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索償逼還地
華光居民年後無枝可依

2013/01/18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今天(1/18)華光社區居民抬著棺木、帶著日前自行拆除房屋後休克死亡的「盛園豆漿店」老闆娘許竹菊的遺照,指控政府迫遷,逼死居民,他們並將當年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承諾以「都市更新」方式,處理安置問題的剪報放大,指責現在行政院的作法,是「陷馬總統於背信」,之後,居民代表並進入行政院,不過沒有得到具體回應。(攝影:孫窮理)

1月10日,法務部承諾農曆年前不會強拆華光社區,不過並沒有打算停止對居民追討不當得利;同時強調「九月前全數清理完畢」華光社區地上物的期程沒有改變。另一方面,日前行政院召開的「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會議」結論,將華光社區、空軍總部及台北學苑,並列為3大指標案,這些跡象都顯示,政府沒有計畫停止拆遷。

1月10日,華光社區的許竹菊雇用工人自行拆除杭州南路上的盛園豆漿店,卻在期間發生休克死亡的意外。法務部也隨即在當天的記者會上表示拆除作業暫緩至農曆年後,不過仍會在九月底前「清除完畢」。(攝影:陳韋綸)

在此之前,法務部原本的規劃,是在1月15日執行拆除杭州南路2段53巷內的3戶,以分區拆除的方式,迫遷仍居住在社區內、被法務部認定為「侵占」土地的「違建戶」。雖然10日法務部承諾緩拆,讓居民暫時鬆了一口氣,不過,從2008年開始,法務部對他們提起民事訴訟,不僅要求拆屋還地,並以最高期限的5年追討「不當得利」。對於「侵占」、「不當得利」與「違建戶」這些爭議,居民的認知與法務部訴訟時的主張,有顯而易見的差異。

林武與李桂朱夫妻是預計首波執行拆除的3戶之一;2008年,土地管理機關、隸屬法務部的台北看守所對林武一家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屋還地,並且索償近60萬元的不當得利。2012年前,法務部一審全部勝訴;事實上,不當得利、訴訟費用以及執行拆遷作業的金額,對於許多居民是龐大的經濟負擔。在這樣的壓力下,部分居民已經選擇自行拆遷,目前華光社區內的住戶約僅剩60多戶。林武與李桂朱則在一審時選擇與法務部和解,避免支付60萬元的不當得利金額。他們表示不當得利是他們決定「和解」的原因,但是對於以計程車為業的林武和上班族的李桂朱而言,這樣的決定是出於被迫,並不代表他們此後放棄爭取續住在華光社區的權利。「如果15日他們真的來拆,我們當然是會抗爭到最後一刻」李桂朱說。

不當得利?居民斥「可笑」 強調應有居住權

「不當得利」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無法律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害,因此必須將利益返還。法務部對居民追討不當得利,這筆不算小的金額是一些居民被迫自行拆屋還地的關鍵。對於在社區居住52年的林武而言,母親當初購買房屋時的契約書、水費、電費、門牌與房屋稅,這些都是有憑有據,他不但不同意法務部指控他們是侵占國有地的「違建戶」,也認為自己居住在此,未將土地做營利、販賣或是租借用途,未從土地獲取半點利益,真要說甚麼利益,也是自己應有的居住權,因此認為法務部向他們追討不當得利,「是很可笑的事。」

至於不當得利是如何計算的?由於李桂朱在一審判決北所勝訴後,認為這樣的結果實在過於荒謬,因此在一氣之下,就把判決書丟了。在這裡僅以杭州南路二段59巷內一棟面積50平方公尺(約15坪)的房舍為例,說明北所訴訟時的主張,以及它向居民追討包括不當得利在內的各種金額如何計算,以及這些費用對於居民形成的具體壓力是甚麼。

以59巷的這戶人家為例,法院在2009年判決北所勝訴。當北所主張:該戶在未取得土地管理機關也就是北所同意的情況下,佔用這塊土地,除了要求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與其他地上物外,同時主張不當得利。法院同意了北所的主張,最後判決該戶必須支付共54萬3,972元外,直到返還土地前,每日還需支付313元(即每月近1萬元),除此之外,該戶也必須支付訴訟費用。換句話說,回溯5年期間與之後按日支付(因此直到返還土地前,金額將不斷增加)的不當得利與訴訟費,合計起來便動輒數十萬,這還不包括法務部拆除的費用。對於不願意自行拆屋的居民,法務部已將拆除作業發包給私人公司,根據這間公司開出的估價單,拆除一棟建物的費用就是9萬多元,這些林林總總的費用,對於李桂朱等居民,無疑是龐大的經濟負擔。

