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9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8.01.29 04:36 am
保險代理人公會最近建議金管會銀行局,訂定相關規範要求推動銀行保險業務時,要透過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共同合作,以確保消費者有更多商品選擇與專業服務的權益,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詢問銀行及金控意見。
保險業者指出,金控成立後強調的共同行銷,讓消費者有一站購足的便利性,但金控提供的銀行保險業務,商品項目不一定很精專,有可能是金控評估那個產品獲利高,就上架,不見得能滿足所有消費者的需求。
最近保險代理人公會就向銀行局建議,修改相關法令明訂,金控推動銀行保險業務時,要透過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與保險公司共同合作,以確保銀行客戶商品選擇及專業服務的權益。
金管會已將這項建議,轉請銀行公會對業者進行意見調查。包括是否同意修訂規範,金控旗下銀行都要透過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三方合作推廣契約,共同提供保險業務服務等。還有,金控旗下保險子公司,直接提供商品給銀行子公司的客戶,如果都以保險子公司的立場來提供限定保險商品,是否有違反金控法第43條,有關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情況?公會也請業者表達意見。
根據金控法第43條規定,金控辦理共同行銷業務,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的行為,相關同業公會也應訂定自律規範,自律規範內容也不能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況。
【2008/01/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