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個資法 禁對警方反蒐證
民眾赴警署贈絲襪「保護隱私」

2013/01/25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韋綸

去年(2012)9月法務部函釋:基於警察的「隱私權」,警方可以制止民眾向他們錄音、錄影的行為,日前經媒體批露後引發反彈。昨天(1/24)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約數十人前往警政署「集體蒐證」,並隨後轉往法務部要求廢止函釋。他們認為法務部的函釋將使民眾權利遭受警方侵害的時候失去蒐證的工具,是人權的倒退。不過,法務部現場只回應將會檢討,之後做「補充解釋」,並沒有提出任何對函釋的意見。

法務部前,民眾用手機向現場蒐證的警方「蒐證」,形成雙方互拍的畫面。(攝影:孫窮理)台權會說的是「錄影蒐證」,而警政署科長黃國珍(左)卻把「妨礙公務」、「偵查不公開」這些拿出來說,雞同鴨講。(攝影:孫窮理)台權會建議警方怕被「隱私權」因為民眾蒐證而被侵犯時打標準裝扮。(攝影:孫窮理)

警政署前,大家帶著手機、相機等攝影器材,對警方「蒐證」,在現場負責蒐證的警察則首當其衝成為被拍攝的對象,形成民眾與警察「對拍」的畫面。警政署派出督三組科長黃國珍接受陳情;除了陳情書,台權會秘書長蔡季勳也送給警政署一件絲襪。她表示如果警察那麼怕「隱私權」被侵害,那麼以後在群眾運動現場蒐證,「應該都要拿著絲襪把頭套起來。」

對於絲襪,黃國珍沒有評論,只是接下陳情書;他表示如果是「公開場合」錄音、錄影並沒有違法的問題,至於其他情形,端看有無「妨礙公務」或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情況。不過函釋說的是警察個人的「隱私權」,跟妨礙公務或違反《社維法》是兩回事,黃國珍的回應顯然是雞同鴨講。之後在法務部前,檢察司科長林玉苹出來接陳情書,這一次台權會沒有送絲襪,也沒有陳情書,只在函釋影本上寫了兩個大紅字「廢止」,遞到林玉苹的手上。

針對民間團體的訴求,林玉苹的回應顯然更保守。,她只是表示公開場合錄音、錄影「目前不違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目前正在會同各單位研究中,近期會對這個函釋作出「補充解釋」。事實上,前天(1/23)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已在立法院記者會上表示得很明確,也就是「10天之內會提出結果」(相關剪報)。