對法務部來說,要達成清理地上物這個目標,居民自行拆遷是最好的,因為強制拆除將會引起社會輿論的壓力;如前所提,一但法務部必須自己強制拆除,居民還得負擔另外的拆除費用。至今沒有自行拆屋還地的居民表示,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拆除前的履勘作業時,法院人員便會不斷「提醒」這筆費用比自行拆遷高出2到3倍、對居民來說不划算。施以訴訟、龐大費用以及法院不斷地「耳提面命」等各種壓力,就是希望居民能自行拆屋;2013年1月10日的記者會前,位於杭州南路上的,負責人許竹菊就是在這樣的壓力下,最後決定找了工人與機具,自行拆除店面,卻在期間休克送醫後不幸死亡。

不願意和解的居民,法務部也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每月從居民各項薪資剋扣三分之一的金額,支付不當得利與訴訟費用,也仍持續要求居民近速搬遷。

雖然法院一審判決,法務部可說大獲全勝,但是對於居民而言,法務部的指控,實在過於荒謬,與他們對於自己在華光社區居住的歷史還有應有權利的認知,落差實在太大。林武即以「可笑」二字形容法務部對他們的指控。

佔用、違建?居民與法務部認知落差大

說到進入華光社區居住的過程,現年60多歲的林武表示自己的父親在1950年參與海南島戰役後,與母親隨戰敗後的國民黨政府來台,來台後通過考試在台北地方法院總務司工作。原本配給在法院單身宿舍的父親,由於家中人口增加的關係,在1961年由母親向翁先生購買現在位於杭州南路53巷內的房間。他說這個翁先生也是法院人員,不過配給到的是有庭院的獨棟日式宿舍,於是就把庭院隔間搭建茅草屋,並以1萬5千4百元的價格賣給林武的母親。林武至今仍留著當初買賣的契約原稿,在訴訟過程時也有據此主張自己並非違法佔用,不過卻未被法官採納。

林武認為,目前居住的這棟房屋是父母親購買而得,雙方既然買賣契約,就不是法務部單方面主張的「佔用」,這跟他所認知的「佔用」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今天我翻牆擅自在你土地上蓋房子,那才是佔用」,況且以自己父親當時的薪資,每月約310元,因此1萬5千4百元的房屋,這樣的價格並不算低,他不認為有任何利益輸送或是圖利之嫌。而從父母親過世一直到他們一家三口居住至今,這段期間政府「給水、給電、給門牌、抽房屋稅」,他認為這些都代表政府承認他們的居住事實。在先後的時序問題上,對於林武來說,他們一家人1961年已居住於此,台北地方看守所卻在1970年才登記成為主管機關,整整早了10年。對於林武而言,雖然法務部咬定他們是違建戶,但違建戶不應只是訴訟時要求償還不當得利的法律定義,也是當年時空背景必然的結果;當時國家來不及處理這麼多人口的居住問題,人民只能自力救濟。

當我問及甚麼時候居民開始被稱呼是「違建戶」?李桂珠回想,表示約莫就是2009年,法務部對他們提告,要求拆屋還地。這段期間,隨著中正紀念堂鄰近土地價格的水漲船高,行政院陸續在2007年頒布「四大金磚」的都更計畫,2009年進一步推出「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劃」,到去年(2012)的六本木計畫,政府對於金磚的開發想像蠢蠢欲動,而臨近華光社區的土地,也早已突破每坪70萬元大關,對於未來面臨離開華光社區的大部分居民而言,現在要在大安區找到安身立命的地方,根本是難上加難。

林武比劃房子後方,表示在50年前,現在中華電信大樓的所在是看守所的刑場,過去哪有人想來這裡居住?因此,華光社區的居民,至今許多稱不上是經濟階級的上層,更有一些領著各種社會救濟勉強過活。只是過去「沒人住」的所在,現在成為政府亟欲開發的土地,一旦居民離開社區,面對的就是過去十幾年下來,都市土地商品化導致不斷上漲的房價,這樣的結果,以去年內政部公佈的房價所得比,台北市是12.2倍,而在政府沒有提出任何安置計畫的情況下,對於許多居民來說,拆屋還地後何去何從根本難以想像。

迫遷後的居住問題

1月13日學生與居民邀請紹興、三鶯部落與都更盟等團體,於華光社區分享抗爭歷程。(攝影:陳韋綸)

