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005.05工運年鑑】
陳菊打壓工會:
陳國樑會務假爭議的歷史記錄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編按】由苦勞網與世新社發所合作的第二本工運年鑑,記載2004.06-2005.05間台灣工運的重要事件,全書分為「大事記」與「事件補訪、評述」兩個部分,從現在起,我們特別將這一本年鑑的部分文章,發表出來,期望有更多的批評與指正,以期使我們的工作能夠更切合工人運動與勞工研究的需要,策勵更多後繼工作的推動。 ------------

工會幹部遭到資方迫害的事,每年都有數不完的例子;但工會幹部或工運人士遭到官方挑明打擊的故事,一向是不多見的;而如果官方單位的負責人又是過去社運出身,長於策略,反過頭來用手段欺負勞工,那就真是罕見了。很不幸的,今年(2004.6~2005.5)就有兩個如此的事件,一件是台北縣勞工局局長曹愛蘭解僱(不續聘)工會幹部吳金容案;另外一件則是竹縣產總的高偉凱與黃維權,因為不滿勞委會對陳國樑會務假的解釋,向其丟雞蛋的「侮辱公署」案。後者發展到後來,兩人皆被士林地方法院判刑了。本文想要簡單的說明這一「侮辱公署」案的前因後果,記錄這段官方打壓勞工的不堪歷史。

「侮辱公署」案其實是陳國樑會務假爭議的爆發。任職於竹縣私人企業富美家公司的陳國樑,由於擔任工會幹部,特別是上級工會竹縣產總的理事長,因而遭到資方的刁難。根據現有的公文記錄,資方曾在2001年年初取消他的年終績效獎金與工作加給,也不予調薪。當時,陳國樑曾經向總經理、人事部門、與廠長申訴,不過,資方並不理會。同年5月,工會為了反制資方對於理監事會務假公假上的苛刻,自行通過了「工會理監事會務假公假辦法」並要求資方遵守,然則,陳國樑卻在月底收到人事部門的一個便條說「每月公假以兩天為限,超過兩天以特休處理」,同時也表達了資方擁有會務假之認定權的態度。資方顯然決心不想理會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對工會幹部的保障,硬是認為自己有詮釋法律的權限,果然,到了7 月,陳國樑就因為會務假的問題被違法資遣了。

這次的資遣在竹縣產總全面的動員施壓,以及縣政府放話說要到公司調查是否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狀況下,資方在8月2日的調解會上,收回了解僱命令,但還是將陳國樑的職務與薪資調降。不過,之後資方對於會務假的態度仍然強硬,堅持還是兩天為限,也仍自以為有權審核何謂工會事務,特別是對於陳國樑參與上級工會的活動,資方幾乎都予以限縮,而縣政府也不敢主動對其採取行動。隔年(2002年)5月底,當時全產總理事長黃清賢為了這個會務假的問題,甚至直接拜訪資方,表達「工會法所保障者,不分工會層級,更沒有兩天之限制」的態度,而廠長劉朝宗回答的很絕,他說「天賦人權」,工會法不好,「人民有權推翻之」。

於是,全產總出面無效後,這個仗開始延燒到勞委會。6月中,竹縣產總要求勞委會處理此案,並引用竹縣勞工局已經清楚的認定資方違反工會法的事實,只是縣府礙於法律沒有罰則,不知處置之權限。月底,勞委會回函說了兩點:一、工會法第三十五條「應視具體個案事實而定,或由勞資雙方約定」;二、由於工會法罰則不清,以後立法應「針對此類僱主不當勞動行為立法加以規範」。

