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公布《2011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2/05/22

點此下載影子報告全文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已於5月20日先行在網路上公布《2011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註1],這份影子報告所針對的是馬政府於一個月前所公布的兩公約初次國家人權報告[註2]。民間的這份影子報告結合了63個民間社團及57位作者對於馬政府國家人權報告的批判回應,並且提出官方報告中所忽視的各項人權侵害事實,突顯官方報告對國內人權狀況的誤解和疏忽。

民間從國家人權報告撰寫之初就積極參與、監督,而民間影子報告的撰寫過程中,也透過公約培訓工作坊、分組讀書會、架設影子報告資訊網路平台、多次的編輯會議、甚至由聯盟秘書處主動與各NGO溝通聯繫,討論應呈現在報告中的人權議題。正因為聯盟透過上述各種管道,才得以順利地在承諾的時間內公布這份民間社團影子報告。

一、影子報告的結構

首批民間社團影子報告並沒有將兩部國際人權公約分成兩冊出版,在這本厚達三百多頁的報告中,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相關的聲援團體,分別就公約的實體權利按章節進行撰寫,在各項權利的篇章中,都包含了四大部分,分別是:該公約條文的說明、回應國家人權報告的部分、國家報告未提但民間主動提出的人權侵害議題、以及由民間提出的具體改進建議。

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部分,影子報告處理了自決權、反歧視與平等權、生命權、禁止酷刑、禁止使人奴隸、人身自由、自由被剝奪者應獲人道及尊嚴待遇、居住與遷徙自由、驅逐外國人程序、公正審判、罪刑法定主義、隱私權、意見言論新聞傳播自由及資訊公開、集遊結社權、兒童權、參政權、以及少數族群的權利。至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了自決權、反歧視與平等權之外,影子報告處理了工作權、工作條件、以及勞動權、適當生活水準、健康權、以及受教權。

二、國家人權報告撰寫過程中的諸問題

根據聯盟長期的監督工作以及聯盟成員參與國家人權報告審查會議的經驗,我們看到政府各機關在撰寫報告過程中,幾乎都沒有引用兩公約條約機構委員會針對公約條文所做的「一般性評議」(General Comments)[註3],也因此只對公約條文了解不夠深入。如此正說明了,為何國家人權報告,竟然像是三大本政府機關業務報告,而看不到政府對當前台灣人權現況的檢視和反省,遑論具體的檢討改進措施。

反觀民間社團影子報告在撰寫過程中,不但直接引述「一般性評議」,在公政公約各條文的部分,大量引用前聯合國反酷刑調查官Manfred Nowak教授於2005年所著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評注》(U.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 Commentary),至於經社文公約的部分,亦參酌許多國際文獻以及數據資料。

聯盟亦發現國家人權報告在撰寫過程中,甚至有誤解聯合國報告撰寫準則的情事,比如說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政府在撰寫經社文國家人權報告第11條有關適當生活水準時,應提到「國家反貧困行動計畫或戰略,是否已有具體機制和程式,監測計畫或戰略的實施情況,評定有效根治貧困方面取得的進展。」但國家人權報告中竟以「行政院改善所得分配專案小組」搪塞作為聯合國要求的反貧行動計畫(請見經社文公約國家報告第62頁第202段)。

在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開的國家人權報告審查過程中,參與撰寫和接受審查的機關涵蓋了四院以及各相關部會,但唯獨行政院卻將各項業務交由各負責部會書寫,院本部在整個撰寫和審查過程中是缺席的,也喪失整體檢視行政部門人權缺失的機會。行政院的缺席使得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擔憂,行政院對國家人權報告的內容,究竟是抱持著什麼樣的態度和立場。除了行政院的缺席之外,在審查會議中,我們也見識到環保署對於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的抗拒態度,以及對於民間專家學者審查意見的排斥。

三、國際審查機制,讓官方與民間的雙方報告可以不再各說各話

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儘管目前人權報告制度應具備的具體審查程序、時程、以及國際專家委員皆未定案,但至少就目前聯盟所掌握的資訊,以及聯盟成員所參與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秘書處」七人小組委員會,當前政府確實有意參照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部分建議[註4],在台灣成立一個國際審查機制。

該機制一旦確立之後,馬政府在4月20日所公布的國家人權報告就不會只是一日新聞,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就必須進入國際的、外部的審查機制與後續落實的程序,在這過程中,民間NGO與國際NGO所提出的許多影子報告、反報告與替代報告,都可以並呈作為國家專家獨立審查的參考依據,形成一種所謂的「建設性對話」(Constructive dialogue),而不會像過去的國家人權試行報告那樣,官民之間各說各話,無法聚焦對話。且就當前聯合國條約機構的審查情況,條約機構委員會的委員們,往往會大量參考民間所提供的事實資料與證據,在正式的國際審查會議中對各締約國官員進行嚴厲的審查。

四、期待百花齊放的影子報告、反報告與替代報告

雖然這份影子報告名為《2011台灣人權報告:兩公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但聯盟必須澄清的是,這僅是部分的民間社團影子報告,聯盟並不主張這份影子報告代表所有民間的聲音和意見。但作為首批來自部分民間社團的影子報告,我們的目的之一是拋磚引玉,提供一種範例樣本給其他社團參考,期待更多民間社團可以從各自的戰鬥位置,提出更多元的影子報告(shadow reports)、反報告(counter reports)、或替代報告(alternative reports),讓首次人權對話可以延伸成為台灣常態的、並可實際促成人權情況獲得改善的制度性人權對話。

新聞聯絡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秘書 施逸翔 電話 02-2596-9525 電子信箱:riverrain308@tahr.org.tw

【註釋】

[註2] [back] 政府的國家人權報告共有三本,分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以及《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點此下載國家報告的全文
[註3] [back] 聯合國公約機制中的general comments,聯合國官方簡體中文翻作「一般性意見」,台灣亦有學者翻譯作「一般性評議」,指的是公約委員會對公約中特定條文所作的解釋。因為公約為一份法律文件,各條文只能言簡意賅,為了加強對條文內容的了解,公約委員會公佈這些一般性意見,以詳加闡述公約精神,其作用類似指導原則。一般性意見的內容涵蓋甚廣,從個別條文的解釋、到更說明跨條文的權利之性質範圍,如生命權、享有充分住屋的權利(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到國家報告應該包含哪些資料,都在其中。公約委員會要監測公約的落實程度,或各國、各種專家要判定兩公約的適用範圍,一般性意見都是重要的參照標準。由其在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更可看出,台灣官方民間要落實兩公約,不能只看兩公約那寥寥數條的文字,更要深入了解一般性意見。截至2011年1月8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34條一般性意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有21條一般性意見。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出版的《兩公約一般性意見》,點此下載全文
[註D] [back]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曾三度向政府提出國際審查機制的具體建議,請點此見詳細內容
主題: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

回應

法院是維護反兩公約之機關,但台灣人法院反而常以國家暴力加害人民,應加強收集台灣人各法院為反兩公約民間民間影子報告,使台灣人法院有所收斂。

法院是維護兩公約之機關,但台灣法院反而常以國家暴力加害人民,應加強收集台灣各法院違反兩公約之民間影子報告,使台灣法院有所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