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希向港傳媒發聲明 搬版權例阻刊淫照

2008/02/22

二月二十一日,涉及藝人不雅照片的陳冠希在事件後首次在香港會見新聞界交代事件﹐眾多傳媒前往採訪。 中新社發 武仲林 攝

  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被指逃避淫照事件3個多星期的香港藝人陳冠希,終出“法律皇牌”阻止淫照繼續散佈。陳冠希21日通過律師向香港傳媒發出一份聲明,呼籲傳媒立即停止刊登網上流傳、載有陳冠希及其女性朋友的親密相片,表示自己乃該些照片的版權持有人,並保留一切權利。

  21日香港傳媒都收到一封由胡關李羅律師行代其當事人陳冠希所發出的聲明,內容大意是指,有關照片相信是從陳冠希處所盜取,現在陳冠希已委託律師,在他能力許可權內,採取所需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事件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

  聲明強調,陳冠希是相片的版權擁有人,受到知識產權保障,照片被非法盜取,如果未經同意下發表、複製或散佈,是不合法,而下載照片也屬侵權行為。

  借律師向傳媒發聲明

  聲明同時提及,陳冠希現在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有關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版權條例所容許。儘管陳冠希本月4日發放錄影片段向公眾呼籲,但進一步不合法複製及發放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傷害。

  聲明中,陳冠希呼籲曾發表或意圖進行發表行為的傳媒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發表及散佈該批照片的複製本,他將會保留此事上的一切權利。事實上,陳冠希意圖以法律制止淫照事件被延續下去的行為也實時取得效用,部分曾刊登該批照片的傳媒機構已表示不會再刊登有關照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無論當事人是否同意,純粹拍攝及無妥善處理相片,都不算犯法,而市民上下載、複製、展示或發佈這些相片,陳冠希就有權申請禁制令,及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

  學者指可循民事索償

  香港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說,陳冠希應進一步解釋拍攝有關相片是錯誤,而上下載相片的人也應道歉。

  香港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則呼籲,公眾和傳媒停止上下載和刊登有關相片,以免相中的女性再受傷害。

  香港保護兒童會21日發表聲明,強烈不滿淫褻物品審裁處就《壹週刊》等雜誌早前刊登藝人淫照的期刊,只評為第1類的“既非淫褻亦非不雅”物品,質疑特區政府部門未能保護兒童。

  該會總幹事蔡蘇淑賢批評,雜誌以第1類物品的身份,進一步將淫褻相片從網上鋪天蓋地通過印刷媒體擴散開去。縱使該批照片三點不露,但內文繪聲繪影,與三級片小電影及春宮圖無異,對兒童荼毒同樣嚴重。她擔心,這些雜誌毋須套膠袋,家長若購買後不慎放在家中,後果等同父母與兒女一同看小電影。該會促請家長教育子女正確的性觀念。(姚耠欣 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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