勞委會此時的邏輯令人費解。一方面承認資方壟斷會務假之解釋,以及兩天公假為上限的做法,乃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並應在將來立法加以規範;另一方面,卻又推說不知道具體狀況如何,不肯承認富美家的違法行為。竹縣產總眼尖,發現了這個矛盾,便發文「告知」勞委會說,其實可以用勞基法四十三條「請假規定」來罰。此後的所有回文,勞委會便退縮了,再也不提「此類僱主不當勞動行為」云云,只是一再強調要「視具體狀況而定」。11月,竹縣產總透過縣勞工局,乾脆直接出個「具體狀況」來「測試」勞委會:「勞保局新竹縣辦事處成立大會,縣產總理事長應邀參與,是否屬於會務範圍」。沒想到,勞委會竟不敢正面答覆,只迷糊說:「會務,一般而言係指辦理工會本身內之事務及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所屬上級工會指定或舉辦之各項活動與集會」,但話鋒一轉,即說:「宜由各理監事與事業單位協商」。

勞委會從「不當勞動行為因沒有罰則,將來宜修法」,到「要看具體狀況」,再退到「宜由勞資協商」,這一退何止千里?整部工會法保障勞工團結權的基本精神都被破壞了。工會法所保障者,正是與資方社會力量不對等的弱勢勞工,如果放任勞資「協商」,那還要工會法做什麼呢?陳國樑何嘗不想與資方協商,但是工人不能失業,而資方卻可以成天找他麻煩,這樣的協商難道不會變成資方對勞工的教訓大會嗎?從勞委會的解釋中,我們看到了一個聰明卻失職的官方單位,但諷刺的是,這是「人權鬥士」陳菊主掌勞委會下的產物。若我們回頭看看八零年代末,還是獨裁政權國民黨趙守博擔任勞委會主委時,對於上級工會會務假的解釋是「旨在於保護工會重要職員得有充分時間辦理會務,以維工會之正常運作,本案基層產業工會會員當選為上級工會理事長,因辦理會務,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自來水公司李正宗當選台灣省總工會理事長時,勞委會所做的解釋)。這是1989年6月1日的往事了,陳菊當年尚在街頭抗議國民黨侵犯人權而博得鬥士之稱呢!如今,且不說國家機關對法令解釋上自我矛盾的行政困境,陳菊不願意保護勞工享有之權,使其在法律保護下發展出與資方對等談判之力量,反而進一步透過曲解法律侮辱了社會公平的基本保障,這難道不也侮辱了她自己的歷史名聲嗎?

可想而知,這個解釋令資方更有恃無恐,陳國樑幾乎每個月都必須為此與資方纏鬥,不斷的爭議與調解。2003年6月27日,因縣政府委託縣產總辦理「工會會務基本運作」的勞教,陳國樑前往勞工局商討籌備事宜,其所請公假,遭資方斷然拒絕並以曠職四小時處分之。

縣政府此番真是動了氣,決心要給富美家難看。縣府一方面行文詢問勞委會關於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該如何處罰資方,另一方面,卻又不待勞委會的回覆,9月15 日便逕行依據勞基法四十三條請假規則對資方罰以六千元。對此,資方氣憤難平。9月30日,針對此案與其他類似公假案,勞資又進行爭議調解,會中,資方根本不願意多說什麼,僅僅強調一點:「本案資方有爭議部份,已請勞委會釋示,俟函釋結果依規辦理」。

調解會當然是破裂收場,但令人訝異的是,勞委會竟然變成是資方的靠山?不再是勞工要上台北找勞委會討個公道了,是資方篤定的認為勞委會根本不會做出不利於它的解釋。陳菊的「勞資協商」小聰明,現實上就是有利資方,關於這一點,勞資雙方的看法無二無別,或者說,只要有點社會經驗,誰都知道勞委會是站哪邊的。

形勢到此已是急轉直下,勞委會作為法令詮釋的關鍵位置一但淪陷,全國所有工會幹部的會務假認定,都將轉由資方接手了,到時台灣還能有創造工會聯盟的機會嗎?還能在法令上擁有團結權嗎?無論如何,富美家很有耐性的走完程序:先向縣府提出訴願,理由是所謂「會務假,資方有核准與拒絕之權」。縣政府於10月22日駁回其訴願之文,措辭激烈,痛陳資方「持續以公司內規超越國家法令,目無法紀莫此為甚…打壓工會、損壞勞工權益」。於是,資方向勞委會提出訴願。

