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部門臨員97年起適用勞基法 約6.9萬人受惠

2007/11/28

2007/11/28 17:29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28)日推出政策利多,將公部門臨時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勞委會宣布,97年1月1日起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公部分臨時人員將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受益人數約6萬9千多人。

勞委會指出,為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政策,保障受僱者合理勞動條件權益,已完成公部門各業臨時人員檢討,公告指定公部門各業,包括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以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6萬9千餘人。

勞委會表示,為了檢討擴大公部門各業進用之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該會歷時多年並經多次檢討,除邀集民意代表、銓敘部、教育部、法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計處、秘書處等部會、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及工會團體代表研商,針對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可行性進行檢討說明。並獲得共識決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臨時人員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並表示,將公部門各業進用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將有助於公務機關進用臨時人員的勞動條件合理化。

勞委會指出,未來除將適時進行勞動基準法修法工作,也將力求本法的周延與落實,並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該法的各業及各業工作者,包括針對工商團體、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教職員等進行評估外,並規劃於98年底前完成所有尚未適用勞基法的各業及工作者可行性評估,以貫徹政府勞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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