月28日一審宣判敗訴,原因就是法院依據醫學鑑定的結果,認定因外傷顱內出血多於24小時之內發生,難以證明王貝今的死亡是因為在工作場合跌倒撞到頭的緣故,因此採信資方說法,認定「應為高血壓引發的自發性出血」。然而,臺大醫院職業傷病診治中心醫師郭育良即曾於出庭作證時指出,外傷後遲發的腦部出血症狀最長可能經歷168天的時間都毫無症狀,而王貝今分別兩次於2005年8月6日、26日在工作場合跌倒撞擊頭部,然後在同年9月23日因顱內出血往生,期間其實也不過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而已;同時,王貝今在送醫急診當天及之前的血壓量測,都在正常範圍內,實在不太可能「自發性顱內出血」。

另一方面,回到「因果關係」的認定,當《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律,對於工作場合的安全提出規範,等於是承認了某種「一般因果關係」,意思是,在抽象的意義上,承認了不安全的工作場合,可能對勞工造成危害,或者提高發生危險的機率。然而,落到真實發生的個案上,就算「工作場合不安全」是個已經被確認的事實,但是,一來往往很難舉證個案就是直接因為這個不安全的因素而造成損失;二來,針對因為資方違法失當而導致全體勞工的受傷亡風險隨之提高,現有的法律體系,也仍然未能形塑出一套超越個人正義(當個案發生傷亡時才得以啟動)的集體正義。

六福皇宮的案子,即將於本週四(7/21)二審宣判。對於一個因為工作傷害而破碎的家庭而言,最後只能選擇提出訴訟以及歷經漫長的纏訟,勢必是沈重且身心煎熬的過程。然而,面對資方掌握了各種資源上的優勢,以及「說不認賠就不認賠」的鴨霸態度,未來究竟還能透過哪些管道追尋正義,王貝今的父母以及工傷協會還會繼續研究努力。

事件發生過了六年,王爸爸拿著女兒的生前的照片,勇敢地向社會提出訴求,希望發生在他們自己身上的不幸,未來能夠不再重演。(攝影:王顥中)

回應

我是認為當事人也是有點責任
事發後完全沒去看醫生,特別是當事人自己有類似的病歷
卻一點也不在意..撞傷後看起來都沒有問題的樣子..

法官的判決書也寫的很清楚
在我看起來就像是,資方主管有知悉當事人跌倒之後
有做出慰問的動作,問題是當事人都沒反應身體不舒服
主管也就沒有在有後續的動作,可是日後卻有因此而死亡的疑慮。
這樣還要怪罪於資方,那對資方也太過於無限上綱了點。

假設真如台大郭醫師所說
(而且郭醫師沒有臨床診斷的問題也被點出來)= ="
要是真那麼倒楣剛剛好在187後才病發死亡
那末是否就能確定與那兩次跌倒無關

事實上這種問題在搞下去,只會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扯也扯不清....
六福皇宮這麼大一家公司只有慰問金幾千元未免有點失格..
只是當事人家屬父母二人似乎皆要求600多萬
合計破千萬的求償,我也只能說,酒駕撞死人好像也沒賠這麼多。

如果勞資雙方要這樣做,互相攻訐
那末,我想以後六福皇宮的廚房
可能要像咱們的桃園機場一樣
放上地滑小心的警示牌吧.......
如果這樣就能免責,那末這樣的處理方式
將會跟機車排氣管上面寫小心高溫一樣滑稽
如果我的小腿上有眼睛,那這樣的警語自然有用
可惜的事我的小腿並沒有眼睛..

其中的性別議題完全被忽略,「兩吋的高跟鞋」真的有必要嗎?我去六福吃飯從來沒有發現他們的餐廳外場人員有比我家樓下賣餛飩麵的老闆高個兩吋、或是比較正式跟有禮貌!

