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不符規定?
林三加遭法扶解聘 原民、環團聲援

2012/07/04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承辦莫拉克風災好茶與嘉蘭部落國賠案,及中科三期等公民訴訟案的委任律師林三加,日前傳出因「承接公益案件過多」而遭法律扶助基金會不予續聘。昨天(7/3),原民與環保團體前往法扶總會辦公室前聲援、為林三加打氣;除表達希望他續留的訴求外,也對目前法扶協助對象偏重個別「無財力者」,個別律師承接公益訴訟卻被認為是「自行接案」而違反規定的現象,提出質疑。

原民與環團聲援遭法扶解聘的律師林三加(右)。(攝影:陳韋綸)

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認為,法扶的基本立意應是協助「沒錢、沒勢」者,他強調,莫拉克風災相關國賠申請、特定區劃定爭議,這些都是部落「集體面對結構性壓迫」的案件,案主就是一群法扶應予協助的偏鄉原住民;他說,倘若林三加是因為承接過多「公益案件」而遭解聘,令人「難以置信!」

不過,法扶否定了上述說法,法扶副祕書長曾前展解釋,依據法扶專職律師約聘辦法,專職律師每年應該至少承辦派任案件36件,「林三加在(民國)99年、100年度都未達承辦案數標準」,此外也違反法扶專職律師不得自行在外接案的規定,今年(2012)4月30日林三加的兩年約聘期滿後,其所屬的台北分會因此決定不予續聘;曾前展表示,之後曾經延展兩個月的聘期,「是因為讓董事會針對林的人事案,有討論的時間;不過最後董事會仍決議,維持『不予續聘』。」

制度限縮扶助對象 「公益訴訟」淪自行接案

然而,林三加過去承辦許多原住民與環境議題相關的訴訟案,包括莫拉克風災好茶與嘉蘭部落國賠案、松菸巨蛋與中科三期環評爭議的行政訴訟案,還有樂生療養院相關的訴訟案,而且往往不計酬勞;對於這些「公益訴訟」被法扶認定是「自行接案」,現場聲援團體都表示無法接受。

《法律扶助法》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初的宗旨,是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與律師酬勞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以保障憲法賦予的訴訟權與平等權;另一方面,「公益訴訟」則是人民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而非保護私利的情況下提起的訴訟,這些訴訟案中,通常不是個別的經濟弱勢者遭遇到法律糾紛,而是「不特定群體」的普遍權益被損害。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認為,法扶規範律師的接案標準是「個人財力」的不足,卻排除大多數受到制度性壓迫的群體,例如原住民部落,以集體方式尋求法扶協助;他說,這些個人雖然不一定是經濟弱勢,卻是現行制度內,「知識與權力不對等的弱勢」。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表示,林三加承接的,是「公益案件」,符合法扶精神,「該檢討的不是律師個人,而是法扶的聘用辦法,是否與《法律扶助法》的立意相違背?」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也對現行《法律扶助法》中,提供法扶的對象標準,提出質疑。由於法扶法規範,現行提供協助的對象除無資力者外,僅包括本刑三年以上而無辯護人者、智能障礙者以及中低收入戶,也不提供法人與機關團體法律扶助;她認為,目前法扶承接案件,過於偏向「無資力者」,然而如環境議題的訴訟案,有其專業門檻,或者一些行政訴訟,往往具有挑戰公權力的色彩,產生「有錢也請不到律師」的困境,也因此特別需要協助。另外,公益案件中,通常也不是由個別當事人提出訴訟,而是由協助的NGO或民間團體代為提出。她認為法扶的接案標準,有檢討的必要。

對於這些質疑,曾進展坦承,這是法扶法的「框架問題」;他表示目前法扶制度相對限縮提供協助的對象,導致目前專職律師如果「主動找尋需要幫助的弱勢」,反而可能被視為非法扶派任、「自行在外承接」的案件而違反規定。此外,依照現行制度,這些公益案件,如要轉成法扶的專案,也往往必須說服董事會與主管機關司法院,過程往往曠日費時。

另一方面,針對林三加當前的處境,曾進展表示,法扶目前將會朝著「林三加回總會擔任行政律師」的方向與他溝通;他說,行政律師與專職律師不同,無需承擔每年36件的案量標準,此外,經申請同意後,仍可繼續辦案。

不過,林三加表示,至昨日晚間為止,仍然沒有收到法扶總會回聘的訊息;他也駁斥法扶以「接案量不足」做為不予續聘理由的說法,強調自己投入莫拉克風災專案與其它派任工作的時間,按法扶規定折算後,確實達到案量標準,然而這份工時表,最後卻未被董事會採納。另外,他強調,目前法扶除專職律師外,尚有約3,000位非專職的會外律師,能夠負擔一般的法扶個案,專職律師的工作設計,應該有別於會外律師,「應該主動投入公益取向的案件」,法扶不應將此視為不符規定的自行接案,或是仍以「無資力」的標準,限縮扶助對象;林三加說,他的解聘,除了個人的工作權益外,也希望能讓更多人正視法扶的制度問題。

回應

目前法扶除專職律師外,尚有約3,000位非專職的會外律師,能夠負擔一般的法扶個案,專職律師的工作設計,應該有別於會外律師,「應該主動投入公益取向的案件」

這段說得好,三加律師加油加加油!

