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筆記》王家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

2013/06/14

王家堅持原地重建,導致文林苑協商瀕臨破局,在文林苑事件過程中,從社會動員到都更修法,為的不僅是伸張王家的居住正義,更為了求取都市發展與基本人權的平衡點,因此,進入三方協商階段後,王家也必須以「合理、合法」的條件,求得最佳平衡點,回應社會期待。

王家人表示,堅持原地重建不是為了牟取更大利益,既是如此,當「原地重建」方案無法執行時,王家就該提出第二方案。原地重建不可行之處有二,其一是王家原址屬早年合法違建,有約四分之一土地為其他地主所有,從早年占用至今,若要重建,也應將屬於他人的土地歸還;其二,王家所在地未臨任何計畫道路,已被其他土地所包圍,依建築法,不能蓋屋,無法取得建照,王家若要蓋屋,得先出資向緊鄰的國有財產署購買土地才能興建,硬是要求建商蓋回違建屋,不合法也不合理。

王家若不接受上述現實「異地重建」,也可選擇由建商以金錢或房屋給予合理賠償,但何為合理賠償,可由市府提供參考值,公開供社會各界檢視,避免王家被污名化。亦可經由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

王家、同意戶與建商都必須認清,文林苑都更案早已不僅是涉及私利的問題,而是社會各界歷經流血流汗動員抗爭後的公共議題,何為現階段最合理、合法的「居住正義」,不是任何一方說了算,都需攤在陽光下經社會檢視。(記者陳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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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蒼茫「<a href="http://thomas0126.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14.html" target="_blank">文林苑王家真的有義務回應社會期待嗎?</a>」

作者的「王家有義務」,指的是:王家必須以「合理、合法」的條件,求得最佳平衡點。

合理、合法? 是的
所謂的平衡點,是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為基礎.
至於何謂合理,則是以一般法律原則為基礎.

刑法[毀棄損壞罪]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以,該受懲罰的,應受懲罰. 違憲的法,自始無效
有無權利義務,絕對不是非土地及地上物的作者說了算.

憲法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使王家地上物拆除至無法使用,
是使其居住權 對於法益客體之人格權
摧毀至零 牴觸行政程序法第7條 比例原則
憲法第7條 平等原則

至於"居住正義",是社會各界歷經流血流汗動員抗爭後的公共議題. ,因此, 絕對不是任意 或擺脫上述意義的"局外人"
得恣意評價.

"王家也必須以「合理、合法」的條件,求得最佳平衡點"

對作者而言,所謂的平衡點,是已經脫離正當 不正當範疇之議.
是此 這個"平衡" 必須被加以檢驗.

首先),非特定人的房屋,得由建商指定拆除或不拆除.透過無關的 建築線或任意要素,來課以住戶義務,此本屬裁量瑕疵

接著) 在立法程序上, 2009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法,確實可證明立法過程中,有立委以減少建商阻礙(薛凌). 增加"人民威脅"(馮定國)為訴求而立法.

如都市更新條例係屬社會契約. 都市更新條例 一方面剝奪住戶權利,一方面增加實施者權利. 本當與平等原則有所牴觸.
而平等原則,可參酌民法

第 247-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得而見之. 都市更新條例,確屬"不平等條約". 無論同意戶或不同意戶, 皆然.
作者稱"硬是要求建商蓋回違建屋,不合法也不合理。"

顯然是以其既定立場.為言論. 並非真正理解法律,亦非真正的"第三方".其言論實無參考價值

要被害者退讓,是無恥的.
真是一篇假客觀文

"王家若不接受上述現實「異地重建」,也可選擇由建商以金錢或房屋給予合理賠償,但何為合理賠償,可由市府提供參考值"

錯! 行政法謂之合理, 是屬其一般法律原則而言.市府(加害者)何德何能,得為違反其行政法上遵守義務而能解釋?

"王家、同意戶與建商都必須認清,文林苑都更案早已不僅是涉及私利的問題"

,一方是建商的私利 一方是公務人員的違法利益
涉及公務人員違法,當然不是只涉私利.

這作者頭腦不夠清楚,拖棚的歹戲,何須多費唇舌?

