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臨時的臨時人員
高市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爭議

2008/02/14

今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各單位的人員像是少了一半似的,空出許多座位來,這是勞工局罕見的將勞工局聘僱的臨時人員全部集合起來,針對局內臨時人員招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說明會的緣故。從空掉的位置數量上看,不難感受到政府部門使用臨時人員的數量幾乎不亞於正式公務人員,而近年來臨時人員也幾乎成為公部門運轉的主要人力。

由公部門聘僱的臨時人員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委會指稱此依公告後「受益勞工人數估約6萬9千餘人」。受雇於公部門的臨時人員至此獲得「勞工」身分,但卻同時引發臨時人員契約認定的問題,由於公部門的臨時人員在與公部門簽訂勞動契約時,多半是以一年一約的方式聘用,也就是說契約上的工作期限是一年,一年期的契約結束之後將在新的年度重新簽約,許多臨時人員在這樣的簽約制度下連續工作許多年,在高雄勞工局甚至還有以此種契約連續工作近8年的「臨時人員」。

在高雄市勞工局臨時人員身上引發的爭議在於,究竟受公部門聘僱臨時人員在適用勞基法之後是不是符合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將定期契約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對此高雄勞工局認為由於臨時人員所屬之工作性質是屬第九條中所規定的「特定性工作」而不符合不定期契約的認定標準,所以受雇在勞工局的一百多名臨時人員並無法在適用勞基法後就能夠將工作契約從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局更進一步明白解釋,臨時人員雖然擔任公部門中許多重要工作,但礙於政府人事預算的不足無法以正式人員聘僱,所以以各種不同基金項目聘僱的臨時人員將只能以目前的臨時職缺繼續任用,同時,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其相關福利也都將比照勞基法規定,這也使得原來勞動條件優於勞基法的臨時人員從今年起勞動條件一下子就降低了。

受雇於勞工局最大科室的臨時人員對勞工局的說法表示不滿,假若公部門是以預算不足作為拒絕將臨時人員的定器契約認定為不定期契約的理由,那麼對於已經工作許多年,從實際工作性質上看來已經完全不臨時的「臨時人員」的身分,勞工主管機關究竟如何看待?

今日這場說明會在各方表述立場後,很自然的沒有共識就結束了,但這場說明會似乎只是一個預告,預料在將來公部門與臨時人員之間的勞資爭議將會持續發生。

回應

如果政府真的連一點褔利都吝嗇放給臨時人員的話,那乾脆不要再用臨時人員啦!!每次都一直在哭說沒經費,哈哈!!笑話,我就親眼看到主管跟我說年底到了,還有一些經費,一定要花完,就隨便買一些有的沒的,真想罵髒話,寧願這樣花也不給我們。還有,以為適用勞基法以後會有多好咧!結果還不是一樣,錢也沒變多丫,扣一扣才剩16000多而已,現在物價都漲成這樣了,才一萬多的薪水怎麼生活丫,結婚7年了,害我連小孩都不敢生,這是什麼世界丫~~

這是政府的選舉花招

拜託!不要再欺騙老百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