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學廣鎮長稅案 更二審改判無罪

2007/10/31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前立委廖學廣「鎮長稅」案,一審遭判處十八年重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徵收鎮長稅,係用以填補建商開發所造成的公共設施損壞,有法律上的依據,且廖學廣並未將鎮長稅中飽私囊,因此,改判他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更二審判決指出,民國七十、八十年代,台灣經濟列名亞洲四小龍,傲視國際。位於台北都會邊緣的汐止市,因建商大肆開發的結果,業者固然坐收利益,但建設過程造成道路損壞、溝渠淤塞、環境污染及各項公共設施破壞,卻因建築法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等法令設計不良,導致公共設施的損壞,其修復整治成本,卻由全民負擔。

但高院更二審認為,建築法及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中,雖然沒有所謂「代金」的明文規定,意即並未明確規定因建設而導致公設損壞,鄉鎮市可以自行向建商徵收費用,作為修復之用,但相關法規的立法意旨是可以收取代金的方式,向建商收費,再代替建商修復因開發所造成的損害。

因此,高院更二審認定,廖學廣於汐止鎮長任內,向建商收取鎮長稅,是有法律上的依據,並非毫無法令上的原因,即向人民強募財物。因此,不構成違法徵收或藉勢強募財物罪。

而且廖學廣徵收鎮長稅後,所得係用於推廣體育活動、增進鄉土意識及提供急難救助等有形或無形的建設,並未中飽私囊,因此,高院認為也不構成圖利罪。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因此改判廖學廣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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