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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5
(台北訊)針對行政院勞委會意圖增修「就業保險法」,降低就業保險費率一事,失業者人權促進委員會及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表達強烈反對之意,兩會同時指出,就業保險基金已累積八百五十億元,但勞委會卻不能善用這筆巨款,來阻止五十萬失業者因為無法忍受台灣近四年的高物價,而前仆後繼走上自殘的不歸路,是高官們不知人民疾苦,「何不食肉糜」的再版。
兩會並呼籲國親、台聯等立院黨團要全力阻擋該項殘民以逞的修法行動,確保失業者能夠安渡高物價時代的嚴酷摧殘。
失業者人權促進委員會及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表示,民進黨政府執政八年來所建構的就業安全網漏洞百出,如失業給付及健保費補助太短、獎助雇主僱用失業者金額太低。因此,不少失業者因為無法久耐高物價所飆漲的生活壓力,路續被迫走上自殘之路,如今年九月六天間就發生八件失業者自殘悲劇,今年至九月中旬共有九件失業者寧願假犯罪、吃免費牢飯,也不願繼續忍受活不下的折磨。
面對失業者日益加深的苦難,勞委會本應善用全民按月繳交近一百五十億元的就業保險費,及歷年累積的八百五十億就業保險基金,強力彌補現行就業安全網的疏漏,如失業給付大幅延長、大幅提高及延長獎助雇主僱用弱勢失業者的金額及期限、普設失業者食堂、補助失業者水電瓦斯費用等。
可是勞委會不思此正途來安定失業者的生存權,卻要走降低保險費的歪路,再次證明高官們永遠不知民生疾苦。兩會最後呼籲從來不曾失業過的勞委會主委廬天麟,要真心體會失業勞工之苦,善用巨款,大刀闊斧補破(就業安全)網。
新聞連絡人:蘇諍0953172566
9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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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失權會與中高盟指控 就業保險費降低是高官們
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損害勞工權益公然違法
失業勞工求職:保全公司網頁人才招募號稱:適用勞基法且曾獲選營建署舉辦評選全國十大優良樓管公司
的「保全員」任用並採用﹝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雇主每月獎助津貼一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台87勞動2字第032743號公告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內政部89年6月15日台89內營字第8983690號函︰「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委任保全公司辦理公寓大廈安全維護業務適法及範圍界定疑義」會議結論:門禁管制、車輛管制與訪客接待得執行事實加以區別,門禁管制與車輛管制係屬保全業務,訪客接待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管理維護公司如有上開違法經營之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保全業法第10條之2︰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予以1週以上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4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第16條第4項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結果是此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予$28000「保全員」任用卻從事:駐衛保全及樓管事務工作職務,到任近兩個月後排工會上兩天職前訓及上過2小時聽講(算是在職訓)也不必體能加強?
月工作26天每天工時12小時(月總工時:312小時),以基本薪$17280加保勞健保,薪資明細表:(分別予兩不同方式計)薪資轉帳$17280及另轉帳餘額名稱:獎金,又扣未先告知員工同意的服裝費及上課訓練費用。*據悉:所有類似的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都是如此作法!
藉以逃避:予全薪為員工加保勞健保…如發生:萬一的職災必有理賠差異影響!
對勞工目前實施的退休金提撥及勞保年金的權益及資遣或失業給付都有影響!
尤更甚是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未勞基法84條之1實施,逃避:超時加班費用支付!更別談假日薪給付的可能性!藉以吸取員工血汗錢。合理嗎?
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工作規則」有向主管機關報備審核嗎?公告員工!
為什麼保全員工不舉發捍衛權益?依目前保全業同業互通訊息狀況下,勢必丟工作也不必在保全業找工作了!
為什麼權責主管機關不主動查核?而且不困難稽查!政府不是”苦民所苦”及”聞聲救苦”嗎?在領豐厚年終及薪資的安穩保障工作是不是也該為此駐衛保全暨樓管雙牌公司業者徹查作點事!
中年失業剛從事駐衛保全兼作樓管事務及消防機電緊急處理工作者
Re: 失權會與中高盟指控 就業保險費降低是高官們
中高齡失業者微薄的訴求
「中高齡失業」中斷「勞保紓困貸款」續繳,政府是否考慮「勞保紓困貸款」放寬繳款期限接續及延長?
當工作失業中斷後又接續新工作時可接續「勞保紓困貸款」續繳期限延長!“過渡失業期狀況”
再者「勞保紓困貸款」能否放寬貸款額度?目前10萬是否能提昇至20萬的紓困貸款!
“畢竟這所貸是自己爾後的勞保老年給付費用部份?”
企業大量任用「建教生」排擠效應造成:中高齡者失業!
「建教生」所佔企業工作用人比例是否合乎任用比例原則?任用「建教生」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諸如:假日工資?或加班費?或沒年假休?政府不應主動去查核(而被動等上門申訴)?
當然這「中高齡失業」也包括:「外勞」「陸配」…影響!任一身份都應站在同一基準點「勞基法」標準規定上看待?中高齡者未必沒有競爭力優勢可比較?
債清條例實施至今,「中高齡者失業」申請更生通過目前有幾人?比例又有多少?在乎:法官心態?
因:法官職“終身”保障!能有辦法去體會:「中高齡者失業」繳不出款的苦嗎?
不似:「公家機關」及「國營事業」,或不用全薪課稅?或水電補助!
不論績效或成效或贏虧,照樣工作穩當;照樣不減薪!照常支領績效年終?
「中高齡者失業」不在乎有沒有:「近貧補助」或「消費券」?
「中高齡者失業」在乎有沒有:能作的工作!該繳的繳該付的付!
有了“國保”實施與“勞保”分別實施,那原本“勞保”含「醫療給付」是否應回復?
勞工不應既付“勞保”還付“健保”!彼此脫勾!為什麼不釋憲?
欠繳“健保”的民眾,是否應等法院判定的台北市政府繳納“健保”費再繳?才合理!
不相信:“勞保局”及“健保局”員工屆時還能領年終績效?
汽車“燃料稅”不應隨油徵收嗎?使用者付費符合“公平正義”!為什麼不作?
天然氣瓦斯費用未隨購置成本調降反應!非國營企業所超收暴利的是否應吐還民眾?應追溯圖利罪!
敬請參酌!盼能如政府調整彈休假期般的處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