離開華光社區,接踵而來的是居住問題,在幾乎沒有任何公共居住政策的情況下,進入市場的能力成為取得居住權的先決條件,這樣的衝突雖然在社區內弱勢居民的身上將更為明顯的體現出來,但不代表一些經濟能力較好、或許更有資源去面對迫遷壓力的人,就理所當然地應該去面對整個社會的問題。因為一旦國家企圖以提供社區內法律定義上的弱勢社福協助(如社會局的介入與各種補助)的方式、偷換它應該負擔的安置責任,這群人更有可能面臨再度被分化的危機,他們的居住權也更有可能在之後被犧牲。

事實上,安置計畫的缺乏以及台北市高房價所造成的居住問題,現在已經在社區內發生。根據進入華光調查並協助居民的學生徐亦輔表示,台北市社會局曾進入社區欲針對所謂的弱勢居民提供協助,提供的建議就是「社會住宅」,不過由於最快得等到一年之後,不但緩不濟急,每月1萬5千多元的租金,對於這些居民而言,在認為無法負擔後而拒絕。林武一家人則因為無法負擔北市的高房價,被迫離開台北市以外尋找落腳的地方。

上周日(1/13)華光學生訪調小組與居民舉辦反迫遷肥皂箱活動,邀請三鶯部落、都更受害者聯盟、紹興社區與樂青等團體,分享抗爭歷程。三鶯部落自救會顧問江一豪向現場提問,如果華光社區是「佔地」,那麼帝寶又算不算「佔地」呢?如果我們承認人的生存必然有佔地的需要,就應該尊重不同的「佔地」,背後有不同的價值與歷史背景。「現在『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僅佔整體住宅供應的0.01%,換句話說民眾不進入市場,就沒有居住的權利。」他認為除非政府提供市場外的另外道路讓無力負擔高房價的民眾也能有安居的地方,否則像華光社區,居民就只能選擇持續「佔地」。

華光社區大事記

  • 1990 台北市政府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 2007 行政院頒佈「四大金磚」都市更新計劃,以「華爾街」為定位,預計打造金融、商務與資訊中心,並且推出高品質住宅。
  • 2008 法務部向居民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
  • 2009 通過愛台十二項建設總體計劃,其中包括「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旗艦計劃」,是為六大都更指標案。
  • 2010 財務部「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會議結論,要求應以「現金補償、異地安置或其它方式」處理現住戶;並指出無論眷舍住戶或是違建戶,如果無意領取現金補償,「政府應於本地區或鄰近地區興建每戶30坪住宅安置,並發給房租津貼每戶36萬元。」
  • 2011.01 法務部台北看守所發文要求眷舍住戶限期騰空。
  • 2011.02 華光社區發生火災。
  • 2012.10 行政院秘書長陳世揆向媒體表示華光社區採BOT方式招商。
  • 2012.12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進入華光社區丈量,並要求同意2013年2月前自行拆除完畢,否則將執行強制拆除。
  • 2013.01 1/10杭州南路上盛園豆漿店自行拆遷,負責人許竹菊期間休克身亡,當日法務部承諾緩拆至農曆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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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先不說安不安置.誠如之前所言,這個問題,在於拆遷的理由: 政府為了飆高的房價,進行炒地皮的動作. 那麼,炒地皮是為什麼? 裡面是不是有官商勾結的層面? 是不是應該調查清楚?
再者,還有憲法第十條 以及憲法第23條中 關於 "公共利益"的問題. 法務部之行政行為,真牽涉公共利益? 若法務部的行為,僅僅乃因國庫收入,那麼則僅係私經濟行政.與公共利益何干,可侵害人民權利至斯?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憲法第142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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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確性原則.綜觀目前法律,尚無機關對土地有"所有權"之說,且法務部亦無證據證明,人民對機關之"所有權"有明確授權之行為.既然如此,依土地法第10條,人民對國土之所有權與居住權,是否可以由"無所有權"之機關加以排除,則顯有牴觸憲法 及法律之疑慮.況論 法務部本身係"司法機關,法務部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之問題,為何應見而未見? 究竟,"國庫行政"是否可違反比例原則而行之? 法務部為何不知.此舉明顯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將有所牴觸.(民法亦有 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此皆須進一步探究.

