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刑事訴訟法近十餘年來增修多次,主要的修法方向均在於調整過去
然而,日前由司法院所支持的刑事訴訟 法第165條 之2、 第310條 之1及 第366條 之1等 三個條文的修正案,經本會研究發現,該三個條文都是以犧牲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益為代價
立 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法條文內容 |
反 對理由 |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 當 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表示知悉證據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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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應將證據內容逐一提示,使辨認、宣讀 |
第三百十條之一 有罪判決,諭知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 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1.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詳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2.倘 有罪之判決書經此簡化以後,就得資為上訴第三審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 四 |
第三百六十六條之一 已經原審調查,得作為證據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以 之為判斷之依據。 |
1.新 增第三六六條之一則是明白將刑事訴訟的第二審改為「事後審」,意即經第一審調查的證據,第 二審便不再為調查。假設第一審的判決品質已達到多數人民可信賴的水準 2.又 此修正僅表示已經原審「調查」之證據即得逕以之為上訴審之判決基礎,然對於何謂調查之意義則模糊不清 |
刑事訴訟法修正倘未能由人民權益保障 的角度出發,本會勢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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