某網友問道:
不知道陳曉宜現在是否仍然受雇於 自由時報?據了解,自由時報集團老闆林榮三先生為 林氏家族企業 之一,該家族企業集團總共有 宏國集團、宏泰建設、瓏山林企業、宏福企業等,以上這些企業是否為 土地開發建設公司?而每當我們看到 自由時報對於所謂的「國民黨」涉嫌與 支共 在大陸來個一搭一唱涉嫌出賣我島的主權而對自由時報肅然起敬時,請問自由時報何時候有報導過 土地開發建設公司對於土地開發後的社會資源分配違反 社會正義 的報導?: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E%97%E6%A6%AE%E4%B8%89

<font size="4">跟開口要兩億五億的人,講什麼「社會期待」、「義務」的?那不是對牛彈琴,白費口舌嗎!?</font>這作者頭腦忒不清楚。

<font size="5">天啊,十億?!</font>
影片1分52秒處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40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PUzeVijqdJQ" frameborder="0">
</iframe>
協商前,真的只肯舊地重建,那就別去協商。不然,協商假的唷??協商後對方開價錢,你不要錢就說不要錢,哪有人又上電視自爆,「聽到五億十億之說」。現在口稱退出協商,卻爆一個「十億」出來,動機何在?

<font size="5">去買樂透吧!</font>別這樣折騰自己了!

<font size="6">喵的,尾巴藏好!</font>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6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EHwu-H_KtfU" frameborder="0">
</iframe>

要被害者退讓,是無恥的

<font size="4">真正被害者:是退無可退的36戶同意戶</font>
<font size="1">至於誰無恥,照照鏡子,就看得到</font>

讀者知道這所謂的同意戶36戶,包括都更實施者也就是建商嗎?
此外,曾擔任北市副議長的郭石吉(郭元益後代)與其子女也在其中,
固然有部分的同意戶退無可退,但王家何曾不也如此?
但對不起同意戶的,是哄他們簽約的建商與審查程序草率的北市府,
王家何辜,為何矛頭老對著王家?
只因為王家擋了建商財路與北市府很多高官的政治前途?

<font size="1">「哄他們簽約」,通常意指「用假話騙他們簽約」。
樓上留言者如果是文林苑拒遷戶王家的</font><font size="3">詹順貴律師,既然您撰文質疑陳曉宜</font><font size="1">:「陳文認為王家原址屬早年合法違建,更不知依據為何?為何沒有查證,可以如此信口雌黃?」</font><font size="3">也請您用相同標準,就自己的公開發言,</font><font size="1">「哄他們簽約」,</font><font size="3">向讀者表明「依據為何」?</font><font size="1">建商用什麼假話騙同意戶簽約?</font>

樓上署名<b><u>詹順貴</b></u>的朋友,您坦承,「固然有部分的同意戶退無可退」。所以,這些「退無可退同意戶」,才是文林苑事件真正受害者。事件多拖延一天,他們就多受害一天。王家、建商、市府間的法律關係能早一日確定,他們就可以少一日受害。3月26日,拒遷戶王家宣稱,協商小組名單須通過王家「信任」。4月8日,張金鶚公布王家同意的名單,並指出:「如果協商有預設立場,那我們就不要協商了」。可是,王家參與協商。到了6月14日,自由時報卻報導,「不同意戶王家委任律師詹順貴昨天寄信給台北市政府,指王家就地重建主張被說不可行,而協商平台專家又無法說服王家,未來不再參加平台」,「王廣樹說,王家就地重建的想法沒有變過」。<a href="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4/today-taipei5.htm"><font size="1">(<u>新聞連結</u>)</font></a><font size="3"><b>
對此,我們強烈質疑,協商前,王家真的<b><u>只肯舊地重建</b></u>,為什麼還要同意協商小組名單?為什麼還要去協商?為什麼要浪費「退無可退同意戶」的時間?</b></font>
王家用這種態度參與協商,只會拖延時間、拖延法院應該正常進行的審判。對<b><u>只肯舊地重建</b></u>的王家,能有什麼好處?如果沒有任何好處,這樣豈非浪費「退無可退同意戶」的時間,<b><u>損人不利己</b></u>?
。。。
0326拒遷戶王家宣稱協商小組名單須通過王家「信任」
影片1分10秒處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6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0H6HJw15bd4" frameborder="0">
</iframe>
。。。
0408張金鶚公布王家同意的名單,並指出:「如果協商有預設立場,那我們就不要協商了」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6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r1rhksaaibY" frameborder="0">
</iframe>

回樓上署名尚的網友,

您拿出來的名單也明擺著是張金鶚諮詢過同意戶自救會的名單不是嗎?

如果同意戶真的全部都退無可退,這不正是協商平台該來幫忙處理、讓它們有退路的嗎?不然要協商平台這些專家來幹嘛?繼續幫同意戶一起逼王家強迫合建就好了啊(像現在這樣)。

我看了倒是好奇,讓退無可退的同意戶去拿到王家土地貢獻、多出來的容積獎勵,是王家的什麼社會義務?這你倒是來幫我們說說看。

到底什麼叫做"退無可退"?我理解是等不下去了,但是管他蓋得怎麼樣,管王家意願怎麼樣,反正原本從王家土地上挖到的容積獎勵就是一分不能少啦!說白了不是這樣嗎?

