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依立院決議籌設 立委:難接受

2008/03/05

中國時報 2008.03.05 

王莫昀、姚盈如/台北報導

成立台灣都巿更新公司引發爭議,經建會昨日指出,籌設台都公司,完全是依照立法院審議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辦理。且設立公司方式,也符合都巿更新條例的規範。

經建會指出,籌設台都公司緣起於立法院去年底在審議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所做成的決議,一切都有白紙黑字為憑。

決議文為:「為加速都巿更新事業之整合實施,政府與民間籌組『都巿開發機構』刻不容緩,建議經建會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機構設置辦法,報行政院核備;經建會、營建署應於一年內完成『都巿開發機構』之籌設」。

經建會強調,台都的規畫設立,也符合都巿更新條例第九條與第十四條規定,即推動都巿更新可由政府直接辦理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而都巿更新事業機構應以依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目前台都的籌辦都有法源依據。

不過,對經建會的說法,揭發此案的國民黨立委費鴻泰顯然無法接受。他表示,台北市政府也有成立都市開發公司,但目的在處理民間無法處理的都市更新案,像是需要市府公權力介入或強制拆遷的複雜情況;「但經建會打算成立的都市更新公司,有八○%到百分之百都是政府的土地,而且都是好地,像台北車站、基隆港、南港經貿園區這些,哪有什麼複雜的?還需要你政府介入嗎?」他打包票,「這一定賺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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