勞委會沒有辜負資方殷切的期盼。2004年3月8日,勞委會訴願會的決定是:竹縣政府必須撤銷對富美家之處分,理由是「基層產業工會會員當選為上級工會理事長,於處理上級工會會務之時間,非屬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保護之事項,僱主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約中訂定之」。

此一解釋,除了直接宣告了工會法名存實亡之外,也激起了全國工會聯盟的憤怒。六天之後,也就是3月16日,竹縣產總、全產總、中華電信等全國四十五個工會,三、四百人蛋洗了勞委會。而竹縣政府於3月18日還是乖乖的撤銷了對資方的處分。3月19日,竹縣產總與立委高金素梅合辦了一個「取消會務假!消滅工會?」的公聽會。4月6日,由全國一百多個工會與勞工團體所組成「搶救工會大聯盟」成立,同時納入同遭資方迫害之兆豐金控、國泰航空、北市捷運、信立化工等工會幹部之訴求,並揚言近日內將拉高抗爭層次,絕食抗議。

戰線緊張之際,全產總理事長盧天麟卻在4月16日要求「搶救工會大聯盟」暫緩行動,並表示勞委會正在安排法規會,並邀請勞工代表參與。23日,陳國樑真的被請進法規會,不過,根據他的描述:「他們(法規會)把門鎖起來討論,只讓我進去講五分鐘;早知道我就不去了」。會後,勞委會倒是什麼也沒說。這種以拖待變的官僚習氣,「搶救工會大聯盟」並不買帳,還是在4月27日發動了到勞委會抗議陳菊打壓工會的行動,絲絲小雨的現場中,只有盧天麟還全心全意的替勞委會說話,他的幫襯竟是「勞委會並沒有否決基層產業工會會員處理上級工會會務,不能請會務假啊!」聽起來,彷彿這次勞委會還算做得不錯?!若是不熟悉盧天麟的人,恐怕會猜測他骨子裡是在譏諷勞委會。

無論如何,5月14日,由於「搶救工會大聯盟」等不到勞委會的消息,直接發文詢問法規會。而法規會的回文還是跟以前一樣,幾乎沒有任何改變:一、上級會務假視個案具體狀況認定;二、請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從頭到尾鬧了這一場,陳菊算是贏了,陳國樑與全國工運人士要再動員,也師老兵疲了,更何況勞委會私下已經放出風聲說,陳國樑這案子是「個案」,並非通則,暗示大家「不必擔心」。

如果勞委會僅用此孤立方式,分化了工運,那就罷了,但是,它還「趁勝追擊」。它「控告」了3 月16日蛋洗勞委會的行動總指揮高偉凱、黃維權兩人「侮辱公署」。雖然在官方說法中,並非是勞委會提告,而是:「警察當場蒐證,大同分局報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但是,受到「侮辱」的並非大同分局,警察機關主動的替勞委會分憂解勞,且又能清楚的分析到起訴竹縣產總重要幹部後的可能政治代價,這是很難說服人的。另外,根據陳國樑的回憶,當時有人「出來跟我們談條件,讓兩個帶頭的沒事,後來運動一消退,勞委會打壓工會,控告兩個帶頭的高偉凱與黃維權侮辱公署」。此說法清楚的指明這個案子的真實情況︰這應當是在勞委會授意下的一樁荒唐告訴。而動用了封建時代的「侮辱公署」罪,威嚇了反對人士的各種抗議行動,這已經是準戒嚴狀態了。