到底是高級到哪裡去?悲情到哪裡去?所謂民粹莫過於此。

我所指的[退無可退],僅僅指住家房屋被拆,不確定是否與其他沒有具名的留言者所指意義相同.
我認為有部分同意戶即使退無可退而成為受害者,但請別刻意不去談是誰造成他們受害的(我有明白指出是建商與北市府而不是王家),
如果有心人只想刻意模糊問題,而不願釐清問題對症下藥,這個僵局就會僵得更久,
有讀者認為這些同意戶是真正受害者,難道從未主動招誰惹誰的王家就不是?
若真要比, 那些同意戶, 至少是同意建商拆他們的房屋的,
而在不同意下被掃地出門強拆房屋的王家,是否才是受害最深?
為何一定要用逼迫王家就範的方式,來成就同意戶早日回家的願望?
永春都更案後來的和解變更設計,不是可以皆大歡喜嗎?
同意戶在協商平台的溝通過程劃下的底線,
是只要必須要變更設計會影響時程的方案,絕不接受,
因而讓協商再度成僵局,有道理嗎?
要替同意戶爭取同情與支持,請多用點心好嗎?
這種打嘴砲方法,只會更加令人生厭!
至於建商如何哄同意戶簽約, 我想同意戶之前已經對外說明過了,
建商或許過於樂觀,無法在當初承諾給同意戶的時間,把大樓蓋好,讓同意戶搬回來住.這是都更制度設計不良的結果,
尤其因為強拆引起爭議而跳票迄今,更未必一定是自始的欺騙,
6-17 11:53的留言讀者,是你自己要將[哄]定義成[用謊話欺騙],
你自己玩得高興就好(雖然不怎麼高明),我不必替你擦屁股.

。。。
樓上署名詹順貴的讀者,以下供您參考:
<a href="http://dict.revised.moe.edu.tw/index.html"><font color="0000FF" size="3">中華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font>
<font color="00FFFF" size="2"><i>網址連結</i></font></a>

<font color="FF0000" size="3"><b>哄</b>, <font size="1">注音ㄏㄨㄥˇ</font>:①欺騙。②逗弄、照顧小孩。</font>
<font color="FF0000" size="3"><b>哄人</b>, <font size="1">注音ㄏㄨㄥˇ ㄖㄣˊ</font>:用言語或手段騙人。</font>
。。。
詹順貴 (未註冊) 週日, 2013-06-16 22:35
...對不起同意戶的,是哄他們簽約的建商...
。。。
詹順貴 (未註冊) 週一, 2013-06-17 20:27
...6-17 11:53的留言讀者,是你自己要將[哄]定義成[用謊話欺騙],
你自己玩得高興就好(雖然不怎麼高明),我不必替你擦屁股.
。。。
「哄他們簽約」,通常意指「用假話騙他們簽約」。
<font color="FF0000" size="3"><b>樓上署名詹順貴的讀者:我們再次請您就自己的公開發言,即「哄他們簽約」,向世人表明「依據為何」?建商用什麼假話騙同意戶簽約?</b></font>
。。。
還有,您是王家律師詹順貴本人就算了。若是冒名者,還滿口「打嘴砲、擦屁股」的,是否會覺得不好意思?!
。。。

建商有無過度樂觀,以其無法完全確定的改建期程,
哄同意戶簽下合約,後來卻無法履行承諾,才是問題的重心,
何苦迴避此問題,模糊焦點而在枝節打轉呢?
任意承諾自己沒把握的事,讓別人簽約,事後因而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這種情形算不算[哄]?讓讀者與社會公評,不再回應,
此外,我們吃飯拉屎或結婚生子,都要去查那部媒體曾經報導出過許多紕漏的辭典嗎?
永春都更案,後來經反對與同意都更的原所有人等一起同意的變更設計的案例,不正是解決文林苑僵局最佳的示範前例嗎?

王廣樹信誓旦旦的說有佔用國有水利地的租約,不知道找了一年多找到了沒?

至於今天終於承認有佔用鄰地的事實,看來是一大進步,值得鼓勵。

之前說有租約,租約呢?
今天承認越界建築。
<font size="3"><b>越界部份難道不是違建?</b>
還好意思質疑別人「信口雌黃」?
自己好好反省,誰在信口雌黃?</font>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6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FZO5d0BEQQ0" frameborder="0">
</iframe>

王廣樹在影片裡,大言不慚的說,
「我還在繳錢...沒有繳我就不敢講話」
結果事實是
他到現在沒拿出繳錢證據
結果事實是
王家今天承認越界建築
結果事實是
他敢講話,講得理直氣壯
=..=
由一件事,看一個人
他的話,可信嗎?
=..=

<font size="4"><b>法庭裡爭著暫停審判
法庭外忙著攻擊對造
</b></font>
<iframe class="youtube-player" type="text/html" width="360" height="270" src="http://www.youtube.com/embed/ILj1jM3tU7w" frameborder="0">
</iframe>

俗話說:買賣歡喜甘願

不賣也犯法?這年頭真是財團治國?

