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駁台大工會登記
行政處分遭勞委會撤銷

2012/09/1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針對台北市勞工局駁准台灣大學工會的登記申請,今年(2012)5月,台大工會向勞委會提出訴願,9月3日,勞委會做出訴願決定,指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故予以撤銷,並要求北市勞工局在2個月內另做出適法的處份。

今年1月,台大工會向北市勞工局申請登記,5月16日勞工局做成行政處份予以駁准,認為30名發起人中,除了「專任助理」與「工讀生」外,其餘合計共19名的「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申請時「依其所附證明文件,尚難認定其與該校間具有僱傭關係」,因而使台大工會因發起連署人數不足而無法成立。勞委會的訴願決定書中寫道,勞工局僅以上述一句話駁准,沒有明確記載理由與依據,顯然違背《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處份書「應該載明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之規定。

勞委會訴願委員會參事董泰琪表示,委員會對於發起人與台大間的雇傭關係仍有疑慮,在「事實未明」的情況下,北市勞工局應查明後,在2個月內另作適法的處份。不過,勞委會對於「兼任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與「教學助理」是否與校方具有僱傭關係,也沒有清楚的解釋跟立場,只是要求北市勞工局「再行查明」、把處分理由說清楚;撤銷北市勞工局原處分並要求另作處份,是基於「行政瑕疵」與適法性問題,而非認同研究生組織工會的權利。

北市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江明志表示,先前勞工局認定有困難,是因為學生申請的是企業工會;按勞委會函釋,必須證明學生與校方存在僱傭關係;他舉例,老師承攬國科會計畫而聘用兼任助理,站在勞工局立場,認為身為計畫主持人的老師才是直接雇主,兼任助理是受到老師而非學校的指揮監督。對於勞委會做出的訴願決定,他表示勞工局將要求校方提供資料,以供進一步的查證。不過,他坦承,對勞工局而言,認定的困難依然存在。

台大工會理事長黃守達表示,無論是「研究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或是「教學助理」,都是在「台大」的組織規範下從事勞務,教授無論是承攬國科會計畫或者專案,校方都會從中收取計畫管理費用,最終的credit也是與學校共享,因此,校方有責任保障校內學術研究或教學工作中底層勞工的權利。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則重申,北市勞工局的見解太過狹隘,只要是在校園內從事勞務,就是學校的勞工,就應有權利組織工會,爭取與保障自己的權益。

勞委會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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