同樣,依據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應明確 刑法之特別犧牲原則亦需避免空白授權.
人民應當著重於行政行為本身之不恰當,
如法務部以不實之言詞,造成住戶之本人或親屬人格權受侵害,更應要求法務部對其行為進行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可參建民法 184條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089)

"僅僅乃因國庫收入,那麼則僅係私經濟行政.與公共利益何干,可侵害人民權利至斯?"

居住行為牽涉到社會法益,乃公私法之結合. 故樓上以民法及一般法律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做出訴求,非論理解釋所不允.(民法72條).只是這裡,我認為有幾個問題應當重視.:.究竟四大金磚計畫,是法務部出於機關本身之意思,還是由他機關委託?如果是他單位委託法務部辦理,那麼此處分是否應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

再則, 進行國庫行政時,機關實際上是立於與人民平等之地位.換言之,這裡的行政行為,將它列入"高權行政"已經有誤.如果是他機關委託辦理,顯然他機關乃因無權限進行對住戶請求. 同樣,受委託機關(法務部)也同樣無"私經濟"行政之權限. 既然如此,究竟是何理由,可使兩機關產生超出各自管轄權之權限,而認"都市更新條例"可為適用? 此是否已經有違管轄恆定 以及管轄法定之原則?

另,誠如樓上所言,都市更新條例36,顯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法務部實質上屬於司法機關. 委託機關欲主張之行政行為,法務部本身之職務顯有相違.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本應拒絕之.為何2009年時,法務部為有拒絕之動作? 究竟,法務認為自己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如將"行政權與司法權"結合,是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由於此案不僅牽涉到個別住戶問題,而恐使我國落實憲政產生困難,如不釐清,對全國人民之相關利益,皆可能造成危害.是此,也建議住戶同時可一併主張,對於全國居民居住權維護之相關意願( 即防止機關逾越權限,不當妨礙他人自由)

補充一下,行政程序法19條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
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是此,都市更新條例為行政法,可能違比例原則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居住權,立法瑕疵可能與法務部本身職務有所相違.法務部於2009年,應該以書面通知委託機關. 這部分,法務部是否有當為而不為之狀況? 又如果 "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試問,如法務部有述明理由,"法務部之上級"機關,在當時如何決定? 又法務部在職權上究竟屬司法機關,抑或行政機關? (作為行政機關,為了"便宜行事",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該理由是否恰當? 法務部自己是否有統一之說法? 當時都市更新計畫 交由法務部辦理,究竟是行政院委任 或是他部委託? )

以上,還望加以釐清

除了: 財務部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小組」" 委託法務部辦理,法務部有沒有拒絕呢? 這是一個問題.

接下來,以前的機關對公務員有道義上的照顧(恩給制), 不顧當時之狀況,實際上則係將一般居住行為入罪,按理,一方面,法務部本應不具有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才是.

二方面.憲法為人民與政府之權利義務關係. 事實上並非在政府遷台以後才居住權保障之條文,然政府卻無法律直接對居住權加以保障,此實際上為立法怠惰.歸咎於住戶本已有失客觀.而就該怠惰而加以侵害人民自由,也失衡平. 更何況,這還是在有違社會道德時進行,就更可笑了.

一審法官的疏漏,恐怕是不小.

憲法公布日期是民國36年12月25日,直到近日,因兩人權公約,居住權才要入法,這顯然是立法怠惰.更何況,為了劫貧濟富,政府竟藉此漏洞侵害他人居住權.這裡顯然是一種脫法行為.立法怠惰產生的影響並非僅"個別"住戶問題.故再強烈建議, 住戶須主張提出上訴,並非單單為了個人利益,而是一併牽涉到其他人民的相同利益.

記得土地法,是為了平均地權 節制資本的目的而使用.而政府機關現在可以去搶窮人的地,原因竟然僅僅是因為沒有經過機關"同意". 這種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對憲法第10條的信賴)的主張" 法務部竟然做得出來,可恥莫如是.

暴政.官逼民反,人民不得不反!

有一件事,我想要提醒一下.
法務部對住戶提出訴訟,係出於使用有問題的法律(都市更新條例)
基於同理,住戶如果離開,也將使其他窮困居民甚至一般人民受同樣侵害.
並使其他人民對憲法之信賴遭受嚴重打擊.

是此,除應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第8條 )外

刑法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如能一併主張,則能增加對實體上的保護.

"誠如樓上所言,都市更新條例36,顯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法務部實質上屬於司法機關. 委託機關欲主張之行政行為,法務部本身之職務顯有相違.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本應拒絕之.為何2009年時,法務部為有拒絕之動作? 究竟,法務認為自己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如將"行政權與司法權"結合,是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一. 這件事也牽涉到當時審檢分隸的背景.

