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1
【中時電子報李永盛/台北報導】
攸關卡債族權益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今天正式實施,個人債務更生聯盟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午赴台北地院,提出首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的案件。更生聯盟召集人林峰正律師指出,卡債是歷史共業,他呼籲銀行在協商時,姿態及條件不要太高,才能讓願意還錢的債務人盡力還錢,以免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林峰正說,如果說首長特別費是歷史共業,則卡債族的問題更是歷史共業。欠債還錢固然是對的,但當初銀行在推銷信用卡、現金卡時,也出現徵信不足、拚業績、與代辦業者勾結等弊端,卡債族的問題,銀行也有責任。
因此,他呼籲銀行在與卡債族協商時,姿態及條件不要太高,應該讓有意願還錢的人,依其能力盡量還錢,這也是消債條例立法的目的。
若銀行提出的協商條件太高,會降低卡債族的還款意願,甚至「跑路」,還可能引發家庭破裂、小孩子無法就學就養等社會問題。
林峰正說,消債條例規定債務人若要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必需與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但銀行公會公布的前置協商申請書中,卻要求債務人除卡債外,還必需同意一併償還自用住宅的房貸。林峰正認為,銀行的要求太高,在有擔保的債務部分,明顯是不願退讓。
他認為,銀行要求太高也沒用,若協商不成,債務人只有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途,也浪費了協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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