法扶台北分會原是法扶制度建構的發動機,不知是否隨著政黨輪替之後法扶也被澈底的輪替了?還是發生了什麼變化?只能請司改會也加加油了

我認為站在資源公平分配的立場,應該經過評估的程序。我很好奇,林律師接的這些公益訴訟案,難道都是法扶評估後否定的案子嗎?或者未接受法扶的評估過程直接開案?還是評估過後沒有被接納?我認為三者是有差別的,林律師應該交代清楚,否則根本談不上解決問題。

法扶是公器,最好能把開案的標準訴諸公評。而記者也該問問,到底林律師這樣的行為有沒有使得其他弱勢受排擠?是不是還有很多公益訴訟通過評估卻仍乏人問津。

如果林律師要接自己認為重要的訴訟,不一定要留在法扶不是嗎?也可以選擇自己開業,或以非營利組織的方式運作,讓支持者捐款贊助他的行為。我認為要留在法扶,最好符合法扶的要求,否則我懷疑那些等不到幫助的法律弱勢者可能拿香拜拜求神明還比較容易。

三加律師收到法扶正式的訊息是: 要求必須在 7月6日 (本週五,也就是明天) 以前,必須打包完畢、騰出辦公室。 三加在法扶的電子信箱,從7月3日就完全不能使用了...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9451

聲援律師林三加 族人放棄回家 | 苦勞網

http://www.titv.org.tw/news/VideoNews.php?UID=41096

原視新聞網
www.titv.org.tw
【Ali Nakaisulan/朗嘎魯】 知名的公益律師 林三加,6月30日遭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解雇,理由是公益案子接太多,法扶一年必須接36件案子的目標沒有達成,其實林三加挺身為原住民族人的案件訴訟,而且都還在處理當中,包括有金峰鄉嘉蘭村八八災民請求國賠、霧台鄉好茶村國賠訴訟案、霧台鄉阿禮村不滿被劃定為特定區域,認為諮商過程並沒有取得共識提出行政訴訟、勤和村梅農行政訴訟,對於被法扶解聘,林三加表示並不接受,現在最擔心的就是他所承擔的案件該如何處理。 法律扶助基金會表示,林三加的承辦案件量不足,法律扶助基金董事會才決議要將林三加解聘,從七月份開始,林三加就不再是財團法人法律基金會的律師...

法扶的扶助對象,跟林律師的協助對象,確實有差異。

百姓希望的,是更多像林律師這樣的人,為弱勢、公益主持公道;
百姓需要的,是更多像法扶的機構,以擴大扶助對象範圍。

但現在有了林律師,法扶的扶助範圍卻不足。

組織的擴編不是說幹就幹,扶助的對象也不能超過能力範圍。
單方面要求法扶回聘林律師,是否過於理想化?

我們是否需要其他方法來保住林律師,而不是僅要求法扶?

資源公平分配?

法扶這種單位算是社會司法救助的最後防線,

如果最後防線都以追求資源分配公平的[效率]來作為目標,那就不是最後防線

也就是說~資源公平分配之說,自我矛盾!

希望法扶不是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從林律師多次為弱勢和公益的付出,相信他是位正直且有理想的律師 ,而不是為了一己利益的法律人. 法扶該給他行政律師的職位, 讓他放手為公益來打拼. 加油, 林律師!

100個人同時求助,卻只有5個案量,每個人都覺得自己的事情最重要,這時候資源要怎麼分配?總要有公平的標準吧!以你的標準就是來求助就接案,請問律師會不會過勞?法扶多聘律師,你願意從自己口袋掏出多少錢來贊助?這些問題想清楚再說別人自我矛盾吧!

公益團體自己能說自己資源不夠?
這是一個公益團體自我使命的態度與立場問題!

現狀如果是100個求助,只有5個個案的資源不足情況,在現狀下不論多[有效率]的分配工作,亦是無濟於事!
如果是個案法律扶助案件數太多,那麼砍了一個接公益案的律師,把資源換成多聘用一位接個案的律師,不禁要問~這樣就能解決處理個案資源不足的情況嗎?

再來看扶助效率問題,
依據[案件]數與[依據]被案件影響人數來比較扶助績效,
何者符合公益團體的使命嗎?

一直不贊同坊間認為三加律師遭藍營迫害的論調
個人認為三加律師無論行政案例或是集遊法案例
(甚至是警方強制罪)
做的是超越藍綠的事
連藍營應該也會認同
(北市都審會曾經對兩位松菸義務律師致敬)
以其性格個性而論林三加律師不想當弼馬溫
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只能期盼期待期望

林三加律師能發揮長跑或慢走精神

當一位陪三藏完成西天取經底




"一直不贊同坊間認為三加律師遭藍營迫害的論調"

樓上的寫的很有趣.撇開神話的部分不說.....

光看這個:
"不過,林三加表示,至昨日晚間為止,仍然沒有收到法扶總會回聘的訊息;他也駁斥法扶以「接案量不足」做為不予續聘理由的說法,強調自己投入莫拉克風災專案與其它派任工作的時間,按法扶規定折算後,確實達到案量標準,然而這份工時表,最後卻未被董事會採納。"

這在認定標準上切換,(法扶會本身也有適合的認定標準 只是沒用而已;) 所以,任何人,如果不往"三加光環遭忌"的方向去,那迫害一說就是唯一的解釋了

撇開
三加律師先前自費義務為中科三期打環境訴訟不談
個人一直界定其工作性直
為 超極廣義 國家公務員
替社會公平&代兼正義种事國家自己訴訟
幫國家反身自我省視自我反省

法扶台北分會工會理事長
現身幫忙
尤美女立委伉儷
分身欠缺
似乎在國外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