在刑事偵查中,基於《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當事人不能進行影音蒐證,或對執行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施強暴脅迫的手段,這是《刑法》「妨害公務」罪的問題。然而此次法務部的函釋,說的是執行警察個人的「隱私權」,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台權會會長賴中強說,基本人權是保障人民不受到國家的侵犯,而現在居然是國家來向人民主張基本人權,這是顛倒「法治」的觀念。法務部用「公開」與否來作判斷,這是用「鋸箭法」在做切割;事實上,在民眾向警方檢舉、或者警方巡邏這些「非公開」場合,經常發生侵害人權的事件,因此影音蒐證對於保障自身權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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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對「法務部不懂兩公約」之回應
有關102年1月24日蘋果日報A20版,署名「施逸翔」所撰專文論及本部辦理華光社區地上物清理作業、執行死刑與赦免准否、警察公務屬於隱私權之函釋、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監督機構所做一般性意見之效力等相關情節,茲說明如下:
壹、華光社區地上物清理作業
一、 華光社區坐落之土地絕大多數係本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經管之國有土地,違占建戶早年於其上違法搭建屋舍,自始即係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非法行為,法務部所屬機關本於土地管理機關之職責,積極處理國有土地遭非法占用之問題,係依法行政之必要作為。
二、 法務部所屬機關於處理非法占用問題時,處理過程困難且冗長,其間歷經通知、催告、調解及和解等程序,最終始透過訴訟方式處理,確實已盡充分協調之能事;且多數透過調(和)解或法院判決取得執行名義之案件,因占用人遷延多年未履行相關法律義務,亦於101年4月間再次全面以存證信函通知無效後,始於101年8月底開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於處理過程中發現占用人係屬弱勢者,均已依行政院及監察院之指示,適時洽請臺北市相關社政機關協助處理安置及扶助事宜。
貳、執行死刑與赦免
一、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僅要求各國須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之機會,惟並未就各國赦免程序做出任何規範要求。
二、 依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若死刑判決定讞之受刑人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不得執行死刑,乃因上開程序均屬於司法救濟程序,為期死刑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周妥,確認被告救濟途徑已窮,自不應在司法救濟程序中執行死刑。惟請求赦免屬於政治救濟,與司法救濟程序不同,不能當然認為亦應有停止執行死刑之效力。
三、 已執行之六名死刑犯於2010年3月即向總統請求赦免,惟是否行使赦免權,端賴總統審時度勢,旴衡一切情況為斷。若總統決定赦免,會以公文轉交法務部,由法務部依赦免法第7條規定進行後續程序,惟截至2012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前,法務部均未接獲總統府同意赦免之公函,在此情形下依法院確定判決執行死刑,係「依法行政」。又執行死刑後,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亦對媒體表示「臺灣法務部依法是死刑執行的最高主管機關,總統完全尊重主管機關權責」,並無論壇所指「僭越總統職權行使,露出其依法行政的馬腳」之情形。
參、警察公務屬於隱私權之函釋
一、 本部101年9月13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根本並無涉及個資法;另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所為蒐集行為,並不適用個資法:
本部101年9月13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根本並無涉及個資法,部分媒體報導本部上開函釋,係援引個資法限制人民「反蒐證」行為,尚非事實。此外,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自行錄音、錄影,而不作其他個人目的外使用,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本部業於101年1月23日記者會中予以說明,特再次澄清。
二、 民眾「反蒐證」行為所涉及隱私權問題,除法律已有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者外,仍應視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例如:依所在場合、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手段及方式等等不同情形),予以區分適用規範:
(一) 民眾於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之場合自行錄音或錄影時,有無違法情事,如已涉及個別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應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二) 其次,民眾為上開行為時,所涉及隱私權問題,應視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例如:依所在場合、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手段及方式等等不同情形),予以區分適用。
三、 本部上開函釋主要係針對特定情形,本部另將儘速就各界關注民眾可否為「反蒐證」行為,再作更進一步解釋:
本部上開函釋主要係針對內政部警政署函詢之特定情形予以函復。為免各界誤解,或將上開函釋過度擴張適用,本部將就各界所關注民眾可否為「反蒐證」行為之疑義,儘速再作更進一步解釋。
肆、聯合國兩人權公約監督機構所做一般性意見之效力
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對於兩人權公約條文所做的解釋與闡述,稱為一般性意見,在國際法上雖然認為對締約國不具拘束力(non-binding),但實際上仍可透過委員會受理各締約國人民之個案申訴機制,在具體個案中適用一般性意見的見解,進而認定各國法令措施是否與一般性意見相符,對不符者要求改善,而達到實質上具拘束力的效果。
二、我國無法循聯合國相關機制接受委員會監督公約之落實,公約條文又過於精簡不易了解其意涵,為彌補此項不足以便強化人權保障,我國至少已有下列努力:
(一)立法院所通過的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之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委員會之解釋。
(二)本部於101年12月底出版正體中文版的一般性意見兩冊,將聯合國的簡體中文版予以校正為我國人民所能了解的語法及詞彙,以便利閱讀及理解,同時上網供全國人民下載了解,函請各機關提供電子檔或網站連結給所有公務員閱讀參照,目的在於鼓勵公務員於從事各項行政行為時應參照一般性意見。
(三)本部在100至101年間召集各機關撰寫國家人權報告時更完整提供相關一般性意見給各機關參照,參與報告審查會議的學者、專家與非政府組織就此亦對本部給予肯定,並同樣以一般性意見對各機關的報告撰寫人員進行對話、教育或溝通。
(四)曾部長於101年3月份檢察長會議中表示,請檢察長要求檢察官應熟讀兩人權公約相關規定,並將精神融入書類之中。
(五)本部於101年10月間邀請加拿大司法部官員來台進行人權公約之培訓,雖然加拿大認為一般性意見不具拘束力,但於知悉我國施行法第3條要求應參照一般性意見之規定後,即於授課時特別提醒我國官員應注意上開施行法之規定。
綜上所述,儘管一般性意見在國際法上並無拘束力,但我國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及本部在推動落實公約方面,均朝向使一般性意見在我國具有實質拘束力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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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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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拍到了, 搞不好法官護著警察, 認為不是有效證據.

請有識之士研究個資法在搞什麼. 我上次去郵局續約信箱, 都要在一張密麻的表上簽名, 哪有時間看 (和氣的櫃台說是個資法施行後要填的)

幾年前是野百合學運20週年. 當年絕食勇士在蔣廟聚會聊天而已, 一位員警就大剌剌地站在旁邊監視. 我它x的把他拍下來登在網上, 表示我對警察不懂人權的憤慨.
其實他給我的的觀感算是不錯的啦, 從2006年到2012年都斷續地在街頭接觸甚至對抗過, 一口可愛的台式漢語, 正經又有禮貌的態度, 感覺上很正直. 現在好像已是中正一/二? 的分局長了.
不過, 他當年真的不應該站在旁邊監視野百合人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