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布都更條例修正草案
都更盟:仍與都市計畫脫鉤

2012/06/15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內政部14日召開記者會,公佈最新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其內容包括「強化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之連結」、「完善權利變換機制」、「強化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機制」、「提高多數決門檻、「補強參與都更與現住戶的權益保障」、「避免公有地強制參與都更」以及「解決實務爭議」等七個重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後,預計將在立法院下會期送交審議。不過,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批評,此次修法對於濫發容積獎勵發放造成的弊端隻字未提,此外,也未能從整體都市計畫的角度,規劃都市更新,都更與都市計畫仍然脫鉤。都更盟陳虹穎表示,未來聯盟也將提出民間版的修法版本。

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表示,為了加強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連結,未來民間自劃更新單元,實施者在檢視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的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後,併同事業概要提出申請,由地方都市更新審議會實質審議通過,才可核准確認實施範圍。

文林苑爭議前鑑 拆除前不可預售

今年3月文林苑都更案強拆爭議後,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不約而同坦承都更條例確有缺失,當時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表示,文林苑案是「居住不正義」,並強調將全面檢討都更條例。此次修法,內政部表示已將文林苑都更案的爭議點納入檢討,例如文林苑在未全數拆遷就逕行預售的情況,草案規定需在完成拆除後才可預售。此外,為了避免文林苑案中,住戶未收到開會通知的情況在日後發生,未來也一律改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如果是權利變換分配、補償金發放及土地改良物拆遷等重要事項,則以準用民事訴訟法辦理公告、送達。

事業計畫與權變計畫併送 避免「空白授權」

此外,針對外界質疑都市更新同意書是「空白授權」,住戶往往在還不清楚權變細節前,就得簽下同意書。這次修法則要求實施者把都更事業計畫和權利變換計畫一律併同報核;在公展期間,住戶也可無條件撤回同意書。若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變更、影響所有權人權益時,可以要求重新公展,提供所有權人再次撤回同意書的機會。

民間主導都更 需經司法裁判才能代拆

文林苑案中,即便王家拒絕參與都更,北市府最後在實施者依照第36條申請代為拆除後,仍然動用大批警力與資源,進行強制拆除。針對為人所詬病的代拆條款,內政部修法草案中,由民間主導的都更案,往後經過雙方協調、主關機關調處未果後,尚需經由司法機關裁判後,才能執行待拆。此外,內政部也認為,25-1條「強徵條款」,因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權的疑慮,而予與刪除。

都更同意門檻方面,內政部表示,考量執行案件的主體性、必要性與急迫性後,都更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從1/10拉高到3/10以上;未經劃定地區而由民間自行劃定的更新單元,則需取得4/5的所有權人同意。

都更盟:無產權者仍難逃多數暴力

對於內政部調高都更同意門檻,陳虹穎認為仍然無法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權,沒有產權或產權複雜的居民,依舊難逃多數暴力。「剩下的1/10該怎麼辦呢?」另一方面,也有自辦都更的社區,雖然取得9/10所有權人的同意,也有住戶拒絕建商「1坪換10坪」的條件,不願意參與都更。她說,民眾拒絕都更,不一定是因為價格談不攏,「因此不能只在條件交換上打轉,加深住戶間對立。」她強調都更實施者應與住戶充分溝通,才能共同協商出理想的居住環境。

此外,陳虹穎指出,這次修法並未碰觸容積獎勵對「環境承載力」造成的影響,也難以看出修法後能改善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脫鉤的問題。她表示,都更應從都市計畫的整體規劃著手,而非讓民間自劃都更單元,最後落得相互競爭的局面。

陳虹穎強調,司法並非最好的整合工具,應該思考如何在前置作業就取得良好溝通,避免最後以代拆解決爭議。她直言,比起後續作為,政府應加強前置溝通、教育的角色,讓民眾在都更過程能獲得更多資訊及幫助。對於內政部此次修法,她說未來聯盟也將提出民間版的修法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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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6月13日聯晚報導:李鴻源部長請營建署在一年內計算國土承載力;這〝國土承載力〞和都更條例‘漫無計畫目的’的提供“容積獎勵”之間的關聯性,卻在是6月14日就不予列入修正案的考慮。好奇怪ㄟ!

"他的政策總是隨著民意的風向球轉變...事實上..新政並未真的扭轉經濟...只是使其威力略減,調整打擊面,掩飾受害程度"是目前第一高手政客
並不好對付!

記者所寫的很深入 看了一遍還是沒懂

謝謝樓上2位的分析

在台灣當官的人, 如果像李這麼常發表意見, 通常下台不遠矣

不過, 聽說德國人最不屑管政治人物的私事或緋聞, 公私極分明, 這倒是好事, 但願李別因緋聞冷飯重炒而被圍剿

但愛講話的人遲早功高震主, 能當上第一高手政客嗎?

