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2013/09/19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北市)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忽視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一九九九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三三一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事件分類: 

臉書討論

回應

勇於反潮流的正義吶喊。

從「政黨開除國會議長」的字面上看起來,的確會讓人覺得是政黨不尊重憲法的位階。並且,不分區立委並不是由政黨內部經選舉就可以產生,而是由不分選區的公民投票所產生。所以單憑政黨主席一人的指示,就可以用黨紀「開除」經憲法程序所產生的國會議員或議長,就有違憲的爭議。

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三三一號解釋的脈絡。

無論區域還是不分區民代,都是透過人民投票而產生,候選人名冊也必需於投票選舉前公告,所以政黨與不分區民代之間,應該是推薦而不是委任關係,只有人民的選票才能決定民代當選資格。
政黨撤銷黨員黨籍是政黨的事,撤銷不分區民代當選資格則是人民行使罷免權的權利,否則就是政黨專制而不是民主政治了。
民代不是黨代,民代全數由人民直選產生才是民主。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不分區立委並非民選,立法院長也非直接民選。

如果不分區立委非民選,就是違反憲法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如果法律明定立法院長由委員選舉而產生,院長的去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原選舉人經投票決定之。
必須廢除不分區立委,否則只要身兼政檔主席的總統,就得以開除國會議員及議長的手段,脅迫立法院的運作。
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呢?

立法院長「司法關說」若無其事,「黨團協商」淪落為密室內的政治利益交換,立法院墮落為特權、金權的舞台。都是違憲!

台灣的不分區立委制度Copy自德國,看看人家的相關案例後,應當會明瞭他們制度上對不分區議員的保護,就法律解釋和我們政府的說法是大相逕庭的;而釋字331是在我國單一選區兩票制實施之前的產物,援引比較似乎有點風馬牛不相及吧!

立憲精神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及限制政府的權力,團體更不得侵犯憲法保障的個人權利。
台灣對憲政的看法確實與他國不同,政府以合憲為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強者可以合憲的法律去欺凌弱者。我想,德國保護不分區民代的做法,應該是不可能會被台灣人認同。

問題是: 人民要罷免拉下一席立委(例如,某吳姓薇閣立委) 跟馬英九以KMT黨主席身份要拉下王金平這個不分區立委, 是相同的門檻嗎?
更何況, 現在的單一選區二票制已賦予不分區立委某種程度的民意基礎且王金平是由立委互相選舉出來的立法院長.
人民要拉下一席立委都難如登天, 怎能讓一個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一句話就拉下一個有雙重民意基礎的立院龍頭.
文中提及"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 既然身為一個法學院副教授, 應該主張基本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主義,證據主義與程序正義, 而非跟著馬英九將道德無限上綱, 憑感覺就要拉下一個立法院長.

我認為國民黨可以開除司法關說的黨員,不過也應該透過民主、正義的程序,畢竟政黨主席不是獨資事業的老闆,政黨不是被黨主席個人支配的私產。
至於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就不是政黨單方面可以決定;如果不分區立委是經過人民投票而產生,人民就有權力決定不分區立委的去留。無論國民黨、民進黨或台聯黨,在提名不分區立委和區域立委的參選名單時,都應該審慎處理,並為政黨的提名負起責任。機關首長為部屬貪污不法而辭職下台,政黨主席更應該負起政治責任。
馬英九以「損及黨的聲譽」對王金平開鍘;其實,真正傷害國民黨形象的人,應該就是黨主席。

不分區立委產生是由另一張投政黨的選票得票數跨過5%產生,依所獲票數多寡,決定政黨可推派多少不分區立委,用意是讓小黨有空間生存,憲法不會設計一個可以產生如此如脫繮野馬廢不掉的院長的制度。王金平那來的雙重民意基礎,他的身分權利全建立在黨的支持與信任上,不要胡亂延伸。
不分區立委既是政黨推派,理應符合政黨的政策,不論有無過錯,只要發現不得黨或黨揆信任時,就應該自己走人,顯現政治家風骨與負責任態度。那有甚至涉及關說司法被開除了,還動用人脈,負隅頑抗,而且這一抗,就坐實了他早有二心,難怪空有絕對多數的立委,法案件件難過關,全都由馬承擔。
說到民意基礎,馬可是689萬票。