無論如何六福皇宮都應儘速改善職場環境才是。

如果高跟鞋是制服的話,或可解套
這應該跟兩性歧視無關,國際禮儀就是這樣..
不過六福皇宮在這點就顯得進退維谷
曾經有案例是
員工不小心把手伸進去,間隔縫隙太大的風扇以至於受傷
員工後來去提告後,老闆自己卻又把間隙加焊鐵條縮小間隙
所以後來法官就說,看來你自己也知道自己理虧
所以要賠= ="

而所謂的改善職場環境
只會變成機車排氣管上寫明小心高溫
或是貨梯上寫明不能載人一樣
本人當過工安..
我想我唯一的工作就是
在攻牙機上貼滿不能帶手套作業的警語
然後給予員工訓練課程後,要其簽名代表咱們確確實實有進到提醒的義務(個人以為這算是生死狀了)
如果工安都只是這樣做(實務上是這樣..)
那麼可憐的,還是員工
雖然會這樣做的理由還是因為員工
抱怨戴手套作業,手會沾到油污,會染髒雙手,好麻煩阿

你寫你的,我用我的
彷彿免責條款一寫清楚,資方就沒事一樣
(是一定沒事,因為天羅地網已經灑下了)

職災這種問題,難道一定要用賠償的觀念?
補償的概念不是老早存在於勞基法?
就我自己的認知
任何一家正常的企業
如果一百出頭萬能處理掉的,沒有哪一家不會想這樣和解
100萬在上去,我就不肯定了
因為本公司遇到經驗就是這樣

合計要求千萬的賠償..
看起來確實是跟一百萬差很多..
不過看過許多判決書的例子
原告要跟陳哲男一樣向李慶安要求1000萬精神撫慰金是原告的自由
不過台灣的法院至今最高判賠的精神撫慰金只有300萬
原告要求1000萬,其裁判費剛好跟法院准許的精神撫慰金少一點..

所以陳哲男當初很不爽..因為等於做白工
這案例其實就算判原告勝訴也不足為奇
只是我想金額肯定不是原告所主張的金額..
我無意攻訐受傷員工家屬
只是,法院判賠的金額都有其慣例
金額降一部分下來,讓資方同意,才是上策

因為前次判決書對於因果關係的定義
如果沒有改變
那再怎麼判,我想都跳不出這個框架

To樓上訪客:
如果穿高跟鞋是國際禮儀,那能不能反思一下這種禮儀的必要性?
這終究還是一種性別議題。

就我所知道的,國際禮儀課程我在大學修過
甚至期末還到飯店去實地操練

你不穿高跟鞋去吃那頓飯
我想分數會跟我找不到領帶也硬著頭皮去吃的下場一樣
(應該說,本來綁好的領帶鬆開了,可是我不會綁回去..所以..其他同學居然都買拉鍊式的,沒半個人會綁QQ)
下場是60分及格,我想還好我是夜校。不然大概鐵定被當

研究這種穿著是否有必要性
對國際禮儀老師來說,我想她會覺得那國際禮儀到底還有什麼?刀叉擺放位子也不用照規定放了,反正只要放在桌上讓人取用就好..

並且我也說了
六福皇宮後來的作法(不強制規定穿高跟鞋了)
無疑是承認之前的作法有誤
這點應該可以加以利用才是....

在花時間跟六福皇宮研究當事人的死因是否與那兩次跌倒的關聯之外
也應該多蒐集一些額外對自己有利的新證據
我想才能讓法官認同

這案件關鍵是在說
即使工作場合不安全
雇主應負(部份)賠償責任的情形下

最根本涉及直接責任的關鍵
生理傷害的事實及可能的因果關係
是由醫生來診斷

醫生的眼中只會看到
人類頭部撞到地板然後臚內出血
不會去管高根鞋或雇主告知責任

一但由觀點保守或沒勞資素養的醫生
診斷是員工個人因素
雇主會依此回頭全盤否定原先的賠償責任
而法院通常是從雇主的觀點

雇主真正免除賠償責任的保命防火牆是在醫事鑑定
所以才會發生那麼多上了法院
只要是員工體內病變的都說成遺傳問題
員工直接外傷的都說是人格或精神狀態有問題

承上

最應該知道
「只提倡雇主告知責任其實是在免責雇主責任」
「女姓穿高根鞋是舊時代的觀念」
並不是資方
而是醫生和法官

醫生和法官才是最應該好好的去接受
勞資教育的兩群人

問題就是在於,資方也能拿出其他醫生認為這兩那兩次跌倒無關的診斷書。

並且對於因果關係的看法也頗不利於原告
在主管知悉此事之後,有上前作關心的動作
員工自己反應一切OK

怎知後果會這麼嚴重,導致死亡?
這如果還要資方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稍嫌過當
如果在那5天內,有去醫院看診,或許就不會因此過世..
即到底是否全因為雇主的原因才導致員工死亡
要全把責任都說是資方的,本也無誤。地板確實是容易讓人跌倒..
只是到底會部會嚴重到讓人死亡。這真的很有的吵

在我看來,延誤就醫的部份。員工的責任我看也不少..
此事如一直要求資方賠償,那末..到底是否責任全屬資方。
就我看今年初的判決書,法官很明顯是不認為資方的問題..

