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看護要休 親屬應替補

2007/12/10

朱武智、林庭瑤/台北報導

 對勞動團體要求讓外勞休假,勞委會副主委曹愛蘭表示,家有身障或失能者所聘外籍看護工,只從旁扮演協助角色,真正照顧者仍是其子女或親人。外籍看護工若要休假,失能者的親屬就應接替,怎能把全部責任都丟給外勞,甚至要政府補助?如此豈不變成「孝道外包」?

 曹愛蘭說,一般家庭或中低收入戶若能聘用外籍看護工,代表「聘得起」,還有許多人聘不起而必須親自照顧。這些人在不能外出工作賺取收入的情況下,加上現有資源與人力不足,政府對於身障失能者的「喘息服務」,只能優先補助這群相對弱勢者。

 曹愛蘭表示,民眾聘用外籍看護工,就把照顧親人的責任與工作全部拋給外勞,在態度上就不對;外勞只是從旁協助,並非全部承受。若外勞累了想要喘息、休假,雇主就應該接手照顧。怎能連這一小部分的接手照顧成本,都要由政府的「就業安定基金」支出,說不通。她還表示,包括外籍看護工的家事勞動者,不管要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另訂專法規範,有「技術上的困境」。例如,「工時」、「休假」,從家事勞動者的工作實務就難以界定,用法律文字規範更是難上加難。

 曹愛蘭指出,《勞基法》要把某一類行業納入適用,只要公告指定就可以,但事實上恐難以做到,甚至衍生更多問題。因為家事勞動者若按勞基法規定,在正常工時之外的工作時間是「加班」,雇主要另外支付薪資。但雇主中又有許多屬於社會經濟弱勢,此舉豈不增加其額外負擔,形成兩造對立。

 內政部則表示,已公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喘息服務」是提供給國內經濟情況差的家庭,因肩負照顧失能老人的責任,所以不包括聘僱外傭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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