二. 審檢分隸的考量確實只是"行政權集中".這之已違權力分立的原則.

三. 就職權而言,法務部既屬司法機關.理當屬於司法院管轄.

四. 管轄權並非僅為行政院與司法院內部問題. 實際上司法權和行政權重疊,牽涉合憲性.民主原則及法治原則.而審檢分隸的決策程序,並無經過公開 民主 以及合憲性考量之正當程序

五. 過去的說法是,檢察官屬於法務部.依職權屬於"司法人員". 所以並無違權力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 然而這是罔顧編制以及行政程序法所產生的論點.

六. 這個過去的論點不恰當之處,還在於它忽略了機制內部社會內容,與人民權利義務之關係.就拿華光案而言, 財務部委託法務部辦理"迫遷"一事,法務部沒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9條拒絕,卻陡然向人民提告.如檢察官依職權屬於司法機關,那麼本應拒絕. 現在的狀況卻是,藉由對人民進行不恰當的起訴,為檢察官向上級(職權上的上級)稟報的"方式".

七 人民權利遭受不當侵害,與行政與司法一體(未分隸),有絕對關係.
,

接著上述理由,我還要再補充一點. 依我國五權分立之架構. 檢察機關未必要在行政院底下方可"分隸".按理,如要檢察機關對立法院負責,亦可將其編制為監察院之下級機關.不但可產生相同之效果.甚至更可對公務人員產生更強的監督效力,也可避免因"長官"因素,使檢察官應作為而不作為 或者拼命做"不該做"的事.

顯然,審檢分隸的理由-效率是一個虛假的藉口,因為不能依照司法目的行事者,不能產生效能.無效能,自無效率可言. 相反,它對人民產生的影響著實不利.(對檢察官而言 上級機關是行政院 但就職務,上級機關應是司法院,這就形成了雙頭馬車) 那麼,審檢分隸真正的理由是甚麼? 其實應就如人事行政總處 與 考試院的關係般,僅為行政權擴張的藉口.這就造成人民無端遭殃.不可不慎

[華光社區問題反映我國憲政體制問題.反正蔡正元說 馬英九 不能連任黨主席.所以聽我一言,這個問題馬英九在任內應該搞好]

[就體制與職務而言]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故"就職權而言,法務部既屬司法機關.理當屬於司法院管轄."

"就管轄來說,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本身就已是違憲的做法. 則屬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之狀況

那麼,財政部是否有權委託法務部進行"國土活化"之業務? 答案可分項檢驗:
[客觀事實 ]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無論名目為何,係屬運用全國人民之土地,進行"投資"之行為.而土地並非機關所有,亦非機關由本身勞力所取得.

A 足此可見,機關從事土地炒作係屬公務人員之投機行為.
依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依同法第三項.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

B 再者土地炒作之效力,造成台北市房價高漲,建商囤積土地.有礙平均地權 及節制資本之基本國策推動.而房價上漲亦使物價上漲,造成台灣人民生活之負擔,又另需負擔抑制物價之社會成本. 實與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皆有相違.

C 我國國庫收入,很大一部分包含我國人事成本.人事成本,即係對現在職公務人員之俸給. 公務人員之生活照應,乃國家對公務人員所負之義務. 然就其實質而言,仍屬對公務人員私人生活之照護. 言國庫行政屬於公共利益,此處係利用人民管理經驗之缺乏,並與真實不符.亦有違誠實原則.

D 國庫收入與公共利益於事實和概念皆有所差距. 況論,今其行政處分,嚴重干涉人民居住自由,侵害人民生命權利. 實亦逾越其行政裁量範圍甚鉅. 依比例原則,以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6條 公務人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綜上, 依憲法 第142條(國民經濟基本原則)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依第143條(土地政策)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行政行為應有憲法及法律保留,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程序法第4條).不應與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有所相違.亦不應以詐欺之手段(蓄意傳達錯誤訊息),加損害人民基本權利否則將使人民失去對憲法 法律 以致整體憲政體制之信賴.

是此財政部縱有相關業務,亦不應逾越法定範圍.地皮炒作,顯非財政部權限可委託之事.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61304422600

主旨:請連署支持廢除都市更新第25-1條和36條,以及36條補充規定!
 
連署訴求:

懇請各位,和我們一起來監督

反對政府濫用公權力為建商強徵與強拆民宅

反對民意代表濫用權力促強拆!