勞保局對於職災的認定標準一直不一。
不過大抵上仍以發生在工作場所或是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來判定。
如在公司被仇家尋仇砍死,也是算職災
或是因故跟同事爭吵,被砍傷的一方也算(不過先砍人後再被砍傷者即無)
勞保局只因診斷書上"不無可能"四字即認定職災
某種程度上基於補償主義
即只要有可能是職災即補償..不過這標準不是每個案例都適用
漢翔繪圖員的官司就可略知ㄧ二

六福皇宮也不應該心存僥倖
即便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不用賠
照勞基法走的職災補償的部份,我看六福皇宮很難跑的掉
而且感覺六福皇宮沒有團保,可以抵充之..

雖然很詭異
但是應該可以這樣解釋
目前原告,提告的理由是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官見解不認為損害賠償都是雇主的責任
因為即便地板滑濕是事實,不過延誤就醫導致死亡的部份要全算資方的責任,法官不這樣想也莫可奈何..

不過我想如改成勞基法的"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應該勝訴機率會多點..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
那樣才是一般大眾所想,因為是職災,所以老闆一定要賠
(其實那只能算是補償)

在美國的法律,僱主一定得賠的。

高跟鞋不是國際禮儀,waiter 一定得穿平底鞋。

勞保局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不過是請領社會保險補償的條件
真正上了法院談賠償責任
才真正觸及因果關係與賠償責任

我沒有法學的背景
但我認為法官的素養真的是關鍵
以高根鞋為例
如果法官把穿高根鞋跌倒視為一般風險勞資雙方都有責
和另一個把高根鞋視為職場制服資方須概括承受
既使員工在延誤就醫上有責
但結果就會不一樣

我的意思是
如果不在法理或案例上去介定那些部份是
員工免責、雇主概括承擔
甚至將雇主不作為、如改善職場安全等...視為惡意行為
那麼我們所談的"雇主賠償責任"其實和民法沒什麼兩樣