準戒嚴狀態中配合演出的是士林地方法院。2004年10月29日,高偉凱、黃維權兩人遭到士林地方法院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侮辱公署」罪,判處兩人拘役三十日,緩刑兩年,得易科罰金,並且不得上訴。判決書上最後說:「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因不諳法令,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渠等目前均有正當職業…經此罪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在我們看來,這是個政治判決,而非司法判決。用以迫害高偉凱與黃維權的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的條文是這樣的:「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而這條再怎麼看,都是一個箝制表達自由的戒嚴法令,任何對政府之批評、嘲諷、攻擊、不屑態度之表達,都可能涉及侮辱或誹謗公署,任何街頭演說、行動劇之演出、圖畫或文字看板之製作,都可能成了政府眼中的罪行。這並非是危言聳聽,社會運動參與者都清楚,國家今日能對你丟雞蛋判刑,明日你就會因為發表反政府言論而下獄,這是台灣歷史業已顯示過的悲劇。這個案子正是如此的告訴了我們:歷史會不斷重演,只要公民社會的力量稍微消退,國家就會得寸進尺;此案唯一令人不敢置信的,是在陳菊手上完成了此一政治迫害的歷史。

2007年的今天,會務假案中的主角陳菊,成了高雄市長;至於盧天麟,當上勞委會主委,自認為是「工運出身」的中央官員。案件中另一邊的陳國樑,繼續當他的工人,在沒有工會法保障的狀況下,繼續用自己二十多年年資換來的特休,在基層為無數無權無勢的工人奔走,即便每月都還是要跟資方爭議調解。相同的,高偉凱、黃維權兩人仍舊在竹縣產總點滴的付出,並不因此次判刑,導致兩人為工人戰鬥之信念有所退轉。無論如何,2005年年初的這個官方迫害工運的事件,將會在陳菊的人權記錄上,留下一個永恆的污點。

事件分類: 

回應

完全不懂什麼叫會務假,亂寫一通。苦勞網就是這樣,一群人不用功,又愛亂屁。去看看過去的一些判例也行。

請問陳教授,何謂不當勞動行為?何謂會務請假權?
妳是留美的吧?翻一翻美國勞動法吧!!
按照美國不當勞動行為法理,雇主提供會務假正好就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
勞委會自己也不懂,還把會務假的拒絕當做是一種不當勞動行為型態,這就是官僚的無知,大概都是一些國民黨遺臣吧。
盧天麟和陳菊很多地方可以罵,但不能像你這樣亂罵。
妳自己的博論是什麼德性,也敢出來罵人
妳不要亂跨你不懂的領域,你真的對這塊很不懂,不要拿教授的招牌在這裡沽名釣譽。拿到一些補助後悄悄地寫完就好,竟然還公開,你有夠白痴的。
妳在這樣下去,這篇文章我會繼續批下去,讓你知道你對這塊領域的無知到了何等程度。你剛回來,可以去問一些對這塊較熟的老師,不要被這些統派傾向的小知識份子給騙了。

上面這位仁兄,討論問題不用講人家什麼「統派傾向」吧?
人家的文章可沒有什麼傾向,有需要這麼敏感?
那我在看妳的評論前是不是也要先注意妳是不是獨派的大知識份子?

不過,我也覺得蠻困惑的,一方面強調自主工運,一方面卻又要資方養工會幹部,這不是很矛盾?不要說打壓,如果我是老闆,給妳薪水本來就不是叫妳做工會會務!讓妳留職停薪就不錯了,為何還要付妳薪水?

勞資雙方的立場本來就是不對等...
看你這樣子的困惑 我也懶得和妳解釋
若真的有疑慮 我認為找出答案是你自己要去做的功課
沒有通盤了解而做出"讓妳留職停薪就不錯了,為何還要付妳薪水?"的結論
光看片面而未真正了解勞工運動的歷史以及工會組織的意義
充其量也只不過又是一個被媒體被台北市政府擺弄的愚民罷了

無關乎統獨的立場
陳教授的發言我可以接納
但是仍然非常疑惑這麼沒有sense的人是"社會發展"研究所之助理教授
這樣的狹隘觀點使我國的"社會發展"值得憂心!