連龍應台都乖得像小鴿子一樣 -- 也難免啦, 她是愛搞沙龍的高級文化人嘛

至於我們的陳首相, 瞧他那德性, 就像毛治國一樣, 要他們苦民所苦是天方方夜譯
老馬已跛, 首相低能, 我國這半總統制才是人們苦日子的開始

一群人要達到意見的一致極難,多數決是必要的,若1/10也講多數暴力,那就是存心不想成事.也許你不願意改變,也許對權益有計較,但都更對土地所有人的財產上權益都是正面的.都市化愈來愈高,除了公寓大廈,都市巷弄裡的透天房屋也是與街坊共同使用公共設施與景觀而為一體,這需要互相配合互相擔待,個人的權利宜有適當限制,不能無限上綱.覺得文林苑王家很可能後悔.

都更條例應該刪除圖利建商的民間自辦都更,回歸由政府以整體規畫出都市更新計畫的正途,把整個老舊社區內的土地規畫出住宅區、道路、綠地或公共設施,工程發包給營建商。

原地重建算不上都更,根本是讓建商以與重建相似的手法賺更多錢。

既然建商們發出修法後就沒有人願意再做都更的哀怨,何不就順勢刪除自辦都更條文。

不好意思, 無法自我改正喝醉了就亂講話的習慣--但酒精也給人一些說真心話的爛酒膽

樓上上的tata君的意見, 也許跟我們反都更者不同, 但她/他發言的態度值得讚賞, 有話好說是也.
我也希望反都更的同志們用同樣的好態度跟 tata 交流一下. 我個人是都更受害者, 但沒什麼論述能力來反駁

tata 下方的訪客說: "都更條例應該刪除圖利建商的民間自辦都更,回歸由政府以整體規畫出都市更新計畫的正途"

但早就有政府官員在電視上表示 "公辦都更要花多少錢呀!!!" 大意是無此預算或美其名為 "不應花納稅人的錢' -- 我懷疑是推諉之詞

奸商一個都更合建案就算花上十年, 也有十幾億或幾十億的進帳
看到奸商在電視上哀叫, 好爽. 我家是四樓公寓, 牠們的案想蓋18樓, 只給你十幾頁說明書

以現行的都更型態,建商是賺到錢還是沒賺錢?所以證明政府官員講的的確是推諉之詞。張三,酒後的猜測居然還是猜對了,有一套,有兩把刷子。

期待都更受害者聯盟提出回歸都市計畫的版本,廢除強拆條款!

公辦都更也很好,政府做實施者透明化且有公信力,賺錢的由建商換成政府,不過政府辦的問題也更多,單憑想像就很可怕,尤其民代會介入。
又,只要都更會存在,多數決不能避免。
除了"受災戶",也該找找同意者聽聽他們的意見。

民間都更也有民代介入,尤其是立法院,這次要修刪的都更條款,都是以前經利益團體遊說出來的,都更法交給立法院通過修法過程中,一定會有許多被關說的民代現身。

又,只要“民間都更”不存在,就沒有多數決存在的空間,都更法會變成惡法的原因,“民間都更”難脫罪魁禍首之身。

建商辦都更賺到的錢,是落入私人口袋。政府以都市計劃辦理都更是獲得土地,再將所獲得的土地轉化為公園綠地、公共建設,受惠的是全體人民並非“個體族群”,所以政府不是也不能藉都更名義賺“利”,而是要為全體人民賺名副其實的“公共利益”。

怎麼聽起來,似在說市地重劃,那可是與都更大不相同.
.都更主要目的在老舊住宅的更新,若無容積的增加,但憑區分所有權的些微持分,根本行不通.況且建築集合住宅少不了住戶的多數決.

政府應該先完成整體的都市計畫後,透過市地重劃再實施都市更新。公辦都更,即使是集合住宅,也不需多數決。

如果都更法只是把老舊房屋重建、整建、維護,格局也未免太小了,是不是應該改名為老屋重建法比較符合?

都更要處理的對象是早已依都市計畫開發建成而己老舊的街廓,而市地重劃要處理的是已有都市計畫但公共設施尚未曾開闢的地區,解決地界不整並開闢共同負擔的社區公設,重劃完成後土地各人是各人的,如何建築地主自行決定。而都更則是大家綁在一起,要怎麼改建,政府不能替原屋主決定,這畢竟不是政府的恩施蓋國宅要不要隨你。
公辦都更大多選公有地公有房屋,要替民間辦,絕對是大麻煩。

哈!哈!原來都更條例法就是:
政府不想吹喇叭,就讓建商用『都更』大帽子,蓋住『拆建老舊房屋』的小莖莖,自我安慰到井噴。好一個fucking ACT!

幾歲了?

郝市長於四月十日向媒體表示,保證市府都更處與樂揚公司不再繼續抹黑王家。由此可知:

一、樂揚確實曾經抹黑王家。
二、繼續抹黑王家的人,絕非都更處、樂揚或受樂揚委託的顧問公司。

立院想漂白無門司院不敢接招
市府耍賴皮一再推卸給內政部

既然郝市長能夠保證樂揚建設不再繼續抹黑王家
為什麼樂揚昨天還會有挑釁和攻擊的行為?
市政府自己說文林苑強拆後剩下是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推給內政部去解釋,是因為內政部可以解釋土地所有權?
內政部再請行政院轉司法院答覆
司法院再駁回........
推事改成法官,政府就接下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