一、「我們活在一個沒有拒絕都更權利的時代」:多數暴力決+強徵、強拆法令,剝奪居住權

前年(2009)八月三十一日,台北市政府發布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強制拆遷的補充規定,內文明定實施者(建商)可以無需理會原住戶的任何需求並要求市府斷水、斷電、斷瓦斯的方式來代為拆除十五戶以下的未同意住戶。而其母法-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亦有「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主管機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民國97年一月與民國99年五月更兩度修法,賦予當地主管機關訂定拆除時程「以六個月為限,如有正當理由僅能延長兩次為限」,將強制拆除法令上綱到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無獨有偶,民國92年修法新增的都更條例25-1條,經歷親建商派立委在民國92至96年,短短四年之間、四次修訂之後,將過往需百分之百同意的協議合建門檻放寬至八成,以多數決之名,剝奪剩下兩成的未同意住戶的權利,任憑地方政府將其財產「徵收並讓售予實施者」。縱使是因重大公共建設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以遠低於市價的公告地價進行徵收的「土地徵收條例」已廣為民間團體詬病;如今,我們甚至連「公益」目的理由都不需要,由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縱容一般協議合建的都更案中,建商要不到地,可申請政府代其強行徵收之後再讓售給建商,天理何在?!
簡言之,對於都市更新尚有質疑或是不同意的住戶,不論是以「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的形式,只要配合現行25-1條和36條及台北市政府補充規定,政府即必須限期內介入強制徵收、強制拆除,完全藐視憲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以及人民自由選擇居住的權益。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下的殘酷現實—協商到你同意都更為止!
「都市更新釘子戶當心強拆」、「釘子戶 等著看北市府決心」…斗大的標題藉由控訴不同意住戶的”罪過”,並製造輿論壓力讓政府祭出鐵腕,但現實真的是那些死要錢釘子戶拒絕搬遷嗎?

據了解,過去兩年來遭到點名的士林橋下文林苑案、捷運永春站永春社區案、吳興街二期整宅案,其共通點即是控訴程序的不正義。
政府號稱公平透明公開的多數決「權利變換」制度,實務上造成建商僅需達成2/3或3/4的比例同意,即可向剩餘住戶進行「不同意,最後就強拆你家」的言語恫嚇,或者「排除您獲得後續都更進度資訊」的消極處理方式,同時,將案子送進僅有「民間(業界)專家」與學界委員把關,而無民間代表的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因此,縱然有「協調會」此一名義上的程序,協調方向永遠只環繞在:無法撤換問題實施者(建商)的情況下,依照建商邏輯談房屋分配與價碼,不接受的話就是祭出強拆條款。拒絕惡質實施者、多數決暴力、重建掛帥…等無法同意都市更新的理由,被簡化為「等著討價還價的釘子戶」。

三、拒絕親建商派議員的不合理施壓
遺憾的是,議會中有少數議員並不清楚這些被稱為「釘子戶」的都更難民狀況,於台北市議會5月16日警政衛生部門質詢時,更公然指稱:「你們也不用再騙我,臺北市的都更案絕對有釘子戶…我曾經私底下和那些實施者討論過,但可不可行我不知道,問題在於未來你們遇到這些(注:指”釘子戶”)問題怎麼辦?」,除此之外,更進一步要求官員必須在45天內,將拆遷程序走完;5月26日市政總質詢時,亦有另一議員質詢台北市長:「如果都市更新案協調只剩下其中的一、兩戶,就符合釘子戶拆除的程序,臺北市都市更新之所以進行得這麼慢,很多是因為少數釘子戶漫天要價」。對此,我們必須嚴正指出,請這些議員們,願意進一步查明真相、聆聽民意,瞭解並為保障民眾權益,一同督促現行都市更新制度下各類惡法源頭的壓迫。不要只為建商實施者站台,浪費公帑與百姓寄託。我們並在此鄭重呼籲:政府機關勿以壓迫人民、違憲方式處理都更難民、迴避都更法令制度的問題,一昧喊著加速都更、罔顧制度殺人,絕非都市進步發展之正道。

因此,我們在此請求大家一起向政府訴求:
一、請總統和行政院長指示營建署修法廢止都市更新條例25-1條和36條

二、台北市政府立即廢除為建商量身訂造「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

三、 台北市政府勿濫用強拆條款幫助建商掩蓋都更問題。

四、資訊透明‧公民參與‧審議過程效法國會公開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