樓上的不要這麼腦殘。

各國狀況不同,會務假是工會法所訂,當然你可以說這是國民黨家父長的懷柔收編工會的工具之一,但的確也讓許多工會才有條件運作。而勞委會本來就該依法行政,依的法是中華民國的工會法,總不會依美國的勞動法吧。

還有,所謂自主工運該不該接受會務假的問題,你問我,我當然希望工會應該要強大到能夠不需要會務假制度,我還希望不要有工會法咧,免得綁手綁腳,但你覺得現在台灣有這個條件嗎?這種叫做工運幼稚病啦。

懶得解釋?那妳打一堆幹嘛?浪費大家的時間嗎?

只是問一個問題,結果又是腦殘,又是工運幼稚病的。
怪了,討論問題有需要這樣嗎?

這篇文章是為了大家的勞工權益發聲

反對的人為商業抹煞良心

難道你就是人力仲介業

剝削勞工血汗自以為貢獻,還是被商業洗腦?

無視百姓生活家庭不穩,社會動蕩

認同官商勾結。

這種人不必多言,政策若不改,百姓為生活而抹煞良心

用自己的選票來做無言的抗議吧,下次不要投給陳菊相關的人就好

搞不好又是換個人不換民心

反正你也讓人火氣大啊

人家報仇一下大家有來有往嘛!
別掛心~第一次參加筆戰是嗎??

陳菊跟盧天麟都有在看喔!!
我覺得有人在幫她/他們兩人講話耶。

至於對會務假有困惑的人
建議先研究一下1.台灣的工會法2.台灣的工會組織結構與歐美工會組織結構之差異

這樣就不會說些沒知識的話了
(勞委會的官員尤其要研究一下 盧天麟也要讀)

<p>先在這裡跟大家道歉,因為我接下來的留言,是從署名「這樣也能當教授??」的網友的留言而來;不過不是對他的回應,回應這樣的留言,對
認真討論者是不公平的。
</p>
<p>舉例來說,他說阿亮「博論是什麼德性,也敢出來罵人」,好像看過他的博論一樣,但事實上,他連阿亮是留學那裡的都不知道;「統派傾向的
小知識份子」所指為何完全不清楚、只是亂扣帽子,花時間看這些無意義的話,只是浪費時間。
</p>
<p>不過,他提到「會務假」與「不當勞動行為」態樣的問題,我認為需要再深入地看一下。
</p>
<p>美國「勞工管理關係法」(塔虎特‧哈雷法案)有一段規定:
</p>
<p>Sec. 302.
</p>
<p>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employer or association of
employers or any person who acts as a labor relations expert, adviser,
or consultant to an employer or who acts in the interest of an employer
to pay, lend, or deliver, or agree to pay, lend, or deliver, any money
or other thing of value--
</p>
<p>大意是:任何雇主、雇主組織或工會打手,若向下列人等(略為有工會職務相關的人,一堆洋文就不貼了)付錢,或者其他有價值的東西,是非法的(不
當勞動行為)。
</p>
<p>在台灣,可能大家會注意到,雇主開除工會幹部、打壓工會;但對工會幹部的「賄賂」這件事,可能就沒有人把它跟「打壓工會」連結起來看
了;何以「給予」工會幹部會務假會成為不當勞動行為?得從這個角度來做理解。
</p>
<p>台灣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只對「會務假」有「形式」審查的要件(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

