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旭岑/特稿
我國憲法明定,立法院只有預算審議權,沒有預算指定或增加權,因其為行政權核心。但這幾年來,「錢坑法案」爭議不斷,民進黨時常指責,在野黨針對眷改條例、八二三炮戰撫恤條例等提出修法,增加國庫上億元支出,但始終都是吵吵鬧鬧、沒有定論。
考試院這次罕見地針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四個法案提出釋憲案,對時常通過「錢坑法案」的國會是一大挑戰。立法院雖以「這是法律案,不是預算案」辯解,但大法官會如何裁定,將牽涉日後行政權、立法權的界限,影響勢將極為深遠。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能為增加支出提議。大法官曾在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說明,這個憲政設計,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以致增加人民負擔。
民國七十九年,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行政院聲請釋憲,大法官裁定立院決議違憲,再次確認國會不得針對預算案做出增加支出的決議。
簡單說,這就是憲法第七十條的精神。行政權負責編預算,立法權負責裁減,一個持家、一個管家,有如一個家庭中賺錢的丈夫與管錢的妻子;但管帳的妻子不可能要求丈夫多賺錢,只能要求丈夫少花錢。
換句話說,立法院如果通過幾個政府原本沒有準備財源的法案,其意義等同於增加政府預算支出。大法官釋字第三九一、五二○號解釋均曾引用學術名詞,稱預算案為「措施性法律」,透過法律案增加政府支出,恐有明顯違憲法七十條精神的情況。當然,預算與法律的關係往往難以明確區隔。尤其是牽涉民生、組織與人事的法案,當然會牽動到政府預算,正常情況下,必須由行政、立法兩院私下達成共識,以協商方式解決,而非立法院直接通過「錢坑法案」,造成政府施政窒礙難行。
只是,諷刺的是,儘管不斷批評在野黨推「錢坑法案」,民進黨這七年多來,卻從未就此聲請大法官釋憲。與其藍綠吵吵鬧鬧、互相指責,不如藉由這次釋憲機會,一次將問題釐清,也可防堵朝野為了選票,聯手唱雙簧通過錢坑法案,反讓人民當了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