台灣立報 2013-9-23
社論:莫讓口水戰淹沒台灣改革的契機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33569

總統馬英九強烈譴責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關說,引來大量的口水戰。一個嚴肅的國會議長進行司法關說疑案變成國民黨內的馬、王政爭。國民黨並啟動黨內的考紀會,予王金平以「撤銷黨籍」的懲處。王金平面臨喪失不分區立委的身分,乃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獲得勝訴。馬英九與國民黨迅速而嚴厲的處置以及王金平假處分申請的成功,成了台灣社會關注的焦點。大量的議論幾乎一面倒地批評馬英九無情、做法粗暴、缺乏政治技巧,等等,並認定這是國民黨內的派系鬥爭。司法關說問題反而被淹沒在這場規模浩大的口水戰中。

不論馬英九是否藉此進行黨內派系鬥爭、是否做法粗暴,都是次要的問題。主要問題是立法院長是否進行司法關說。關說一向是台灣民眾對現實政治不滿的主要原因,特別是司法關說。無權無勢的老百姓普遍不信任司法,主要認為法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錢有勢者關說往往左右司法的獨立性。重建民眾對台灣司法獨立的信任,實為當今台灣司法改革的要務。

但是,這個要務卻不容易執行,主要是統治階級(包括執政黨與在野黨)官官相護。如今,好不容易統治集團相互控訴。這是台灣司法改革難得的契機。台灣人民宜借力使力,推動司法改革;不要淪為統治集團派系(不論是國民黨內的馬派王派,或是執政黨與在野黨)鬥爭的啦啦隊。

王金平的涉嫌關說還和憲政體制有關。普通權勢者的關說對象多為行政單位人員,目的在於包工程、包計劃,等官商勾結的層次。這將導致官場的貪污腐化,雖然可惡,但是人們還有訴諸法律救濟的一道防線。司法關說則直接敗壞這道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其嚴重程度比起官商勾結不可相提並論。

更更嚴重的,涉嫌關說者竟是國會議長。這個特殊身分不僅使被關說者難以抗拒,動輒得咎;它還會腐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原則。如不能嚴肅對待此一對民主政治原則的基本挑戰,則當年台灣人民付出巨大代價的民主化鬥爭恐將毀於一旦。

事實上,台灣的立法委員已經逐漸成為台灣深化民主化的負面因素。原理上,立法委員只需對選民負責;但是,選民對民意代表的監督本來就很困難,多年一選的民意代表很容易躲過日常活動的監督。這在台灣更加嚴重。而在三權相互制衡的關係上,立法權最容易成為脫韁之馬。因此立法委員常被認為是台灣的社會公害,立委關說、涉案,比比皆是。我們期盼對王金平關說疑案的討論能夠提升到憲政層次。這是難得的契機,不要浪費這個難得的機會。

"我們期盼對王金平關說疑案的討論能夠提升到憲政層次。"
1. 王金平涉嫌司法關說案,是立法權可能干預司法權
2. 馬英九鬥爭王金平, 是總統操控行政權,並以不法手段干預司法權來打擊立法權. 甚至關說媒體(第四權)要操控譽論. 透過人民團體(國民黨)來拉下憲政體制的立法院長,真是毀憲亂政到了極點.

如果要提升到憲政層次來看這次的九月政爭, 王的關說案與馬的毀憲亂政, 熟輕熟重, 還需要寫論文來作前期研究嗎!?