是都市更新,不是買賣。性質差很遠啦

同意戶可以大手筆在各大報刊登廣告,看起來應該過得還挺不錯,應該有財力拖垮王家,何不回到自家土地上起灶砌屋進行長期抗戰?至少可以炒熱新聞。

<font color="FF0000" size="4">請問貴網友,
是律師還是哄師?</font>

依據以下發言:
<font size="1"><i><u>詹順貴 (未註冊) 週二, 2013-06-18 12:14</font>
建商...任意承諾自己沒把握的事,讓別人簽約,事後因而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這種情形算不算[哄]?...</i></u>
我們暫且不論其中<font color="FF0000" ><b>「沒把握」、「無法履行」,其「依據為何」?</b></font>然而,若依類似邏輯,則:
<b>律師任意承接自己沒把握的案件,讓當事人興訟,事後因而敗訴無法達到目的,這種情形算不算[哄]?</b>
通常訴訟官司有一方贏,對方就是輸,輸贏各半。贏的是律師,輸了也還是律師。但有人意思似乎是,輸的那一半律師,其實是「哄師」??

呵呵,不知他每次出庭是否「沒把握」?
A
如果沒把握,敗訴時,算不算「哄」?!
B
如果有把握,敗訴時,算不算其實沒把握?!
然後,算不算「哄」?

建商應該沒有先告訴這些同意戶,同意戶需以多少坪數的土地面積來換取新屋。搞到最後,這些同意戶獲得新屋所付出的代價,還遠超過購買預售屋的價錢。我認為同意被建商免費都更利誘的人,就有義務承擔淪為被剝削的受害者的責任。

法律應該明訂,凡是以免費換屋引誘住戶同意被建商都更的財團,一律以詐騙集團論罪。

綜合以上以“有無法握”論述“哄騙”的定義,吾可確認:
建商無把握動不同意戶的土地卻向同意戶保證動工,算哄。
建商無把握交付預售屋卻先簽約銷售,算哄。
建商無法使不同意戶交出土地,只能算哄不成。

無論都更或買賣都是一種交易行為,形態方式不同而已,

古代以物易物是買賣,現在都更何嘗不是。

建商是營利單位,王家有義務犧牲自己成全建商賺錢嗎?

台灣人有一句俗話:「第一田園,第二某子」,人家不願意同你作交易,只想守著自己產業過日子,這不是基本人權嗎?

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好端端一個家園在幾百個警察包圍中被拆了,

想想這種惡法真恐怖!

既使釘子戶漫天要價也不違反法律,政府不得干預非民生物資交易市場的自由,並制止強迫交易行為。我們政府表現的是政府應有的作為嗎?

連對岸的共產黨也只會因社會公共利益而強拆民房,絕對不會幫建商去強拆建商眼中的釘子戶。

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避免因少數人之不同考量而影響多數人改善居住環境、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之權益;都市更新條例設有規定,達一定人數及一定面積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上述規定業經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判定與憲法並不牴觸。而主管機關核定上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涉及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置、財務計畫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制措施。且於後續程序貫徹執行其核准或核定內容之結果,更可使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乃至更新單元以外之人之權利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甚至在一定情形下喪失其權利,並被強制遷離其居住處所。

為提高原住戶參與都更的意願及抑制炒房歪風,凡由建商為實施者之都更,原住戶均限以地上權加入都更而保有土地所有權,現行都更條例亦僅規定實施者可享有容積獎勵,並沒有允許建商可從原住戶土地獲得獎勵。

文林苑都更是為了公共利益?這也是在哄騙社會大眾吧。

一堆人根本就只是為了反政府~
王家就是越界建築,王家就是侵占臨地
根本是地覇,現在又用不可能的要求卡住30幾戶~
憑什麼位惡霸修法??台灣還有沒有公平正義?
以後只要我家旁邊有空地,我管他誰的我就給他越界建築!
到時候誰拆,誰就要重蓋好還我!!!!

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必須以法律訂之,不知這位記者或該報社是依據那一條法律寫出「有義務」三個字?實在是一篇無法無天的報導。

政府行政所依據的法令被宣布違反憲法且該法令遭人民抗拒時,就應該是自始無效,並且在新法修訂前,另訂合憲的過渡時期行政命令,以避免行政怠惰。北市府竟然會以行政權解釋司法,明知已無法依違憲法令行政,卻硬ㄠ不溯既往、仍然有效。小記者不懂什麼是權利與義務,連政府都只想渾水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