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合法嗎?
官員無知?害慘勞工!

  十月十七日中國時報C3版一篇「科技業強迫休假 變相減薪裁員」的報導,讀了真叫人嚇一大跳,不知道是報導有誤,還是我們的勞工行政官員真的無知到這種地步。   強迫無薪休假(或「強迫性自願無薪休假」)固然是最近常見的現象,但其實是違法的,本質上就是減薪,至於休不休假是另一回事。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就是說工資一旦講好是多少錢,非經勞資雙方同意,不得片面更改。(實務上雇主要給勞工加薪,不經勞方同意是比較沒關係)。至於休假的部份,勞工只要在勞基法的範圍內付出勞務,這段期間雇主有沒有訂單來使用勞工提供的勞務,是雇主自己的責任(註)──「我要做事,是你沒事情給我做」,工資還是要照給。因為我們目前的勞動法規裡,「工資」和「工時」在原則上是脫勾的,所以才會有例假日、國定假日、選舉假、產假、特休假等等「給薪假」或病假等「給半薪假」。所以雇主片面減少工時,並不必然伴隨著減少工資的權利。勞工如果願意共體時艱,也可以同意減薪;但是依法勞工如果不同意減薪,或不同意減太大的幅度,雇主於法不能強迫勞工同意。   (當然,工資既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只要勞工真的自願同意減薪,就會變合法。)   然而中時的報導,卻讓我們懷疑,不是記者寫錯,就官員無知;如果不是無知,就是有意偏袒資方。報載勞工行政官員表示「只要資方沒有低於與勞方約定的基本工資數額,就不違法,資方與勞方約定的基本工資都不會很高;其他薪資所得,再以職務、領導加給等名義支薪。」該官員言下之意,好像是說薪資單上的「底薪」或「本薪」項目不能減,其他的都可以減。這種說法完全曲解勞基法。上述第二十一條是說「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不是說基本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而是說雙方講好多少錢就多少錢,但這個工資約定的金額不得低於政府訂定的基本工資。至於「工資」,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都明訂所有「因工作所得的報酬」之「經常性給與」都包含在工資裡,都不是雇主愛給多少就給多少,而是要經勞雇雙方議定後不得片面變更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資方在薪資結構上大動手腳,行減薪之實;遇到資遣退休、勞保或勞退提撥,也要依這樣的原則來計算,並且連加班費、應休未休假的加班費等等都算進去。   工資和工時脫勾,是世界許多文明國家共同的原則,基本上認定工資是養家活口的費用,而不是勞動成果的直接報酬──也沒有一個雇主會好心到把勞動成果都發給員工,那就變成沒有利潤可言。直到最近新自由主義盛行,才開始推動「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彈性制度,把資方的風險轉嫁到工人身上。但勞基法本身這樣的結構畢竟還沒有被改掉,官員怎麼可以信口胡言,把勞工養家活口、繳房貸學貸的權益丟到大甲溪去?   去年本中心處理新竹科學園區兩家倉儲運輸業工會驊洲、五崧罷工事件的時候,也碰到如此無知而偏袒資方的勞工行政主管,任意扭曲勞基法對工資的認定。如果台灣到處充斥這一類的勞工行政官僚,工人真的只能自救,靠自己團結起來的力量向資方和官方爭取我們應有的權益。 註:以下這條解釋令是各工會談判時可以拿出來用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83)台勞動二 字第 35290 號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粗體字為本刊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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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已發佈最新的新聞稿(97.12.12),不以83年的環保停工的解釋令為基礎---可能無薪休假又會增多了.-------大體上只要勞工同意即可無薪休假了---唉

最糟糕的來了!!! 竟然連基本工資保障的底限都沒了!
勞委會乾脆改名為"資委會"算了!

無薪休假 月薪恐低於17280!
http://www.nownews.com/2008/12/14/327-2380377.htm

無薪假可低於最低工資 引反彈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1213/1180738.html

休無薪假 月薪可低於基本工資
http://n.yam.com/chinatimes/healthy/200812/20081213552830.html

無薪假新解 可低於基本工資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

休無薪假 月薪可低於17280 勞團反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3/today-life2.htm

工會?沒聽過.......

無薪休假違法,等於片面減薪,但因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所以勞方同意就變合法。
「強迫」同意、「威脅」同意也違法。但是勞工怕被裁員,又不敢不「自願」同意。
而且太多工廠「虧損或業務緊縮」,變成雇主每秒鐘都可以合法裁員。
結果變成勞工「自願」從減薪和裁員二選一,就是勞工有選擇躺著死或趴著死的自由。
如果沒有工會,如果有工會而沒有作用,光講違法不違法,申訴不申訴,追補不追補,實在用處不大。
請各廠工人趕快籌組工會,由工會來和資方談不景氣的配套措施,先瘦肥猫。

不景氣,籌組工會沒用?不組工會更沒有用。
沒訂單,罷工沒有用?不罷工更沒有用。

最好突破官方封鎖,聯合各廠工人,組成跨廠場、跨企業的產業工會,例如:資訊科技產業工會,等等。

台灣大部份的企業的工會形同虛設, 名存實亡! 低階層的員工經常被企業予取予求, 不是做得要死賺不到幾個錢, 現在更是閒得要死, 更沒錢! 連基本的生活開銷都不夠! 高階主管景氣好時荷包滿滿, 景氣不好拿基層員工開刀, 屢見不鮮!

為什麼合法?
大家報稅、繳稅 (公司、個人)
卻有人就等著收 (還查的一清二楚)
大事情發生了
一點應變的"機制"都沒有
還互踢"皮球" (這招是最厲害ㄟ)
不管啥"顏色"都一樣
您說說"誰"的錯;誰受害
不是嘛!

財團政治,吳敦義 的諾貝爾獎不就是偏向財團了嗎!

哪個政治人物真的為老百姓考慮? 台灣~沒有這個人~!

台灣人 可悲!可嘆!可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