我在台在銀行上班時, 銀行要求要穿高跟鞋, 但不太高,可能1 inch 有一次出去吃

中飯,

建屋間的騎樓高低不平處, 拐了一下腳踝, 就無法走路, 要用拐杖

10 幾, 20天。 後來 一pong到路上不平的小窪, 又拐了幾次, 每次都痛得我

半死。法官一定是男生, 沒穿過高跟鞋才會如此判法。

銀行, 空中小姐穿高跟鞋是國際禮儀, 但waiter 要拿重物, 且極燙, 動線又不明。

要人穿高跟鞋是要人命。

後來來美, 美很多餐廳, 及公司都鋪地毯, 怕人滑到, 一滑倒, 餐廳及公司是要

賠醫藥費,死亡更是要賠很多錢。 甚至聽說路人在我家前的人行道跌倒, 屋主可能

都要賠。 有一次 我的小孩在鄰居家的路樹怕一矮樹, 我全在旁看著, 後來鄰人看

到 很Nervous,怕我們跌下來, 他要負責。

在百貨公司, Shopping Mall 等跌倒, 他們都會幫你敷藥, 並 好好記錄, 並電話

Follow up, 他們的關心, 不僅出於良心及訓練, 也深怕傷者告老板, 這些老板

都是要負責的。

要Waiter 穿高跟鞋不僅會要waiter的命, 也會要顧客的命, 湯一到客戶身上會非常

危險。

在美地上一 WET, 僱主一定會要求 waiter 檫乾, 不然出事, 老板會被告死

車禍, 滑倒, 滑雪 pong到身體可會很痛, 可能半身不遂, pong到頭, 當時以為

沒事, 幾天後圖然死亡的, 常常發生, 常常聽到, 對男生沒有體會過高跟鞋扭到

的痛苦,人一穿更高的高跟鞋, 不但重心不穩, 而且沒幾分鐘就會提高得很痛。

一遇Wet 滑, 那幾乎要人命。

以前不了解美國餐廳為何要鋪地毯, 不但Food ,及湯把地毯弄Dirty,不容易清理

而且易發臭, 但美國人認為安全第一, 一但跌倒, 滑倒, 老板一定要負責,

不但要賠錢, 搞不好還要。。。。。。

麥當勞的快餐店沒鋪地毯, 一 Wet一定有Waiter檫乾, 老板一定會要求並訓練員工

馬上檫乾, 一有人滑倒, 老板要負責的。

銀行人員及空姐可要求穿高跟鞋, 但也不宜太高, 因為他們不需端重或很燙的東

系。

每人在洗澡或走樓梯時都易跌倒, 更何況是waiter穿高跟鞋, 那熱及重的東西。

台灣的確很多恐龍法官, 也許有收錢, 也許安全或判斷觀念不足。 應該多參考美

國及先進國家的判例, 如此事件在美應罰很多錢吧。

如果是殺人案就要所有陪審人員 (例如12名 人民,有一人認為沒罪就不可判有罪)

但餐廳滑倒, 一提告, 一般都要賠償, 更何況出了人命。 這是我在美18年的小小

了解。 希望台灣的恐龍法官能減少, 憑良心般案, 不要為錢說話

負責

建議受害者家屬可以問美國Lawer, 收集在美相關案例, 有更多案例的了解, 再上訴

也許下次會pong到有良心的法官也說不定。

600萬對6 福皇宮只是小錢, 對一waiter 家是大錢, 對受害人家屬的安慰也很大,

不懂台灣恐龍法官為何如此多, 每個男生都應穿幾寸高跟鞋 拿熱湯, 端重碗盤

在人多的餐廳, 小的走道, Wet的地面滑倒兩次pong到頭,跌兩次,並 看能穿高跟鞋

幾小時。 很多人說高跟鞋是Waiter的國際禮儀, 而不說人命第一, 安全第一,

台灣人命的確比較不有價值, 玩活動可能沒穿救生衣, 或綁安全帶, 在美一出事

或 Hit 死人, 可能要賠到破產。

但美國教育12年國教, 但台灣人可能不了解, 美國人很多人高中沒有畢業,

或很多人沒上大學, 高科技要靠 ying度人或 亞洲人,台灣的面試升學

12 年國教,會讓認真的老師不受歡迎, 愛玩愛唱歌的老師受到歡迎。 讓科技業

像美國一樣 人才減少, 無法與ying 度兢爭或與大陸人爭工作權。

美國 谷很多 ying度人及 Asia即是一例。

我的 hit 死人是說開車 hit 死人, 可能都要賠很多很多的錢,我的一些 word

拼不出來, 但建議男生買大號幾 inches的高跟鞋走路一小時看看會如何感受。

如果要照美國那樣做也不是不行

只是那會造成美國人邀請友人到家裡開PARTY
居然還要在邀請單上附上免責條款
以免在PARTY的時候。因主人家的疏忽造成的損害賠償
賠到脫褲子..
亞洲人也要弄到這步田地嗎?民風不合吧...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寫地板的規範
但可沒寫高跟鞋的規範
如果穿高跟鞋就不能拿太重的東西
那末,販賣高跟鞋的商店應該給予這樣的提醒
不然,在法官眼中。縱使心有憐憫之心
我想法官也愛莫能助...

至於服務生要步要穿高跟鞋端盤子
就事實論,此事件應與高跟鞋無關
還是因為地板溼滑的因素居多吧
不然何以跌倒的地方都是廚房那個溼溼滑滑的45度斜坡?
用高跟鞋來做論述
遇到認真點(法匠?)的法官,我認為討不了便宜

至於美國服務生到底穿什麼鞋?
我想都不影響,現在台灣。除非你走民宿或是旅社的路線
一般的服務人員,只要是女性。都穿高跟鞋吧..
至少網路搜尋一下的感覺是這樣

如果這事件能成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的領頭羊到也值得
當年貨梯也不是一開始就開宗明義的說不准載人
因為都出一樣的錯誤,所以乾脆講明不准載人..