要等馬英九總統任期屆滿赴美後,才有召開憲政論壇的可能,因為憲政論壇不可能只針對立法院。

王柯的關說案就是毀憲亂政,腐敗的立法院獨大,立法權駕凌行政權,操控譽論,干預司法,腐敗的立法院真是毀憲亂政到了極點。

689萬 現在還有嗎?
就是你這種還在說四小龍。。。

關說沒證據 沒定論。。都是自己定的。。。

那麼我說馬英九賣台, 沒有抵抗共產黨,那是否他需要馬上下台?

好笑!馬總統違憲洩密?世界總統職權潛規則
http://mib768.pixnet.net/blog/post/41243301

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31)。
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
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笨蛋法官看懂了嗎?

時論-密室政治與議長職權
2013-10-11 01:29 中國時報 余小云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11000718&cid...

九月政壇馬王之爭,連帶引發國人對立法院密室政治、議長角色與議事效率等議題的關注,這些事關立法院形象的議題又與國會議長職權制度建立有關。

 黨團協商為立法院議事必要之惡,但依《立法院組織法》,目前3人即可組成黨團,門檻實在太低,若依德國《政黨法》規範「政黨門檻」應得5%選票為準,則在113名立委中,6人可組黨團為較合理人數。否則,區區3人的黨團即可綁架整個立法院議事,相對不平等。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規定︰黨團協商代表不分大、小黨皆可指派2名代表,其中一名應為審查會委員,其目的係在強調其專業性,但小黨成員皆非審查會委員者,則不在此限。

 此條文規定,明顯使得立法院少數意見極大化,少數原則無限上綱。實則,黨團協商會議代表應按黨團人數比例派員參加,不宜放寬對小黨派員之限制,否則少數一樣擁有多數權益,那立法院多數的意義在哪裡?政黨協商本就應取決於政治實力展現,國會議長若一味藉尊重少數而討好小黨,使小黨團林立,恣意杯葛否決議事,則有失民主原則,議事效率自是不佳。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院會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如有委員提出異議,1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可退回黨團協商。換言之,不到十分之一的委員即可要求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門檻亦是過低,極易導致議事不彰。

 另,依該法第70條,議案進行協商應全程錄影、錄音與紀錄,協商結果刊登公報。但立法院議長從未要求落實,直至最近始有第一次錄影、錄音。可笑的是,外界咸認:這一次協商是假的,只是做做樣子。實則立法院法規早有公開、透明之機制規範,重要的是︰議長要依法確實落實執行,以避免政黨協商淪為密室政治。

 又,依該法第71-1條: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問題在於:協商一個月未有結果,又落到議長手中,需知在野黨不需負政策責任,若議長又過於遷就在野黨,則一而再、再而三的延宕,勢必影響議事效率。

 解決之道為︰立法院應訂立定期表決制度,讓相關法案經過一定協商後即應交付表決,以避免爭議法案遙遙無期的拖延。同理,行政院長江宜樺依憲法賦予職權至立法院施政報告並備詢,卻六度碰壁,又是透過議長召集的所謂「政黨協商」凌駕多數黨可為之的「交付表決」,來決定江揆的上台與否,捨議事規則正途而就密室政治喬事,恐為國會亂象之源。

 立法院每逢重大爭議法案,各政黨甲級動員,彼此爆發對立衝突,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7、28條,議長即可裁示交付懲戒案予紀律委員會,甚至在其主持的院會中,依立委情節輕重處以停權、停發歲費與公費等之懲戒,奈何議長從不作為,又以「國會自主」、「未獲明文授權」為由,而不肯動用國會警察權,徒有法規又如何?

 有關國會議長角色與職權,目前《立法院組織法》只規範:院長的產生與任期,其職權則簡略以「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帶過,且對院長下台機制亦無明確規範,以致立法院所有未明文規範者,其權力幾乎全歸予議長,使議長的權力大到漫無邊際,無所不在,那麼政黨在立法院多數又能如何?

 對國會議長的職權,已到了該認真思考修訂較為明確細緻的權責規範,尤其是要求議長應確實嚴格執行立法院相關法規,不容再有和稀泥、到處「喬」的國會議長,或許才是國會改革的第一步。(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