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美國國籍 須經一定程序

2008/05/24

劉博文/北市(美國加州律師)

 有關公職人員如何放棄美國國籍才算「有效」,近日引發國內各界廣泛的討論。無獨有偶的,位於加勒比海的牙買加近日也因國會議員擁有美國國籍,而造成嚴重的政治風暴。

 起因於一位名叫維玆的國會議員遭落敗的對手檢舉具有美國國籍,該國最高法院隨即裁定該名議員當選資格無效。不料在補選前夕卻又扯出該國選委會主委也有美國國籍,這一連串的「美國人」醜聞導致牙買加面臨嚴重的憲政危機;最後這位始作俑者的議員也衹有乖乖的前往美國大使館完成放棄美國國籍的手續,然後才有資格投入補選。

 其實美國國籍法規中雖然規定美國公民若擔任其他國家的公職將會喪失其公民資格。惟此一規定實務上是保留給美國政府來執行,使其有法源來處理若干不符合美國「利益」人士的美國國籍,鮮少由當事人本身以此一理由來主張國籍之放棄。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自從著名的Afroyim vs. Rusk的判例後,便就放棄國籍的程序做出嚴格要求。其目的即基於公民權乃係個人至高無上之權利,其喪失之理由不論是出於自願與否,均須確保其獲得法律的程序正義保障。因此,程序上放棄國籍的當事人須於聯邦法官(國內)或領事人員(國外)完成宣誓程序,俟美國國務院發給國籍放棄證明後才算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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