在者,台灣的法律並沒有一般人想像的那麼不堪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這觀念應該算是先進了
不論誰是誰非,老闆都可得要負責補償的..

只是員工硬要用損害賠償來提告,我想法官在開庭的時候
也總不好跟家屬說,你用職災補償來提告看看吧
唉,有時候如陳哲男這些達官貴人
都會吃法律的虧..

當初陳哲男硬要告李慶安舔耳案1000萬精神賠償
所以法院照1000去計算他的裁判費
可是後來法院判給的精神賠償不多
(照羈押魚肉的法官作者講,精神賠償台灣目前最高是300)
幾乎剛好跟裁判費一樣多。所以陳哲男等於做白工

法律很死,很僵化。但是一般老百姓還是接受吧....
法官是終身職,你玩不過他的..

美國開Party從來不會在邀請函上附上免責條款, 我18 年來沒遇過,也請不要亂講。

但老師帶學生出去玩, 或童軍去玩, 或童君腳踏車10 哩 20哩, 有要簽Waiver 條款

建議為老板說話者自己踩高跟鞋幾個小時, 再說。

美國帶位者不可能還入廚房, 斜坡沒鋪地毯, 可能還要過 殺人。。。

應請教美國Lawer. 台灣是亂搞, 不重人命的落後國家嗎?

其實美國的中西餐廳, waiter也不進廚房,廚房只有廚房的人才能走入,Waiter

都在Window或平台前拿菜, 而且男女waiter 都穿褲子加半圍布, 沒看過穿高跟鞋

的。 高跟鞋一Inch 可走路, 2 inches要做事站一會, 腳就會痛。扭到要拿拐杖

的。帶位的就穿很漂亮, 多穿厚底高跟鞋, 不然站一天也受不了。

童軍活動團裡都有保險, 但跨團的腳踏車兢騎就要我們簽Waiver. 如出事由個人負

責, 各團不為此另外保險。

六福皇宮應有買一些保險, 應付一些理賠, 我的朋友在Cisco 滑倒, 公司也負

終身醫療照顧, 當時地上也沒Water. 更何況六福有明顯過失, 台灣恐龍法官太

多。

只有

我的朋友在Cisco滑倒撞到頭,此後 都沒法上班已好多年, 大半時, 車也無法開, 因

為頭太痛, 好幾年都如此, 但Cisco 負責她後半輩子的醫療費用。

我承認,免責條款的印象是在電視上聽某個節目來的印象
所以可能你說的對,美國沒有這些東西。

不過就這一兩天的新聞來看,王先生的官司應該是敗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21/5/2vgmr.html

我認為這案件的審理法官還不至於到所謂的恐龍
這是一件家屬用錯法條提告。
(勞基法補償我認為依定可以拿到,而勞動力減損賠償以及精神賠償這樣,在下列的診斷書不能明白指出資方有疏忽導致造成侵權的情況下,要拿到賠償真的很難)

法官也只看到家屬拿出"不無可能"的診斷書。以及資方拿出的"沒有相關"的診斷書。
這兩張診斷書皆沒有明白指出確實有關聯
那是要法官如何以此來確認資方侵權?

以下附上法院今年初的判決書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幫老闆講話我又拿不到錢,單純就事論事
我看完整篇判決書,真的覺得只靠"不無可能"四字就要資方賠償。我不覺得合理..

最起碼,診斷書也要確實明白指出就是因為跌倒那兩次的關係造成的,即便法官跟勞保局依樣採用寬鬆認定。不然我想資方也會不死心,上訴到底的..

以下是高院的判決書網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看來王先生一家人沒有提出新事證
所以照以前的判決來判決..

並且新增一部份對大飯店有利的證據..
(頭部沒有瘀青外傷,腦出血的位置在深核處等等)

法院這樣判,個人是不意外。
不過,資方幫王先生一家蓋章申請勞保職災本人死亡給付
純粹只是想幫忙,不是承認飯店有疏失這到很有意思

不過倒是有幾個地方還是有疑惑
到底要求的金額是多少= ="
我到現在還是看不懂,詳細的明細也沒寫。
所以沒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