時),並沒有讓雇主擁有實質審查「會務」內容的權力,但是,如富美家的「工會理監事會務假公假辦法」,將公假轉為「特休」,或者日前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在停
管處幹部遭解雇案對會務假,雇主有要求幹部提出「證明」權力的<a
href="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5133"
class="external text"
title="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5133" rel="nofollow">解
釋</a>,就是將制度性的會務假,轉為「特許」性質,也使得何為工會會務的定義權,被資方拿去,進而可以決定工會的事務、也可以決定誰可以
給假。
</p>
<p>一旦會務假變成雇主對工會幹部的「特許」,它就變成「個人性」的,與「恩給性」的,如果是這樣,就與「賄賂」很難切開來看,也使得「會
務假的給予」有變成「不當勞動行為」的疑慮。
</p>
<p>這種轉變,是一百八十度地把「對工會的保護」,變成「對工會的打壓」;就法律精神來說,當然也就是違法的契約,與枉法的解釋。(也請參
照勞委會台勞資一字第14849號解釋:「&hellip;是否確為『會務』,仍應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至於因辦理工會會務而申請工假,其<b>有
關手續及需備證明文件</b>,需由工會與事業主雙方參照勞工請假規則,或於團體協約中訂定之」,當然,我認為這也是一個枉法的解釋。)
</p>
<p>再仔細地看「會務假」,它當然不是「特休」、也不應該是「公假」,因為「請假」的人並沒有在執行公司的公務,他是在工會「上班」;所以
「會
務假」不是幹部個人的權利,而是工會的權利,理論上,工會要以實力向雇主爭取得到制度性的權利,讓幹部為工會工作;而現在,則是法律這麼規定了;工會和幹
部都不應該把會務假當作幹部個人的「權利」,它是工會的「權利」,也是幹部對工會的「義務」。
</p>
<p>只有脫離「個人性」,才會讓會務假脫離「恩給性」的色彩,不再有「不當勞動行為」的性質;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正視以「給假」來打壓工

的行為,以及官方這些枉法解釋的意義(在吳金容案,曹愛蘭用的是「考績」,其實是一樣的意思,陳菊和盧天麟會看?那蘇盈貴跟曹愛蘭也會看嗎?)
</p>
<p>我認為,工會沒有想清楚自己的任務、工作,以及組織的集體性格之前,談法律,不管談那一部法律,都是空洞的,我一點兒也不想為勞委會該
怎麼訂勞動三法的問題傷腦筋;就像我在<a
href="http://www.blackdog.idv.tw/wordpress/index.php/2007/11/20/laborlaws"
class="external text"
title="http://www.blackdog.idv.tw/wordpress/index.php/2007/11/20/laborlaws"
rel="nofollow">這另外一篇工運年鑑文章</a>裡說的那樣。
</p>
<p>當然,「這樣也能當教授??」,在<a
href="http://www.blackdog.idv.tw/wordpress/index.php/2007/11/20/laborlaws"
class="external text"
title="http://www.blackdog.idv.tw/wordpress/index.php/2007/11/20/laborlaws"
rel="nofollow">那篇文章</a>的回應裡,也用「這不是年鑑需要的發言」留言了(我是從他強調會務假
是不當勞動行為這一點猜的),不過他在這裡的發言,雖然錯字少了些,但態度更差,我不會再想對他的發言做回應了。
</p>
<p align="right">苦勞網 窮理</p>

還是有一點道理的,陳教授這個年紀的那幫人不就是靠著自己小時候搞過一點點學運的樣子現在才嘴巴裡有話可以炫耀嗎?就算去了英國又怎樣呢?靠著這麼快就可以拿到的外國文憑和不斷被渲染擴大的功績吃飯真是...

這些危害他人權益的人

竟然可以把自己的行為,說成是別人

危害他人權益的表面偽善假象,而且不尊重科技和知識

愚民,朽木不可雕也,公共關係複雜

衛生觀念偏差,令人做噁,還要免強別人喜歡

拜金主義猖狂,不擇手段,自做無奈,其實毫無骨氣

食言而肥,囫圇吞棗,物質慾求不滿,貪得無厭!

這篇文章是為民眾權益而發聲,大家應該支持!

對那些危害他人權益的流言者,應該不予置評,嗤之以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