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協調/國立大學短聘師生 不適勞基法

2008/02/18

行政院與大學協調將公立大學的短期聘用人員與工讀生,排除在勞基法外,引起相關勞工團體不滿。圖為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日前到行政院抗議畫面。(資料照,記者陳則銘攝)

排除校務基金聘用人員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大學院校新學期在即,國立大學新增聘不占教授員額的「契雇教師」,薪資待遇雖可彈性大幅調高達一倍,但退休撫卹將不再比照公教人員,而是適用勞基法,學校認為財政負擔加重,強烈反彈,行政院介入協調後,勞委會同意排除。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政策,勞委會去年底宣布今年元月一日起,公務機關的臨時人員將可適用勞基法。但因公立學校有許多短期聘用的人員,與外界的勞雇關係性質並不同,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呼籲在完成配套措施前,爭取不要適用這項規定。

達成公教分途共識

行政院在上週五召開跨部會會議,由行政院秘書長陳景峻主持,除勞委會主委盧天麟、教育部次長周燦德等官員,及包括台大校長李嗣涔等多位公立大學校長出席,經四十分鐘討論即達「公教分途」共識。

會中將適用勞基法有爭議的對象分為四類。第一類為在公立學校跨校兼任教師,及國外講座教授或教師法的專業技術教師。第二類為依據校務基金聘用進行研究或講學的教務人員。第三類為國科會專案聘用助理,或頂尖研究中心聘請的助理。第四類為臨時聘用工讀生。

李嗣涔會中估計,上述人員若納入勞基法適用,光台大一校就增加六千七百人,每年增加約兩億元支出。

周燦德表示,技專學校、高中職都有這樣的問題。因為擴大適用勞基法後,將牽涉到計算工時及支薪方式,包括是否給資遣費,及衍生的稅負問題,勢必增加學校的財務及行政負擔。

對於上述人員,陳景峻在會中則依據相關法規裁示,像上述短期講學或研究的教職人員,主要是基於教學與學術研究自由,並非勞雇關係。應屬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特別法性質,而可排除勞基法的適用規定。

領助學金工讀生不屬勞雇

此外,對於受聘的研究助理,也因計畫屬於專案的委任性質,有一定期限,並非領取固定工時工資,也不屬於勞基法規範的勞雇對價關係。至於工讀生,校方也解釋工讀生主要領取的是助學金,性質上應屬於教育學習性質。

盧天麟會中也同意,勞基法目的主要在保障最基層的弱勢勞工,上述教師或助理的性質,並不同於一般勞動者。周燦德另外也說,領取助學金的工讀生並不屬勞雇關係,未來將正名為「助學生」,以區別真正適用勞基法的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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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不同於一般勞動者...這個觀念好像有點偏差

應該每個人都適用勞基法,況且勞委會根本無法處理違反勞基法

只要求勞方上訴到法院,勞委會形同虛設,大多幫助資方拖垮民眾時間

每個人將來要找個安居的地方,同樣都需要錢,需要穩定的工作

盧天麟沒有這個權利取締,只能說他說的話都是空談

或許姓名使然吧,天必須謙為地頭,麟必須謙為蛟莽

可見其人際關係如出一哲,乃道德邊緣之人

結草莽為盧,對草莽梁山之下的百姓,是無力的,因為害怕利益影響家人親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