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0
黃錦嵐/台北報導
震撼高雄政壇的高雄捷運引進外勞圖利弊案,一、二審雖然均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質疑無罪判決無視不利被告的卷證,未詳予調查、釐清,即作有利被告認定,判決違背法令,日昨撤銷原判,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據檢察官起訴資料,勞委會外勞組長廖為仁、副組長劉興台、科長林祐生、承辦人員洪一男等四人,在高雄捷運公司申請引進外勞過程中,明知高捷公司未針對外勞用人經費問題,再行提出合理詳細的說明,即違背勞委會的公告政策,造成外勞薪資重大價差,顯然圖利高捷公司八億三千多萬元。
現任高雄市長陳菊,在勞委會主委任內,也疑涉本案,另案由高雄地檢署分「他」字案調查。
最高院質疑二審判決,在諸多不利被告的事證尚未調查、釐清,就以高捷公司投資計畫書中,關於勞工供應之風險規畫載明「含外勞」等字,又援用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的證述「他批示內容並無特殊意義…。」,即逕判四名勞委會官員員無罪,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的疑點包括:
一、基本工資部分:高捷公司提出的「工程建造成本估算說明」書,是否投標時即已提出?其估算的基本工資是以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為估算對象?若工資計算是包含外籍勞工,高捷公司是否確以該工資支付外籍勞工?
二、據勞委會副主委郭吉仁及該會職業訓練局副副局長蘇秀義,於九十年五月迄九月間的函文批示,當時就高捷公司基本工資經費編列是否包括外籍勞工在內,似乎存有疑義。
再者,高捷公司的人力資源處經理賴武元衡量狀況後,也於九十年十二月,在公司內簽表示「本案提暫擱置」。
綜合上述卷證資料,最高法院質疑:高捷公司計畫之初是否確已依當時外勞政策而考量聘僱外籍勞工?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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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高院質疑二審無罪判決 高捷外勞弊案 發回更
不管有罪與否(更何況已無罪確認!)
不管發回更審多少次? 無論渠等為自己為多少辯護 ?
該等公務員多年來一路配合外勞政策制定且執行法令,為何90年5月16日竟然未周延考量是否影響重大公共工程之執行?
為何直到92年6月26日才再發公告補充解釋? 不覺得奇怪嗎?
竟然是以信賴保護原則作為公告基礎,又為何重大在建工程一直等到2年後才給予公平對待? 90年至92年間涉及政策變動決策制定瑕疵的官員豈是這四名大將?法官為何不去調查問問看當年同意背書的工程會郭主委(也是官司纏身)是否對重大公共工程人力為理性考量?2年中間有多少案件受不公平對待?
貪污無罪,不見得公務員瀆職可免責或免其行政責任?
哪有還未卻確定判決就早已隨陳菊市長在勞委會原單位直直升官且負重要審查及政策權?!
這對其他奉公守法不會揣摩上意的公務員仍慢慢爬,情何以堪?!社會觀感又如何?
你可以轉告新主委識人用人不可明察,?
建議全面廢除外勞引進政策,資遣龐大因外勞政策勞委會及所屬機關單位及各地方政府以就業安定基金所僱用或派遣之大量(超過90%)工作人員,看看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勞委會,職訓局,民間企業,家庭,仲介業等誰會第一個反對?連直聘都不用?!
勞委會應學學外勞輸出國如何強勢保障其國家勞工在他國之權益,希望對單位應多為台灣人在其他國家工作之勞動人權多些關懷,及督促勞委會多制定些協助國人在他國工作勞工扶助
政策,不要忘了在中國兩岸三地或海外上百萬人工作之跨國勞動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